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关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国家为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的税收负担而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降低、税率降低和税额降低 。包括由财政部门办理的出口退税和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批准减免税和申报减免税 。经批准的减免税,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享受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交批准材料并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审批确认后实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者未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确认,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享受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格,并履行规定的备案程序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税、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减免税,或者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履行减免税相关手续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经批准的减免税的申报和实施第八条纳税人申请经批准的减免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资料 。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有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三)减免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驳回减税、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审查是在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的前提下,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规定的条件之间的相关性 。第十二条减税、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减税、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报送备案附送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下列材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和期限;(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申报的减免税资料有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驳回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减免税备案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收集和录入申报资料 。在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备案,并可在政策有效期内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享受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纳入风险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是否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已批准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核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编造虚假税基骗取减税、免税;(四)减免税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五)减税、免税有规定期限的,期满后是否停止享受减税、免税;(六)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减免税是否已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享受减免税审批或备案的纳税人,有义务将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资料留存备查 。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首次减免税
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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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问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有什么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 。具体区别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主体不同 。税务稽查的主体只能是税务稽查局,而税务检查的主体包括稽查局和其他税务机关 。2、执法对象不同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 。3、执法案源不同 。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的案件;根据稽查计划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的案件;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的案件 。税务检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或者是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对停歇业纳税人进行的调查核实 。4、执法程序不同 。税务稽查专业性强,要求水平高 。即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实行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税收检查则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比较简单,不一定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行了 。5、执法权限不同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等其他违法行为则没有处罚权,只能由赋予处罚权限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 。
三、什么叫“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就是违法情节严重,处罚幅度较大的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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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10版)考试题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测试试卷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1、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2、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扣缴义务人和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3、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依法审查决定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5、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的除外 。6、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7、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并由当事人签章 。8、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审核 。9、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10、省局提倡的四种意识是指。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A、高效B、便民C、合法D、效率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C、稽查局局长D、所属税务局局长3、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C、稽查局局长D、所属税务局局长4、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批准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所属税务局领C、稽查局局长D、所属税务局局长5、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年 。()A、次年12月31日B、1年C、2年D、6个月6、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A、所属税务局征管科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C、审理部门D、稽查局长7、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A、1B、2C、3D、48、《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A、法律法规B、法律、行政法规、规章C、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D、税收相关法律9、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担任 。()A、所属税务局法规科人员B、审理人员C、所属税务局征管科人员D、稽查局长10、《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A、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B、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C、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D、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多选少选都得0分)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A、领导B、考核C、管理D、考评 E、奖励2、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保密 。()A、商业秘密B、个人隐私C、国家秘密D、税收违法行为E、商业机密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A、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B、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D、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A、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B、上级领导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C、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D、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E、社会公共信息;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E、检举的案件与当前在查纳税人重复的,并案处理 。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A、计算机分析B、人工分析C、人机结合分析D、纳税评估E、案源评估7、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B、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C、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D、已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的审理时限;E、审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送达时间 。8、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C、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D、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E、凡定性为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为永久;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B、当事人申请解除税收保全措施;C、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D、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E、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10、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A、检查内容B、检查方法C、过程D、事实情况E、纳税人态度四、简答(每题15分,共30分)1、2010年我市地税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2、《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参考答案:一、填空1、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依法纳税2、纳税人,其他涉税当事人3、稽查局局长,所属税务局领导4、案件管理台账5、预先通知有碍检查6、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7、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8、检查部门负责人9、现场笔录、勘验笔录10、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创新意识二、单项选择题1、D2、A3、D4、B5、C6、C7、C8、C9、B10、D三、多项选择题1、BC2、AB3、ABCD4、ACDE5、ABCD6、ABC7、ACD8、ABC9、ACDE10、ACD四、简答1、答:《2010年全市地税稽查工作要点》2、答:《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五、税务违法案件,法院已处罚金,税务还可以处罚吗税收违法涉嫌犯罪的方案是:方案一:继续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然后移送公安机关;方案二:仅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暂不进行处罚,然后移送公安机关;方案三:暂停税务处理和处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税收违法涉嫌犯罪处理的参考规定如下: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第三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移送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四、《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事项是:第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等于“无罪”;第二,税务处罚的证明标准和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可以处罚未必可以定罪,不可以定罪也未必说明处罚有误;第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权都在法院,税务机关不可擅自做出不移送的决定 。简言之,如果涉嫌犯罪,税务局不要考虑法院最终会怎么认定,移送可以避免风险 。结论:第一种方案是正确的,该移送移送,该处理处理,该处罚处罚,要有底气 。不过在执法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出于对《移送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的顾虑,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但无论如何,第三种方案是不可行的 。
六、税务稽查案件达到立案标准进行移送,还需做税务行政处罚吗问题有点模糊,案件达到立案标准这个说法,如果是以前的规定,税务稽查立案是有标准的,但是2009年改了稽查工作规程后所有案件都要立案检查了 。移送,根据征管法,如果达到标准,需要移送司法,我想你问的应该是这个,一般移送都是在稽查结案后,也就是审理结束后出具处理、处罚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这种情况,是做完了补税及行政处罚后进行移送的 。
【税收执法风险点有哪些 税收执法案卷包括哪些,税务部门是如何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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