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办归什么部门管理 征收局归哪个部门管,砖厂被征收归哪个部门管

一、土地征收归哪个部门管
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局管理 。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简称国土局 。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起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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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征地属于哪个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部门[拆迁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局拆迁办城市管理科 。拆迁办公室 。拆迁办隶属于房管局拆迁办 。房屋拆迁简称房屋拆迁,是一种中介行为,其主管部门是根据各自场所的管理来确定的 。大的主管部门是各地的建设厅,小的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有建设局或者房管局,也可能是中介办 。
三、征地办属于哪个单位
征地办公室由几个单位抽调的人员组成 。征地办公室一般是项目业主与政府部门合作设立的办公室 。具体可以直接咨询征地办公室 。土地征收是政府的职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操作 。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运用国家优先购买权权力购买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土地使用的过程 。土地收储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土地部门为适应“管城市、管土地”的需要而进行的中国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应该说,近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和招拍挂,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满足了城市建设、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大量划拨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入的现象严重,使大量本应由国家获得的土地收入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也滋生了腐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权利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查阅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调查 。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到现场进行调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便利,不得拒绝、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让和租赁合同的管理 。受让人和承租人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和租金的,不得为其颁发土地使用证 。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登记 。设定房地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 。房地产依法拍卖后,受让人应当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权人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先行补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建造的房屋的,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应当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登记 。申报的土地出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 。
、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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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是归什么部门管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地补偿安置的具体金额标准都不一样 。详细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会以联合下文的形式明确补偿金额的具体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五、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属于哪个局一、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谁 。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其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病等其他导致其不能正常思维的情况,同时,其可以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一方的最重要条件,也是对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之外的特殊要求,即是其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如果非房屋所有权人且没有被委托等其他有权当事人的授权的,其签订的协议将有可能归于无效 。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且其能力的范围与登记的营业范围密切相关,如超出其登记范围且为国家所限制的行为,则其不得实施,即使实施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的特别要求,主要是针对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导致无效 。如该协议有其他内容且属于法人或组织能力范围的,该内容为有效;关于拆迁房屋等约定内容应当非属于拆迁协议的性质;如果该协议还有其他违法情况,如违反国家总体建设规划的,则该协议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认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为合格主体,对协议的签订至关重要,双方合格则各方权利将易于保障,同时各方义务也易于实施 。各方不适格,则容易导致不能意料的纠纷,使双方陷于认识之外的风险之中 。二、拆迁行为的前提《拆迁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 。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可见拆迁行为是不可以任意实施的,其除须具有必备的形式前提——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取得拆迁许可证外,还需要具备实质的前提,即符合城市总体与局部规划,有利于旧城履行、改善环境与保护文物古迹 。如拆迁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其为违法拆迁,该违法性质可以是形式上的违法与实质上的违法 。无论是哪种违法,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项目建设或拆迁行为违法上述规定的,均可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其依法行使职能,制止拆迁人的违法拆迁活动 。本项内容可以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证文号等内容,该内容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项内容 。三、被拆迁房屋概况被拆迁房屋概况是否明晰,将影响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 。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则在本项内容中首先须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明确房屋坐落即明确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等项的补偿标准,一旦经双方确认,该标准即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将不会再就此产生纠纷;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 。房屋的建筑规模是影响拆迁补偿款项的重大因素之一,双方在协议中就此达成一致认识,同样有利于未来拆迁协议的顺利履行 。除上述项目外,双方还可就房屋的装修情况与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在这里进行记载,明确相关补偿项目 。总之,越详细的记载越有利于减少纠纷,同样有利于将来纠纷的解决 。四、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 。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共分两部分:(一)拆迁房屋补偿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则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关于拆迁补偿部分首先就要明确补偿的方式,是采用“拆房补房”的方式还是“拆房补钱”的方式 。对于补偿方式,拆迁人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再由被拆迁人选择采用哪种补偿方式,但拆迁租赁房屋及公益用房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使拆迁人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有其他方式的,也不得采用 。对于“拆房补房”的,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首先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再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于“拆房补钱”的,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其中的区位补偿价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布、用途分为住宅用房与经营性用房等、建筑面积是确定补偿金额的主要依据与基础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有资格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但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鉴定,对结果仍然不服的,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定 。对于安置用房的价值确定问题,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确定途径进行 。则同样需要明确安置房屋的区位、面积、用途等因素 。除上述房屋的补偿款外,涉及土地征收的,对于附属于房屋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与附属物等,在拆迁时亦应当得到补偿 。对附着物与附属物的补偿是针对其所有人的补偿,一般以其市场价值折旧进行补偿,应当实行拆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一般有如下附着物与附属物需要列入拆迁补偿项目中:煤气、独立电表、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独立水表、电热等 。(二)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首先,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因为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因搬迁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项目,即搬迁补助费 。其次,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需要临时安置而拆迁人又未能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应当将该费用用于租赁房屋等临时周转居住需要 。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往往是拆迁协议签订过程中,考虑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数额的考虑因素,如须搬迁的人口越多,则其搬迁成本越大,进行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助费亦越大 。此处的人员应当是与被拆迁人长期共同居住的人,临时短期入住的人不应当是补助对象 。另外,对于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被拆迁人生产设备等的搬迁费用也是签订协议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三)其他补偿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本项补偿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另外,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等设施,也应当照价补偿 。其确定方法需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因此,在本条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五、协议履行的约定(一)补偿费的支付 。补偿费的支付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权交换房屋的交付;另一是补偿款的支付 。1、房屋的交付 。(1)交付时间须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确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对被拆迁人利益关系重大,涉及房屋毁损后果就由谁承担等问题,应在协议中首先予以明确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交付时间确定后,拆迁人义务履行时间即告确定,如拆迁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依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方式可为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交付内容须约定 。交付房屋的,对房屋质量及装修情况等应当予以约定,对房屋质量的约定低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的规定 。另,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对安置房屋的结构类型、户型等情况亦应当进行约定,虽然此内容没有法律法规等进行规定,但也是切实涉及被拆迁人利益的项目,应当予以注意 。2、补偿款的支付 。对补偿款的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分次支付,但对履行时间应当进行详细约定,该约定的目的是确定拆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如在约定期限内拆迁人不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支付方式亦应当予以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表现,如一方选择的履行方式导致另一方接受利益困难,则显失公平 。如有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赔偿 。但此种权利的救济显然力量不足,一是此种损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力救济成本过高;而当事人要求私力救济又无从依据 。更重要的是,即使当事人愿意付出高成本以公力救济维护权益,但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确定的责权划分,维权的过程也非常艰难 。(二)房屋的腾退 。被拆迁人房屋的腾退是房屋拆迁人权利实现的表现之一,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现的后果 。如果约定的腾退时间届至而被拆迁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拆迁人可以提出申请继而引起强制拆迁程序,以保证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证工程项目总体进度的正常实施 。同样,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腾退房屋的约定限制了其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等权利,其权利期限截止到腾退房屋的时间 。(三)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注销 。注销亦是房屋等不动产产权消灭的方式,房屋与土地权利自权利登记时产生,自注销登记时消灭 。将被拆迁人房屋注销后,拆迁人方可对项目建设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因此,对此项内容的约定是对拆迁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共同约定被拆迁人在一定的日期内向其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如被拆迁人不履行义务的,拆迁人可以寻求公力救济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六、其他事项的约定(一)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后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一般为继续履行、修理、重做、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关系重大 。如一方不依法或依约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中,一般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如下内容:首先,约定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被拆迁人交付各种补偿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违约金;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被拆迁人如经拆迁人按协议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拆迁人偿付违约金等 。上述事项与违约金数额的明确,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之后果的明确,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 。同时,还是该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二)纠纷的处理 。纠纷是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民事纠纷则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与社会型救济等 。私力救济即指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以实现权利的方式;公力救济指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对于此三种纠纷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 。在纠纷处理的约定中,当事人可协议约定选择自行和解或者仲裁与诉讼等,如涉及仲裁或诉讼的还可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协议的效力 。合同生效可为成立即生效,须经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在批准或登记后生效,如合同中约定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的,自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合同的失效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的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合同的失效,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情况下的失效 。另外,如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合同失效 。
六、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归哪管理,是建设局,土地局,规划局,还是自立成局,是不是事业编?在辽宁省,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房管所下属单位 。说属于自立单位也对,因为单位资金是自立的 。他的资金是有动迁保证金提出百分之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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