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28号公告 税局公告在哪里可以下载,2019税务局什么时候停止收税

一、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获取税务机关的各类通知公告?
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只需选择“公共服务”,进入“通知公告”,即可获得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通知公告 。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公告主要有政策法规公告、重大税收违法公告、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公告、欠税公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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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新税务公告在哪里查
税务局发布了一项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权益,方便纳税人查询和查看申报记录,正式推出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 。在最新的个税公告中,纳税人可以登录税务网站,在线查询自己的申报收入、纳税明细和申诉记录 。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在全国范围内在线查询其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记录 。如果对申报记录有任何异议,纳税人可以通过页面上的“启动上诉”按钮启动异议上诉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发起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完毕后系统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信息: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我的信息、我要缴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共服务五大功能 。业务详情如下:1 。“我的信息”用于为纳税人(付款人)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和账户管理 。包括纳税人(付款人)信息、纳税人(付款人)电子数据访问和维护、用户管理和用户登录等具体功能 。2.“我要缴税”用于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事宜 。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各类税费申报缴纳、减免税、凭证开具、退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验证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收托管资金征收、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法律责任追究和救济事项等 。3.“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付款人)提供状态查询 。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费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定额审批、违法违规信息、认证信息、涉税中介信息、纳税信用状况、电子数据等具体功能 。4.“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纳人)之间的信息互动 。纳税人(缴纳人)可以获得税务机关推送的、纳税人(缴纳人)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的提醒;并实现网上预约和收税互动 。5.“公共服务”用于为纳税人(支付人)提供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咨询辅导、公共信息查询等服务 。无需注册登录即可直接使用 。包括公告,包括政策法规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缴纳人)公告、欠税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等 。
三、一般纳税人通知书在哪里下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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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如何在税务网站查询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查看关于发票认证的有效期的公告,在税务网站的哪里可以看到,或搜索什么,可以一下找到?
发票的有效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搜索发票认证有效期 。
六、财税 2012 38号在哪里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调整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购买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精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范围,其购买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附件1) 。2.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仍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从其购进的农产品中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态奶和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将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行办法 。2.部分液态奶及乳制品全国统一扣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12年4月6日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行办法 。1.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抵扣办法 。二、购买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产品 。三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服务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买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 .投入产出法: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的标准和行业)
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扣除标准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1.068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24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1.055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96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1.023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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