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处公证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因为协议产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就是最好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 。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它是指公证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功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概括为:1 。法律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公证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这种效力 。3.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才能成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就成为相应法律行为成立、变更或终止的必备要件 。此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或者终止必须经过公证,那么公证也就成为其成立的必备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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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强制执行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和被告双方都应尽快忠实履行法院判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是由司法机关执行的,所以不存在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 。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可以凭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 。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收入;3.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部分 。采取后两种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仅仅是执行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查封、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查封、冻结、划拨或者变更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财产价值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判决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适用的限制是一方为自然人(一年),双方为法人(半年) 。3.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时提交申请执行文件 。4.执行时,你要配合提供对方财产信息,供法院执行 。5.如果对方有工作,法院可以通知对方扣缴 。6.对方有几套房产(只有一套不能执行,人得有住的地方),多余的房产可以拍卖抵债 。7.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妨害民事诉讼司法拘留(最长15天) 。扩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前申报当期和一年的财产 。被执行人拒报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从相关单位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查封、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查封、冻结、划拨或者变更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财产价值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中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 。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 。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大众 。
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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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权和通过法院裁定的债权同等吗一、普通的债权人债权和通过法院判决生效的债权在权力实现上有以下区别:合法性1、未经过法院审理确认的普通债权的合法性有待确认;2、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是合法债权 。债权实现途径1、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清偿顺序1、普通的债权人债权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完全没有优先的效力 。2、先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和后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之间,在法院执行阶段也没有清偿的先后顺序直说,而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二、如何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1、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 。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总结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随处可见,虽然很多纠纷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但是却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 。所以,债权人在权利设定时应尽量通过担保、保全、公正等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条模板 如何避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适用债权文书的种类】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担保是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横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民法典》编纂中,对物权法、担保法等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可谓变化幅度最大的部分之一,给我们的学习带来很大挑战 。近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出台,该解释对以往的担保法律、法规、解释等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整合 。解决很多争议问题的同时,也因其内容的繁杂、琐碎、晦涩,引发了大家更大的学习焦虑 。很多情况下,该解释的一个条文对应了《民法典》多个条文,横跨物权编、合同编;也有很多条文交叉对应《民法典》不同编、章、节的内容 。为帮助读者较快掌握担保法律制度,我们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的顺序,将《民法典》相应内容找出对照,并对重要知识点进行简明扼要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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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欠你钱,法院已判决了,也强制执行了,但债务还是拿不回来怎么办?分两种情况,具体如下:1、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偿还债务,对方需要也是需要履行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2、如果对方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不动产等财产,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冻结、变卖其财产,以偿还债务 。如果对方仍然不能偿还债务,可以请求法院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中以示惩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扩展资料: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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