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房产税的有哪些
【法律解析】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所有的不动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均可比照) 。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占用的财产 。所有个人非经营性房地产 。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破损房屋或危险房屋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可以定期免税 。在工地上搭建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类临时用房,在施工期间可以免税 。房屋大修后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可以免税 。今后,企业停产或被撤销,其财产暂免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的部分进行分割,可以免征房产税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的;(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房屋的权属;(三)承担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继承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六)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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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所有的财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单位自有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地产;四、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以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帝子8号)的规定:“三 。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设立或者登记,行政经费由国家拨付的各类社会组织 。4.“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是否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并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余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自己开支的,还得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 。因此,实行结余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款的事业单位,其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不及物动词免税单位占用房产的说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武装力量占用的财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楼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不动产,是指自己的经营场所 。宗教用房是指宗教仪式用房和宗教教职人员居住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不动产,是指供公众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应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城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使用的房屋、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三、免征房产税的房产有哪些
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政府主管部门出资建设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和幼儿园拥有财产;所有个人非经营性房地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占用的财产 。【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全民所有的产权由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被典当的,由质权人支付 。房产所有人或出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尚未确定,租金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保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第五条下列房屋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所有的房屋;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单位自有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地产;四、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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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的减免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产税减免范围包括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以及民办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等法律规定免税的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市、县、镇、工业区征收
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五、房产税有哪些减免税优惠【下列项目中属于房产税免税项目的有 房地产免税项目有哪些,房地产成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6、馨窝网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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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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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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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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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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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
??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
六、房产税免征范围有哪些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另外,危房经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缴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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