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置醉酒人员
如何处理醉酒不仅是一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 , 也是一线民警头疼的难题 。在接警、处警过程中 , 因醉酒意识不清导致的警情大量存在 , 围观群众众多 , 处置复杂 , 极易演变为醉酒人员与执法民警的冲突 , 导致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案件的发生 。如何依法处置醉酒人员 , 特别是违法嫌疑人 , 在出警过程中妥善处理现场 , 同时避免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案件的发生 , 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
一、处理醉酒者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予以处罚 。醉酒的人处于醉酒状态 , 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的 ,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将其约束到清醒为止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的 , 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将其约束至清醒 , 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带回羁押 。行为失控的醉酒者 , 可以用约束带或警绳约束 , 但不允许使用手铐、脚镣等警用器械 。”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违法嫌疑人 , 也适用于违法性质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 。对于醉酒但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 ,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有其他遇险情形时 , 人民警察应当立即给予救助 。“对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 , 如果其神志不清或者有其他确有必要的帮助 , 也应当依法处理并实施帮助 。
第二 , 警察在处理醉酒者时存在的问题
醉酒 , 即因饮酒过量而意识不清 , 可分为兴奋、共济失调和嗜睡 。在警务过程中 , 醉酒者多处于兴奋期或共济失调期 。醉酒者往往有一定的过激行为 , 容易实施影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 甚至发生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的案件 。喝醉的人在兴奋期 , 一般话比较多 , 尽量咄咄逼人 , 说大话 , 举止轻浮 , 态度粗鲁 , 打人砸东西等 。而且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 。另外 , 处于兴奋期的醉酒者很难控制自己的言行 , 攻击性很强 , 无视法律法规 。即使是公安民警在处理时 , 也毫无畏惧 , 极有可能直接攻击执法民警 , 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这个时候 , 警察稍有不慎 , 就可能引起大批群众围观 , 造成麻烦 。实践中 , 在处理醉酒者时 , 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警方在处置过程中方法简单 , 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警察的处置过程中 , 警察在处理醉酒者时所采取的措施和制服往往被弱化 。警方对醉酒者的控制手段相对简单 , 但在如何获得醉酒者的早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 。部分民警不能及时对醉酒嫌疑人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 , 不能第一时间制服、约束嫌疑人 , 导致围观群众围观 , 事态扩大 。部分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自我防卫和保护意识较差 , 对醉酒人员的攻击性认识不足 , 无法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 , 导致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的案件频发 , 民警受到伤害 。
第二 , 警察不学法 , 不懂法 , 在处理醉酒人的过程中违法 , 给人把柄 , 出现异常后果后被动工作 。比如 , 有的警察用手铐、脚镣等器具约束醉酒者 , 而不用约束带或警绳;有的民警对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应使用约束措施;有些警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下属单位或者醉酒违法嫌疑人家属照顾 , 而是认为警察有责任尽快对其进行约束 。
三是被醉酒人的违法行为侵害后 , 民警情绪激动 , 警务处置不力或违法 , 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的民警在现场处置时被醉酒人员辱骂、谩骂后 , 带回公安机关甚至当场报复体罚或殴打 , 容易引发大量围观和反感 , 引发群体性事件 。同时 , 由于醉酒者的自我防范意识低于正常情况下 , 容易受到外部伤害 , 因此也容易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以上每一种情况 , 公安机关都会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挽回影响 , 减少损失 。然而 , 不可避免的是 , 公安民警通过血汗、艰辛和参与而获得的声誉也将贬值 , 负有责任的民警也将受到党纪甚至法律的惩处 。
第四 , 警察控制醉酒者后 , 在约束过程中粗心大意 , 无效 , 导致醉酒者发生意外 。醉酒时 , 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因饮酒过量而高度兴奋或麻痹 , 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识别 , 不能控制或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 , 可能会发生一些事故 , 导致醉酒者受伤甚至死亡 。如摔伤、酒精中毒、吞食异物、呕吐物阻塞气管等 。
三 。处理醉酒者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 采取保护措施约束醉酒人直至其酒醒 , 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醉酒人安全的行政强制手段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 , 警察的法律意识不强 。在执法过程中 , 基层民警的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 , 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真正了解 , 运用也不熟练 。导致他们在执法过程中 , 不仅不充分利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 , 反而畏难情绪 , 不能严格依法执法 , 从而束缚了手脚 。
二是警察实战意识不强 。警察在处理醉酒作案的人的过程中 , 往往要对醉酒的人进行控制 。这个时候 , 只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是远远不够的 , 他们还必须有良好的控制技巧和技术 。然而 , 在实际工作中 , 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和技术 , 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控制醉酒人员 , 从而无法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和保护 , 或及时制止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三是警察的证据意识不强 , 对醉酒嫌疑人的取证不到位 。治疗醉酒的人
程中 , 一些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 , 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 , 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其违法犯罪情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情况等)进行证据固定 , 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较为被动 。
四是民警责任意识不强 。不管是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的现场制止和控制 , 还是对带回公安机关的醉酒违法嫌疑人的约束和看管 , 都需要民警增强责任心 , 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大意 , 否则 , 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四、做好处置醉酒人员处置工作的对策和方法
执法实践中 , 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 , 所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 。但通过对醉酒人员处置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 , 笔者认为 , 一般来说 , 有以下一些对策和方法 , 供民警在工作中参考: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和警务技能的学习 , 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本领 。除《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外 , 《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法条充分说明 , 在遇有醉酒人员阻碍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公务等情形的 , 公安民警不必产生畏难情绪 , 人性化执法不是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 而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查取证 ,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醉酒者的现场处置 , 不但要有体能 , 更要有专业的技能 , 应增强民警对于擒敌技能和控制战术的培训 , 平时多流汗 , 战时少流血 。良好的身体素质配合简单实用的控制技能可以大大提高控制率 , 同时减少民警受到伤害的机率 。
二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约束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 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 。因此 , 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 , 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 , 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 , 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 。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 , 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 , 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和行为 , 一般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 , 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 。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 , 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 , 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
三是及时出警 , 一般情况下 , 在处警中宜快不宜慢、宜劝不宜压、宜散不宜聚 。酒后滋事一类案事件的发生一般比较突然 , 控制的时机在前期 。因此民警在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 , 将滋事的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 , 并适时将醉酒人员带离现场 , 在引起众多群众围观、起哄前处置完毕 。对个别态度横蛮的醉酒人员可以实行通知所属单位、家庭、朋友共同做工作的方法予以平息 。有的醉酒人员醉酒后口气大、胆子大 , 发生纠纷或滋事后不听从民警的处理 , 甚至奚落、侮辱民警 。对此民警千万不要计较其态度而与之正面交锋 , 激化矛盾 , 最好采取迂回的方法 , 与其单位、朋友、家人联系 , 请他们到现场协助解决 , 或者将醉酒人员领回 。
四是对多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者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服 。如果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 , 醉酒违法嫌疑人人多势众 , 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 , 或者延误时间则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 围观群众聚集 , 使局部的治安秩序失控 , 则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和控制 。目前 , 单警装备已经配发到每个基层执法单位 , 在这种情况下 , 运用辣椒水喷剂会比其它方法更加实用、有效 。
五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 。由于醉酒人员往往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记忆不清 , 有的醉酒人员醒后还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 , 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 。因此 , 公安民警应提高证据意识 , 不管是在现场还是带回公安机关后 , 只要醉酒违法嫌疑人仍有过激言行或违法行为的 , 均应当注意固定以下证据:现场的在场人的名单及有效联络方式;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现场情况及醉酒人员的有关情况;应特别注意对醉酒人员对人、财、物造成的侵害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固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醉酒人员进行酒精检测 。
六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 , 应当注意看管和保护 , 加强看护工作 。对于实施救助的未违法的醉酒人员 , 及时交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对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醉酒人员 , 但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其约束的 , 在不影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下 , 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 待酒醒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以及通知不到所属单位或者家属的 , 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看护 , 并注意观察 , 发现有酒精中毒较重 , 以及出现过分激动、昏迷等异常情况 , 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 , 一旦确认其酒醒后 , 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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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近年来 , 酒后滋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 醉酒的人情绪亢奋、容易冲动 , 甚至丧失正常的理智 , 导致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 由醉酒引发的打架闹事等治安、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 其潜在的危害不可小觑 。外地公安机关针对此类案件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 有的设立了专门的醒酒救助中心 , 有的制作了专门的醒酒椅(在铁制的醒酒椅外包了海绵 , 约束时用较宽的约束带 , 在醒酒室安装了监控设备 , 并安排专人看管 , 严防发生醉酒人员自残自伤) 。笔者认为外地公安机关的尝试值得学习 , 但研究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才是处理酒后滋事案件的治本之策 。一、约束醒酒行为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 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这一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规定相比 , 范围扩大了 , 从立法本意来看 , 是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管理力度 。笔者认为约束醒酒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针对精神病人的约束行为一样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权力 , 公安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内大胆使用 。二、约束醒酒行为在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一)缺少明确的程序性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 ,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 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 , 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 , 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这是目前有关约束醒酒的有章可循程序性规范 , 但上述规定十分有限 , 法律规定民警对醉酒者只能使用警绳和约束带进行控制 , 但这两种警械本身相对手铐难于操作 , 面对失控的醉酒人 , 更增大了使用难度 , 导致民警无法在第一时间将醉酒人制服、约束 。另外如对约束醒酒这一措施需不需要审批 , 如何执行 , 执行地点在哪 , 约束时间为多长 ,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醒酒 , 需不需要对其进行酒精度的检测 , 如何对此行为进行监督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取证难 。取证难是约束醒酒操作难的一大症结执法实践中 , 醉酒者往往不配合公安民警进行酒精度检测 , 不承认醉酒 , 造成对醉酒者的处理困难;醉酒行为一般发生在夜晚甚至深夜 , 约束地点常常在公安机关 , 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见证人……如果在约束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 , 当事人在酒醒后进行投诉 , 由于是“一对一”的证据 , 公安机关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约束行为是合法、适当的 。民警在对醉酒人使用强制措施或带离现场时 , 醉酒人绝大多数不配合甚至反抗 , 同时 , 由于醉酒人神经麻痹、言行失控 , 甚至伴有暴力性过激行为 , 容易造成民警身体上的伤害或警用装备的损坏 。(三)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 。有的醉酒者在被约束前已经受伤或者患有某种疾病 , 执法民警很难发现、知悉 , 在执行中容易发生意外;如果对行为举止失控的人使用约束带、警绳约束不当 , 容易造成对醉酒人的伤害 , 把握好这个度非常不容易;醉酒的人易自伤自残 , 也容易造成对民警的伤害等情形 。实践中就有公安机关采取约束醒酒行为不当被法院判决国家赔偿的案例 。三、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的对策一线执勤巡逻和处警民警在接报或者工作中发现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时 , 应及时处警 , 落实双人处警规定 , 速至现场 , 控制局面 , 制止危险 , 防止醉酒人员对其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 ,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提高现场处置水平:一是下传警情指令要准确 , 接受报警要问清 , 准备工作要充分 , 携带装具要全面 。对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 , 要在未达现场前了解现场是否存在危险状况、醉酒人员人数 , 相应地布置处警警力数量 , 并携带约束带、警绳、胡椒喷剂、录音笔、照相摄像器材等 。赴现场后 , 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或者单位领导进行反馈 , 需要时及时寻求增援 。二是及时迅速出警 , 并保持处警警力优势 。醉酒者在现场失控对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危害 , 且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破坏力 。因此 , 民警在接警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有效处置 , 最大限度地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为快速、有效地制服滋事者 , 避免民警受到侵害 , 往往需要二比一、三比一甚至更多的警力优势 。从工作实践来看 , 虽然酒后滋事者存在着个人意识失控的特性 , 但面对较多的着装民警时 , 在其潜意识里或多或少存在着对执法者的畏惧心理 , 对遏制其嚣张气焰相当有效 。三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 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规定 , 学会适时依法合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醉酒人员的行为后果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应当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 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 ,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等行为 ,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是我们依法处置的依据和支持 , 对醉酒人员现场处置 , 尤其是遇醉酒者有袭警等情形的 , 我们广大处警民警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 , 严格依法妥善处置 , 人性化执法的要求并不意味要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四是必须及时、主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警务活动中 , 时刻都要围绕证据进行一系列工作 。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时 , 其情绪亢奋、意识不受控制 , 其酒醒后对其在醉酒状态中的行为记忆不清 , 或者对于因其自己酒醉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或者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本就矢口否认 , 有时甚至反咬一口 , 造成工作极大被动 。现代警务条件下 , 警用装具越来越先进 , 处警民警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 对现时状态进行固定 , 杜绝“口说无凭” , 约束中应利用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全程录制 , 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 。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 , 应进行酒精检测 , 固定证据 。五是应当注意加强对在约束过程中的醉酒人员的监护 。约束本身是一种保护性的措施 , 公安机关对醉酒人员依法采取约束措施后 , 应当加强监护工作 。首先 , 应即初步判断、确定醉酒人员的生理状态 , 酒精中毒需就医时应优先考虑送就诊 , 视情派员在医院监护;其次 , 应迅速查清醉酒人员的身份 , 通知其家属到现场 , 协助做好监护工作 , 必要时 , 可将醉酒人员交其家属领回看护 , 但不得有影响案、事件调查处理的情形存在;第三 , 对无法查清身份 , 或者无法通知以及不便通知家属的 , 必须不得少于两名民警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监护;第四 , 监护过程中有中毒须就医情形的 , 应当立即送救治;第五 , 一旦被约束的醉酒人员酒醒 , 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六是处理好善后事宜 。由于醉酒者已不同程度地丧失部分辨别能力和记忆能力 , 因此 , 民警要注意妥善保管醉酒者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 , 并当场进行登记 , 请现场证人签字 。对于可能出现的醉酒者物品丢损或被盗等现象 , 民警还要走访报警人及目击证人 , 核实情况 , 并采取相应措施 , 以便事后处理 。同时 , 民警在处置酒后滋事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不法侵害 , 有时民警在制服醉酒者时采取的一些约束性手段反被当事人或家属诬陷为“打人” , 造成工作被动 。因此 , 民警出警时必须强化证据意识 , 配备性能良好的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工具 , 将滋事者的违法行为以录音、录像、照片等形式加以固定 , 并注意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以方便后续工作开展 。四、注重人性化执法 , 在处置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服务到位醉酒致死的悲剧时有发生 , 因此在处置此类警情时 , 一旦发现醉酒人处于危险情形 , 民警应立即采取措施施救 , 确保醉酒人的人身安全 。(一)对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和桥梁水沟等危险地方的 , 应立即将其移至安全地带 , 让其坐靠;对于无法坐靠的 , 尽量让其侧躺 , 严禁仰卧 , 以防窒息 。(二)对于轻度醉酒者 , 可让其侧卧休息 。对于重度醉酒者 , 可采用催吐法 , 缓解酒精中毒 , 从而保护肝脏功能 。如有面色苍白、呕吐黄胆、神志不清、跌倒摔伤等情形的 , 要就近送医院救治 , 或立即通知120到现场急救 。(三)冬季要避免醉酒者受风寒 , 夏季要使醉酒者处于阴凉和通风处 , 以利于酒精挥发;对于女性醉酒者还要注意保持其衣着整齐 。(四)尽快通过询问同行和查看其随身手机、身份证件、携带物品等方法 , 及时与其家属、亲戚、朋友、同事、单位取得联系 , 通知其领回监护 。(五)一时查不出醉酒人个人信息的 , 可带回公安机关约束醒酒 。五、执行约束醒酒需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 对没有违法行为的醉酒人或者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对案件进行调查的醉酒人 , 一般不宜直接带至公安机关 , 可由其亲属、单位领导或者在场的朋友带回或者直接将其送回家 。2、通常情况下 , 约束的地点不宜在候问室、传唤室等地 , 以办公室、会议室为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经过特殊处理的醒酒室 。3、对于两人以上或多人醉酒斗殴的 , 处警民警要注意自身防护 , 一方面请求警力增援 , 另一方面要疏散围观人群 , 增援警力到达后 , 采取稳妥战术 , 将其各个制服 。4、对已被制服的醉酒人 , 约束带要松紧适当 , 要让其就地坐靠 , 防止其跌撞 , 尽量为其催吐 , 严禁让其仰卧 , 以防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 。5、对受伤的醉酒人 , 尽快采取救护措施 , 伤情较重的立即送医院救治 , 以防发生生命危险;6、在约束期限内 , 应由两名民警进行看护 , 防止意外事情发生 , 并设法通知被约束人的家属或者亲友 。一旦酒醒 , 立即解除约束 。总之 , 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约束醒酒措施 , 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 , 尤其是在程序性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 , 更要慎重地采取这一措施 , 既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 , 又要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还要注意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 。
喝酒发疯的人 如何约束他?如果你的舅舅经常喝酒的话 , 我觉得你们要控制他 , 就是在喝酒的时候尽量不要给她倒那么满的杯子 , 给一小杯给他喝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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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如何给与处罚?1、“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如何给与处罚?”:与正常人违反治安管理时一样处罚 , 不会从轻也不会从重 。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以及一切损失 。当地派出所有权关押当事人员多长时间?”:(1)如果没有任何损失和伤亡:会减轻处罚或不会处罚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 ,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2)如果情节轻微、没有损失 , 不会关押:只是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他酒醒 。依据是: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 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如果违法情节严重:拘留的话可能15天、并罚不超过20天 。3、“亲属如何担保?”:先去问问会不会处罚再说吧 , 如果用担保 , 你去问时派出所就会告诉你了 。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怎么处理?谢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 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另外 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 ,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此可以看出醉酒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 , 应与正常情形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处罚相同 , 并没有减轻从轻或加重的规定 , 但当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 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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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照顾一个喝醉酒的人【暂时约束至酒醒 醉酒的人如何约束,约束至酒醒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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