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出具相关证明,改为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行跨区域涉税稽查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分机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纳税人跨地区经营合同延期,可以向经营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延长检验管理有效期 。三 。跨区域稽查管理事项的报告、稽查、延伸、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营业地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跨区域涉税稽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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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核销?
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对外经济证明,去税务局直接验证 。税款只能在清算后注销 。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应纳税款和其他涉税事项的清算,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原规定“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凭证,在帐簿上多报支出或者漏报、少报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逃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扩充后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增加了虚开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来源:百度百科-涉税犯罪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
系列业务 。税务端:1. 外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到140平台,所有待办下找到该笔申请,受理2. 进入受理页面,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事项办结 。如存在问题可进行不予受理 。3、录入隶属关系,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所,点击下一步,再点击确定 。至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办理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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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总局创新推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是真的吗?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各地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业务量随之剧增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创新推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全面实行网上报验 。“企业跨区域外出经营,不必再去办税厅开具《外出经营证明》,仅在网上办税平台填报报告表、反馈表即可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孙玉山介绍,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共享跨区域报验信息,避免了企业办税“两地跑”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在外省的项目数以千计,对于跨区域经营网上报验的便利感受颇深 。“建设新疆可克达拉特大桥项目时,项目地与上海远隔5000多公里,为了办理外经证的报验及注销,财务人员要先坐飞机再转火车,最后换乘汽车才能到达,人财物负担都很大 。现在只要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填报,几分钟就搞定 。”公司资产财务部副处长齐晔卿细数变化 。广西三品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有近百家连锁店,为节约管理费用,公司采用财务总部集中管理模式 。“随着连锁店数量增多,跨省办税业务量也逐步增多,我们希望可以在广西统一办理全国其他分店的涉税事项,降低跨省来回奔波的办税负担 。”企业财务总监邱露莹说 。针对跨省经营企业就近办税的需求,税务总局在《意见》中还推出了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服务,申报纳税等4类15项业务于2017年底前实现跨省异地就近办理,为市场主体扩大经营拓展更大空间 。
【跨区域涉税预缴增值税 哪些业务属于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五、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请参考如下文件资料:问: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和报验事项?答: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湘国税发〔2017〕13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将相应电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机构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及时确认纳税人相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信息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经营地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起正式实施 。
六、
建筑工程劳务费需要向经营地作跨区域涉税事项申报吗?建筑工程劳务费需要向经营地作跨区域涉税事项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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