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扣除项目不包括增值税 哪些可以抵扣土增税,增值税能抵扣多少

一、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二)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6号文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扣除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 。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安置费、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房支出等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测绘、“三通一平”等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以外包方式支付给承包人的建设工程造价,以及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卫生、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公共设施发生的不能有偿转让的费用 。间接开发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土地开发及新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按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金额之和的5%以内扣除 。不能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当在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上述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屋建筑物评估价格,是指旧房屋建筑物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的折现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是指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转让不动产所支付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作为税金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的金额总和加计扣除20%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则不计入抵扣范围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 。与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收扣除(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的“与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收”不含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够根据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不能按照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按照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不动产转让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按上述规定执行 。”

土增税扣除项目不包括增值税 哪些可以抵扣土增税,增值税能抵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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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
(一)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能够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的,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具体来说,如果在3360中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规定缴纳的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土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间接开发费用等 。这些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建设新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按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扣除 。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给予计算扣除.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二)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1、土地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销售收入的50%至70%的幅度内给予扣除,并报省地税局备案.2、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合计金额的10%给予扣除.3、已列入管理费用的有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再重复扣除.4、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以转让土地为主的,按土地面积比例分摊计算;以转让房屋建筑物为主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5、第一款规定的”50%-70%”的成本扣除,已考虑了加计扣除的因素,因此不再给予加计20%的扣除.(三)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来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三、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哪些《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
土增税扣除项目不包括增值税 哪些可以抵扣土增税,增值税能抵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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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费用中那些费用可以从士地增值税中扣除?参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五、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有哪些?【土增税扣除项目不包括增值税 哪些可以抵扣土增税,增值税能抵扣多少】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扩展资料: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 。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 。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 。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六、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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