国家税务总局31号文 深圳国家税务总局文书号是哪个,国家税务总局45号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1999198号的文件
你说的是财税[1999]198号文件吗?未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1999]198号文件 。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1999年6月29日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粮食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价格原则销售粮食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确定 。税务机关在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应按规定上交注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从事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当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二、其他食品企业经营的食品,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是指以军品供应价格,凭军品粮票和军品供应凭证供应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随救灾粮(证)以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需要救助的灾民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是指经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以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和水库移民粮票(证) 。三.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业务,除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免税,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要按期申报免税,违者取消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和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核实后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按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购买免税食用植物油,不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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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多少号文件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是部门规章吗
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部门规章都是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其他如公告、税函、税收收据、财政字样等都是税务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显然,部门规章比规范性文件更有效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如教育部)为调整某一领域的关系而制定的规范 。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由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政府部门制定,仅用于管理地方事务 。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效力低于同级和上级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通常以部委或部委办公厅名义发布 。规章制度由各部委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通过,由部门负责人(部长或委员会主任)签署,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 。比如公安部123号令 。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如下:一是制定程序的区别 。首先,部门规章应由部长级会议、委员会会议或执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二是部门规章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是设置权的不同 。部门规章可以设置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而规范性文件不能 。第三,是有效性的差异 。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部门规章相抵触,也不得以文件形式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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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哪里可以找到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所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http://
五、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你说的是15号《2012》号的彩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抵扣增值税税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请找杜娘,非常方便 。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2号文件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法规库”——“增值税”有以下内容 。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精神,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产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31号文 深圳国家税务总局文书号是哪个,国家税务总局45号文件】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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