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途径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几种方式 。1.通过商标异议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异议是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在商标初步审定后的公告期内不宜注册 。这个意见谁都可以提出来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注册商标要广得多 。有人可以认为是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然后他们可以以知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会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 。如果经审查符合驰名商标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你为驰名商标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商标争议与异议不同 。对未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为异议,对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为争议 。争议和异议有相同的时限 。商标争议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理由与商标异议相同 。根据《商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 。此时,当事人应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在商标管理中,当事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同时抄送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最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确认 。
二、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你好!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即行政认定方式 。中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驰名商标应当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的三个条件:1、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2、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是已经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商标局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 。二、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即司法认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可见,我国也建立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并进行司法保护的司法机制 。由此确定,我国驰名商标双轨制认定方式已由行政机关认定向司法机关认定转变,国际通行的“案件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得到全面落实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国际融合融入国际社会,增强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根据司法实践和办案实践,我们认为企业及时注册商标使其合法化是非常必要的 。并及时识别
法律: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如下:1 。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2.通过法院判决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商标案件时需要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商标使用期限;(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五)其他使商标出名的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侵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进行认定 。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 。在审理民事、行政商标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确定驰名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法律分析: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是行政认定方式 。二是驰名商标采用法院判决的方式认定,即司法认定的方式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五、驰名商标有哪些认定方式法律分析: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 。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 。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六、驰名商标有哪些认定方式?一. 认定程序: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程序,认定机关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另一种是司法程序,认定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 行政程序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1、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以上三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中,第一种途径的认定时间较快,按规定是半年内,实践中一般不会超过一年,缺点是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商发生的与自己已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案件不是经常发生 。但操作中有一定的空间和灵活性;第二、三种途径严格按照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的程序,故一般时间较长,即便有加快的诉求也不会少于一年 。同时符合法律条件的异议、争议案件更具随机性 。因此,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途径 。三. 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应注意的问题:按照《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工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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