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要带什么资料 地税同期资料是指哪些,按次申报的税种有哪些

一、国税及地税分别指哪些税,同时税率各为多少?
企业所得税有的在国税,有的在地税 。问问你单位的老板就知道了 。国税:消费税,增值税:产出减去投入就是你要交的税,增值税税率17%(一般纳税人) 。地税:城建税、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 。城建税(增值税*5%)附加费(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是:2000年不超过500元,税率为5%,速算扣除为0;500元以内2000元以上部分税率为10%,2000元至5000元部分税率为15%,速算扣除25%,5000元至20000元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125%,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375%,速算扣除3375% 速算6375超过8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为40%,速算10375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为45%,速算15375元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每个地区都不一样 。如果之前交过,可以看看交了多少 。然后打电话给地税局,问怎么算 。如果你想知道你的房产面积和土地面积,你可以问你的雇主,等等 。印花税:一般是五元 。四本账本每本五元,一共二十元 。营业税:一般企业不交的话25%营业税 。契税、车船牌照税、车船税、资源税一般不用 。这些是通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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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算清缴要求提供的地税报表是指什么呢?
有两种方式:1 。可以在地税网络申报系统填写并打印出来;2.可以用用友软件申报并打印出来 。
三、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
【税务申报要带什么资料 地税同期资料是指哪些,按次申报的税种有哪些】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表”,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借款合同签订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 。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纳税人应注意,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 。(三)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仍以承租人出售前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原值作为折旧的计税依据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部分利息支出,属于融资利息,不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二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超过资产负债率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未超过下列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或者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投资与其股权投资的比例为:1 。对于金融企业,是5:1;2.其他企业,比例为2:1;(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
前扣除不仅受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制约,还要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 。许多财务人员看不懂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权益性投资500%,其他企业超过20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300万元 。20X2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99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50万元 。该公司债资比例为3(9900÷3300),大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50×(1-2/3)=150(万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万元),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万元) 。(四)关联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项1.计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不适合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借款 。2.权益性投资并不一定是实收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 。即:权益性投资为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三个数额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原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债权性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企业扣除关联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可以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件规定非常明确,不再解释 。四、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很好理解,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投资者个人自己负担,自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税前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比如,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大多数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贴现息)”,所用的记账依据通常为收据、自制付款凭单、非本单位名称的贴现凭证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实际上这种做法为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务风险 。单纯从票据上看,由于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地税利息发票),该笔贴现息支出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如果取得地税利息发票,可否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显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即使企业取得了地税利息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发票在实际工作中,除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借银行利息单入账外,很多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凭借收据或付款凭单列支的,在汇算清缴中都未进行纳税调整 。实际工作中,从所接触过的企业来看,子公司支付企业集团“资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财务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模式下则使用自制的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这些结算凭证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许税前扣除?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几个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三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 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开发票;不缴纳营业税的,不需开具发票 。2.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3.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使用收据即可税前扣除 。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均应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还应当有充足的证明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协议、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子公司: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统借统还”性质 。
税务申报要带什么资料 地税同期资料是指哪些,按次申报的税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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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分摊一些费用 。可以按配比原则分配到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五、对于企业来说地税是指什么`国税指什么`税源不一样 。增值税 消费税等属于国税营业税 城建税及附加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等属于地税 。企业所得税区别于企业开办时间或国税 或地税
六、税种及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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