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国务院6大税收优惠,受益的是谁
对国务院出台的六项减税新政策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哪些企业将从中受益 。1.13%增值税税率降至11%国务院: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从今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四级降为17%、11%、6%三档,取消13%的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3%降至11%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原有抵扣保持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受益清单:国务院最新六项税收优惠政策谁将受益?税法延伸:(1)营改增后,不考虑0税率和征收率 。目前增值税有四个基本税率,17%、13%、11%、6% 。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税率过高,不符合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也不利于后续的增值税统一立法 。(2)《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立法权 。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是“税率的确定”吗?立法层面的后续确认是否按照立法程序进行还是未知数(不过估计以上企业对此并不关心!) 。二是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扩大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对符合该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受益清单:2014年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 。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再提高到20万元 。2015年8月直接提高到30万元,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 。国务院最新六项税收优惠政策谁会受益?税法延伸:此次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再次提高至50万元,已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标准 。后续还需要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第三,提高研发费用扣除比例;国务院:第三,提高研发费用扣除比例;d中小型科技企业税前费用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研发费用的比例;d.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由50%提高到75% 。受益清单: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新政将”正面清单”中可加可减的行业管理思路改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展了R& amp费用可以增加和减少 。只要不被列入以下七大禁止行业,新国务院六大税收优惠政策对谁有利?税法的延伸:(1)研发费用的扣除;d费用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确立的税收优惠,明确规定扣除比例为50% 。所以全国人大应该有立法调整的权力,立法法程序需要在后续进一步落实 。(2)按照现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没有适用附加扣除的科技型企业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中的“中小企业”标准
政策生效前2年内的投资也可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受益清单:国务院最新六项税收优惠政策谁将受益?税法延伸:(1)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确立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以切实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2)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可抵扣应税所得,目前的税收领域仍然是分类税制 。如何确定具体的扣除项目,再加上个人所得税征管更好地实施工资薪金的代扣代缴,对于资本性收入的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来说,效果并不理想 。5.个人商业健康险是可以限量抵扣的 。国务院:五是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向全国,允许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每年最高2400元税前扣除 。受益清单:国务院最新六项税收优惠政策谁将受益?税法延伸:根据财税[2015]126号文件,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或者连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从个人提交保单证明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次年或以后续保时,适用上述规定 。(二)单位统一组织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表,视同个人购买,从购买产品后的第二个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次年或以后续保时,适用上述规定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合格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次年或以后续保时,适用上述规定 。不及物动词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将延长至2019年底 。国务院:第六届,201
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受益清单:最新国务院6大税收优惠,受益的是谁?税法延伸:我国部分优惠期限短,进而通过“延长”的方式进行续期,不利于纳税人对相关政策的预期,同时,部分地区落实税收优惠时,设置条件过于复杂,名为备案视为审批,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调节作用 。国务院会议还指出,上述六方面措施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 。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要尽快把上述减税措施落实到位,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抓紧备案,并论证推出进一步减费措施 。华税提示,六大优惠政策涉及的企业及个人应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合法合理节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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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项专项扣除有哪些子女教育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提醒: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即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即普通中高、中等职业和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即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研究生教育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小提醒:个人接受本科(含)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住房租金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 。细则包括: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等于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本项扣除的规定还有: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小提醒: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而且,只能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同时,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或共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无论是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是中国境内住房,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小提醒: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里所说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此外,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大病医疗自负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每年限额8万元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即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小提醒: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在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抚养人,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小提醒:被赡养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为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赡养一位及以上老人,独生子女统一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则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样不能变更 。
三、国务院推出六大减税措施有税局文件吗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是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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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国家在减免税收的一些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7]92号 成文日期:2007-06-15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 。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六、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有哪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社保、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以及残疾人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所减免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减税政策 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是哪些,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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