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公民对姓名权的使用如何解释,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是怎样规定公民的姓名权的
你好,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无“以姓氏为名”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3.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因血缘关系随其他直系长辈姓”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信息,可以给出更详细的回答 。

民法总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公民对姓名权的使用如何解释,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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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姓名权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姓名权的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人身权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不限于在户口登记机关正式登记的公民的真实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一是姓名权,又称姓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哪个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自然人的姓名权,出生后由户主、亲属、被扶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不影响其具有命名能力后变更姓名的权利 。第二,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姓或改名的权利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是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主动行使:在其文章、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社会其他成员;被动练习:不签作品;具体行为后拒绝透露姓名 。限制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不得使用非正式姓名,比如户籍、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对姓名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他人的干涉、盗用和假冒 。发现上述情形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户口登记条例》 。
宪法对公民的姓名权的规定
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
民法总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公民对姓名权的使用如何解释,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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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就是禁止别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吗?
有谁是律师?能进来回答一下吗?快呀
一般应该随父姓或者母姓 。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用其他姓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了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民法通则》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随母姓”,明确了公民选择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时,法律如何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是民事活动 。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了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 。公民选择姓氏涉及公序良俗 。公民随父姓或随母姓,原则上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践习惯 。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如有正当理由,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基于此,《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时,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一)选择有血亲关系的其他直系长辈的姓氏;(二)因抚养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而选择赡养人姓氏的;(3)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来源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现在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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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姓名权,所以公民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肖像和姓名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公民对自己肖像的所有权,以及制作和使用肖像的专有权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者损害、玷污自己的肖像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 。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 。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 。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 。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 。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 。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 。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 。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 。原告周某被某矿务局招收为煤矿工人,因怕艰苦,擅自离矿返家,协议由邹某去该矿务局冒名顶替,邹某以周某姓名在矿上工作 。后来周某主张其侵害其姓名权,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来关于姓名使用的协议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驳回起诉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
【民法总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公民对姓名权的使用如何解释,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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