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所得税税前调整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对于本年应计而未实际支付的职工工资部分,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增加纳税额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批准的数额,超出部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 。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各种福利性质的费用,如取暖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艰苦补贴、员工食堂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收取的,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 。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付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四 。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当期不予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应单独核算,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事务可以由瑞华会计处理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财务咨询、税务筹划、投融资服务、资本市场对接等服务,解决科技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和资金问题;通过联手投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助力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成功 。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所得税税前调整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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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如何调整,可以详细解答吗,我是新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项目1 。非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2.债务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但中间转移的收入要纳税 。二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调整的支出项目1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实际工资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 。超出部分要进行税收调整,并进行永久的商业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出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的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此时产生计时差异时,应作为增税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为企业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所有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三)企业接受关联方的债券投资占其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与股权投资的具体比例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违法费用,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调整纳税 。注意,专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可按规定比例计算 。7.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业务)15%的,予以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产生时差 。8.罚款、罚金、滞纳金: (一)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征收的滞纳金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六、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1、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对不属本年度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 。4、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税前不允许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及部分机器设备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一次性计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当年应扣除的折旧,若不减除可扣除折旧可做纳税调减处理) 。8、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在税前扣除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费用支出中取得不合格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以前年度费用中列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物品按照税法规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本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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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有哪些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类项目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特别注意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1)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具体都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个:(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②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盈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②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④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⑦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⑧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⑨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⑩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准予扣除项目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六、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以下三种:一、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 。其中动漫企业简易计税的时间为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原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是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现在这项旧政策作废,相关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所得税税前调整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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