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加商标名称 哪些地名不作为普通商标使用,申请商标

一、哪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分析:1 。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因为这种标志违反了中国的民族政策,不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处 。这里的带有民族歧视的符号,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具有妖魔化、贬低或不公平对待特定民族内容的要素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具有种族歧视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 。例如,在厕所或卫生巾等商品上注册某一国籍的全称或简称,显然会传递不友好的信息,但如果用在服装商品上,就不再被视为具有民族歧视 。2.对商品或者产地的质量、品质等特征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如果一个标志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描述超出了其自身的情况,如在商品中使用“最佳”、“第一”、“超价值”等词语作为商标成分,往往会使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误导公众 。同时,这种宣传对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家是不公平的 。3.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这个项目是一个综合规则 。所有标志均含有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元素;或者数量、质量、价格、型号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商品特征和来源误导的构成要素 。可以归入这一项 。4.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类标志不能作为商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商品上使用地名可能会使消费者认为商品是这个地区生产的,但实际上商品并非来自这个地区 。此时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2)即使某一商品确实来自某一地区,该地区的所有商品都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客观上导致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来源,失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 。因此,一般来说,此类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5.禁止将地理标志的误导性使用用作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如果商品不是来自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则不予注册或使用 。但是,善意登记的将继续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
二、请问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是一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具体情况分析,地名如果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 。参见第10条第2款《商标法》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一部分的地名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比如“凤凰”不仅有地域名称的含义,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所以可以注册为商标 。再比如,“景德镇”本来不能注册为商标,但作为认证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核准注册 。延伸信息:除了地名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商标和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之外,现在与人们关系最密切的是地名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一部分,本案的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作出了定义,并对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如果商品不是来自标志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则不予注册,不予使用,但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其中,地理标志是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的标志,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文化因素决定 。因此,在实践中,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能否注册,主要是根据其是否含有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的真实性进行具体审查 。以集体商标为例 。如果申请的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那么就要符合《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申请的相关规定,两者都是审查的对象 。申请非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只需遵守集体商标申请的相关规定,不必考虑是否包括注册为商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 。参考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县级以上地名在其他含义较弱时不得作为商标参考 。来源:百度百科-商标法
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哪些
《商标法》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名称、标志、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二)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红十字与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种族歧视;(七)具有欺骗性,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的误解;(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一部分的地名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能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二)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四、行政区划的地名能作为商标使用吗这个问题要分成多种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商标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如果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并使用,再但是无论是否有第二含义,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归纳一下这种情况:原则禁止,存在例外,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种情况,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这又分为两个不同情形:一是地名独立于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并且是真实表述,不会导致对商品产地、品质等特征构成错误认知,则可以注册 。并且同上,如果商标注册早于这版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那就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有如下几种例外可以注册使用:1、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3、商标申请人以自己的全称注册但其全称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4、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5、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
五、哪些地名不能注册为企业商标,银川boss注意了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由此可见,地名注册商标是受到限制的 。但该款后半段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么【地名加商标名称 哪些地名不作为普通商标使用,申请商标】这个问题要分成多种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商标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如果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并使用,再但是无论是否有第二含义,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归纳一下这种情况:原则禁止,存在例外,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种情况,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这又分为两个不同情形: 一是地名独立于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并且是真实表述,不会导致对商品产地、品质等特征构成错误认知,则可以注册 。并且同上,如果商标注册早于这版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那就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有如下几种例外可以注册使用:1、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3、商标申请人以自己的全称注册但其全称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4、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5、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