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别人用了怎么办 如何借用商标,起商标名

一、如何正当使用他人商标
【商标被别人用了怎么办 如何借用商标,起商标名】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对商标权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 但2002年9月15日 ,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号文 , 明确规定了“商标善意使用”的规定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 或者含有地名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四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中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 可以继续使用;但是 , 1993年7月1日以后 , 中断服务超过3年的 , 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 , 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 , 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予以许可 。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 , 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参加将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使用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 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章程接纳为会员;不需要参加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 , 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 ,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上述关于商标合法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的方式:描述性使用、解释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在先使用权 。1.描述性使用为向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 , 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店铺名称、简称)、地址、商品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品通用名 , 均为描述性使用商标 , 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当然 , 这种使用不能误导大众 。在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合法善意使用”不违法之前 , 在法律实践中 , 很多情况下 , 上述使用方法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例如 , 1999年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全兴俱乐部、南京体育器材厂在全兴肖像球、签名球设计、宣传、制作、销售的足球、篮球上有“全兴”和“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字样 , 构成对天津全兴厂注册商标“全兴”和“全兴、图片”(体育球类商品)的侵权 。好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 , 全兴俱乐部的品牌名称“全兴”源于四川成都全兴酒厂的老品牌“全兴” 。为宣传和标识自身 , 全兴俱乐部作为商业实体 , 法律不禁止在其队徽、队服、纪念册、信封、文具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产品如运动球等上标识和使用自己的知名品牌名称 。作为民事权利 , 商号权和商标权是平等的、独立的 , 两者没有区别 。因此 , 一审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时至今日 , 以“商标公平善意使用制度”衡量 , 两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合法合理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企业字号” 。2.解释性使用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 , 如产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解释性使用 。当然 , 为了避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混淆 , 用户通常需要在tradema前添加“主要成分”、“基本功能”、“使用方法”、“实施标准”等描述性词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双启天宝口服液”产品包装上使用“朱三中草药”等描述性文字是否侵犯“朱三”注册商标作出答复: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双启天宝口服液”产品包装上使用“朱三中草药”等文字 , 既不是商标 , 也不是产品名称 , 而是商标 。因此 , 不构成对“三珠”商标权及图形注册权的侵害 。3.指示性使用为了让一般公众了解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 , 如“指示使用商品或服务 , 特别是作为备件” ,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指示性的、合理的 , 但这种使用必须符合工商业的诚实做法 。如何避免误导公众 , 在使用他人的商标表明我们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时 , 做到诚实善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指出 , 为解决部分地方汽车配件销售店、汽车修理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店招牌上使用部分中外汽车注册商标的问题 , 汽车配件销售店、汽车修理站应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 , 说明汽车配件的种类及其店铺提供的服务范围 。比如“我店卖某某汽车配件”和“我店修某某汽车”这两个词 , 字体要一致 , 不要突出其中的文字标记部分 , 也不要单独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他人的文字标记 。否则 , 客观上 , 消费者会误以为店铺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4.在先使用权在他人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 ,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的 , 该商标被注册后 , 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 , 依法享有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与专利的“在先使用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严格来说 , 在先使用权不属于善意合法使用商标 , 而是限制商标权的一种替代措施 。因为在上面提到的前三种合法善意使用中 , 虽然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 , 但这些所谓的“使用”都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用户没有使用相应文字或数字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 , 在实践中使用这些“商标”不足以认定商品来源 , 消费者也不会基于文字和数字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在先使用”是商标意义上的完全使用 , 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 。特别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在先使用权”仅限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部分服务商标 , 不包括商品商标和大部分服务商标 。
二、如何授权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
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权的方式:使用人可以与注册商标所有人订立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 , 即可合法使用该商标 。并且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 由商标局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 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怎样使用别人的商标算侵权?四、商标应该怎么使用?五、商标如何使用个人商标和法人商标一样 , 使用必须遵守商标法中关于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 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 , 商标使用应该在注册的商品上正确的使用其注册商标 。例如注册的是组合商标 , 不得分开单独使用 。又例如文字商标 , 不得随便改变其排列方式 。其它地址、商标权人名称等注册事项也不得随意变更 , 应保持与注册时的信息相一致 。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 , 应到商标局进行变更 。商标没有正确使用的可能被视为没有使用 , 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谢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 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可以延长三个月 。
六、个人商标如何使用?1.商标不能随意改变 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公司来说,一项商标如果被个人通过申请,或是购买得到了,那么在今后的使用当中,就不能将它随意进行改造,例如修改下它的图样、改动字体色彩、不按比例的大小、增加删减某样东西等,被人发现…2.下证后,再使用 如果个人是自己申请的商标,那么需要注意到的一个事情就是,在没正式得到授权,即商标证书下发的时候,绝对不能轻易的使用该枚商标,并且投入巨大的资金对其进行宣传或是推广等,这样做有个极大的坏处就是,当事人忽略了…3.对商标做好维护工作 对个人来说,单独管理一个商标或许并不困难,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个人也应当注重商标侵权事情的发生,并提前做好防范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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