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零售合理布局规定 如何开展卷烟零售客户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香烟

在工作中如何认真学习与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你可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港澳台地区除外)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 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代表权和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 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 , 其法人单位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 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申请的 , 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 , 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种类包括新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中止申请、恢复申请、中止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必要技术和设备;(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产业政策要求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独立于住所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时 , 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 , 经过听证后确定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连锁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应当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 不得以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方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 , 公布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名称;(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方式方法;(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 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 ,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十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 , 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 , 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 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 , 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 , 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 , 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 , 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 , 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 , 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 , 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 , 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 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 , 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 , 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 , 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 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 , 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 ,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 , 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 , 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 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 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 , 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 , 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 , 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 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 , 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 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 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 视同歇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 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 , 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 。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 , 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 , 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 , 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 ,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 , 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 遇到法定节假日的 , 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 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

烟草零售合理布局规定 如何开展卷烟零售客户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香烟

文章插图
如何开展烟草专卖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局、区局、市局专卖工作精神及要求 , 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 以“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为准则 , 紧紧围绕市局(公司)工作总结会中党组提出要紧紧围绕‘抓班子、带队伍、打基础、促发展、构和谐’的工作要求 , 扎实做好打击制售假烟网络的工作重点 , 推动县局专卖管理工作全面发展 。现对2008年专卖管理工作要点进行安排 。一、一季度工作计划(一)、培训学习方面一是在新的一年里 , 县局专卖管理工作要始终紧紧围绕国家局、区局、市局专卖管理相关会议精神开展 。在各级烟草专卖工作会议及专卖打假工作会议召开后 , 立即组织人员学习 , 确保领导班子及专卖管理人员“吃透精神 , 贯彻到位” 。二是认真按照市局培训学习计划 , 组织开展学习 , 按照**县局(分公司)培训学习计划 , 组织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方面的培训 。(二)、卷烟打假打私方面一是打击售假网络是县级专卖局的基本职责 。一季度因为有元旦、春节两大节日 , 是高、中档卷烟销售的旺季 , 由于节日期间送礼的人多 , 高、中档卷烟销量增加 , 但是供货量增幅不大 , 就产生一定的供需矛盾 , 因此检查工作的重点就是县城及主要集镇的名烟名酒店 , 必要时还要组织安排夜查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有送货车的零售户的监管力度 , 防止非法倒卖卷烟经营行为的发生 。二是充分利用“1.1”“3.15”等宣传活动日搞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 在公众场所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 扩大宣传面 , 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 提高全民对打击假冒伪劣卷烟的参与意识和自身的维权意识!(三)、同级监管工作方面认真开展对卷烟营销工作的同级监管 , 促进卷烟销售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 。认真按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销售网络业务规范》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业务流程》对专管员、客户经理、送货员、电访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 确保各岗位衔接到位、节点顺畅 , 能够及时将同级监管工作中存的问题反馈至专卖管理层 , 使专卖管理能及时调整思路 , 确保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 取得实效 。(四)、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面加强对农村卷烟市场的管理 , 改变管理方式 , 创新管理思路 , 探寻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法是今年专卖管理工作的重点 。在07年对全县农村卷烟市场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 , 进一步细化管理 , 制作农村卷烟市场零售户分布图 , 要求具体到行政村、自然村 , 要将每个自然村的大致位置标注清楚 , 将零售户分布情况逐一做标注 , 并在后面附上说明 。二、二季度工作计划(一)、培训学习方面一是着力加强专卖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 , 倡导努力学习、学以致用的良好学风 , 鼓励专卖管理人员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教育 , 充实科学文化知识 , 提高知识结构和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 , 严格按照市局专卖部门制定的学习计划 , 认真组织学习 。对上半年法律法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是着力提升专卖管理队伍素质 , 管理教育双管齐下 , 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 , 使执法人员自觉把文明执法作为向社会展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形象的窗口 , 坚持依法办案 , 文明办案 , 对案件的处理始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 做到办案标准统一、程序统一 , 处理适用法律准确;专卖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做到细致合法 ,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及时进入审批流程 ,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也争取使申请人理解 , 努力树立良好的烟草专卖形象 , 切实提高**县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 。(二)、卷烟打假打私方面一是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 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四部门联席工作会议 。认真执行《**县四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系 , 建立共同的打假长效机制 , 有效借助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确保联合打假工作机制的有效落实 。进一步做细做实打假协作、信息通报、案件经营、责任追究、案件督办等各项具体工作 。继续发扬**县局专卖管理工作的良好作风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二是利用“6.29”《烟草专卖法》颁布日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 提高全社会参与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主动性和思想意识!(三)、同级监管工作方面自从实行打码到条工作以来 , 通过同级监管 , 存在问题最多的就是串货 , 串货的原因很多 , 有零售户之间相互借烟导致串货的 , 有代订客户之间串货等正当原因 , 也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原因 , 针对存在的诸如此类的问题 , 要加强同级监管 , 防止违规经营情况发生 。(四)、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面对农村卷烟市场的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 要不断摸索 , 不断创新 ,  不断提高 。二季度 , 要对全县农村卷烟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 清理出新增无证户和炕头类商店 , 联合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进入二季度 , 各个工地已基本开工 , 要对各工地周边的流动摊点和固定商店进行检查 , 掌握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情况 , 便于更好的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三季度工作计划(一)、培训学习方面一是在对上半年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 , 找出上半年学习的薄弱环节 , 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 。二是强化专卖人员服务管理意识 。培养并树立专卖人员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 , 积极进取、争创一流的思想追求 , 宽容低调、求真务实的态度品格 。对于表现好的人员 , 积极褒奖并树立榜样 , 弘扬作风 。使专卖人员戒除骄气、找准定位 , 保持一颗平常心投入具体工作 , 在平日的管理工作中能带着笑容进店 , 成为引导零售户不断提高守法诚信、依存度的良师益友;在打假缉私的第一线上 , 具备不畏邪恶、依法办案、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 。(二)、卷烟打假打私工作方面除对一般客户进行常规的市场检查和打假打私外 , 要求专管员、稽查员根据上半年的市场检查情况 , 确定重点客户 , 开展有针对性的卷烟打假工作 。适时组织夜查、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检查等式 。(三)、同级监管工作方面对流入无证户商店或炕头类商店的卷烟要调查清楚 , 追根溯源 , 坚决杜绝其它商店卷烟非法流入无证户商店或炕头类商店 , 进一步规范持证户的经营行为 。(四)、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面一是在市场检查过程中 , 掌握零售户对平时宣传的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通过了解对零售户掌握的薄弱环节再进行加强教育 , 使零售户基本上都能掌握《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基本条款 。二是不断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 , 防止已被取缔的无证户或炕头类商店再次重生 。四、四季度基本工作计划(一)、培训学习方面对全年培训学习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学习 , 按照市局专卖科统一安排进行综合考试 。(二)、卷烟打假打私工作方面一是根据每年卷烟市场的特点 , 进入冬季农闲时节 , 婚、丧大事较多 , 卷烟销量较二、三季度有所增长 , 这时也是不法分子乘机钻空欲谋私利的最有“利”时机 , 专管员和稽查员都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警觉性 , 加大对重点户的监查力度 , 还要善于挖掘线索 , 为打假破网工作提供线索 。二是巩固全年打假打私工作成果 , 提高市场净化率 。三是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搞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 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同级监督工作方面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 对营销部门的经营活动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 , 确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四)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面一是注重对卷烟零售户的教育培训工作 。按照工作计划与营销部门共同做好2008年度卷烟零售户的教育培训工作 。零售户培训主要分两个方面 , 一是烟草专卖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是行业相关政策以及实施明码标价等各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专卖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苦的工作 , 机动性很强 , 制定的工作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 必要时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 。不仅需要专卖一线人员的不懈努力 , 还需要领导干部的支持与配合 , 更需要上级领导及专业部门的正确指导与大力支持 。在新的一年里 , **县烟草专卖局全体专卖人员将继续保持昂扬的斗志、树立坚定信心和与不法行为不懈斗争的勇气 , 以良好的工作状态 , 向上级党组及广大的卷烟零售户 , 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做出自己的努力!
如何开展对烟草内管重点客户的监管工作一、抓好内部监管工作专卖管理人员素质是基础 。基层专卖管理所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前沿阵地 , 基层专卖人员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烟草形象 , 因此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相当重要 。抓内部监管工作 , 先从基层专卖人员思想教育入手 , 按照企业文化建设要求 , 建立经常性的教育学习制度 , 大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小到日常行为规范 , 通过学习 , 促使员工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 牢固树立德法相济 , 规范管理的专卖工作理念 , 自觉树立廉政勤政的新形象;其次是加强业务培训 , 通过培训 , 让专卖人员进一步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 全面掌握专卖办案的技巧和方法 , 熟知内部监管的职能和要求 , 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再次是规范执法 , 诚信执法 , 文明执法 , 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新形象 。专卖行政执法必须严格做到事实清楚 , 程序合法 , 依据正确 , 处理恰当 。总之一句话 , 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 , 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 确定健康的人生信条 , 真正做到围绕中心 , 服务大局 , 维护好烟草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建立健全专卖管理所内部监管制度 , 是内管工作得以经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 , 将内部监管责任制落实到管理所 , 使内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长效化 , 是强化基层专卖管理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 是基层专卖管理所做好内部监管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是根据内管工作的要求 , 要逐步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移交制度》、《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同级监管制度》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健全内部监管制度 , 进一步明确基层专卖管理所履行内部监管职能的职责和职权 , 使之有章可循 , 从而规范专卖管理内部监管行为 。二是将内部监管工作纳入基层专卖管理所的日常考核之中 , 签订责任状 , 实行诸如百分制考核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 督促专卖管理所认真履行内部监管职能 , 保证工作到位率 。三、将内部监管工作融入专卖管理所日常管理之中 , 确保工作见实效,是落实内管工作有效载体 。基层专卖管理所的建立为内管职能进一步深化搭建了一个有效平台 , 每位市场管理人员在走访市场 , 进行市场巡查时 , 应牢记所肩负的内部监管职能 。一是要充分发挥每天直接接触客户和面对市场的优势 , 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作为每天进行市场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要了解客户经理帮助零售客户制定的“订单计划”情况;检查片区零售户是否做到百分之百入网销售 , 是否百分之百落地销售 , 是否向无证户提供货源等情况;检查客户经理和配送人员是否存在“人情烟”、“关系烟” , 是否存在超限量供货 , 是否存在串码销售 , 是否拆单分摊体外循环 , 送货员是否按配送单送货 , 是否存在一户多码现象等问题;调查了解内部员工是否存在以零售户名义套购卷烟 , 是否存在配送人员回收倒卖卷烟等问题 , 通过一系列的有效监管 , 从而形成公平、公正的卷烟营销秩序 。同时有烟叶生产的辖区 , 要从烟叶的种植计划、合同签订入手 , 对烟叶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 确保烟叶收购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种植计划 ,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 对样收购 , 不收人情烟、关系烟 , 有力维护烟叶生产秩序 。二是要建立经营户库存台帐和经营户条码认证薄 , 并做好相关记载 , 真正做到对卷烟营销的过程监控 , 使卷烟营销实行“阳光”作业 。特别是对集镇月销千条的大户和部分五星级客户的销售要进行全程跟踪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 并做好记载 。在监督过程中 , 注重监管流程化 , 突出痕迹化 , 管理精细化 , 运行规范化 , 真正做到抓内管 , 促规范 , 重实效 , 从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 。四、强化效能监察 , 规范专卖管理人员自身行为 , 是强化内管工作的保障 。做好内部监管工作 , 除了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制度、管理经常化以外 , 还要从强化效能监察入手 , 为持续健康的实行内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在加强内部监管过程中 , 专卖管理所要加强对各片区专卖管理员的有效监督管理 ,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 。除健全制度外 , 最重要的是强化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 。要适时监督专卖执法人员是否文明执法 , 依法办事 , 是否按法定程序办案 , 是否按规定对卷烟营销、烟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 , 是否遵守“六条”纪律 , 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在办证过程中 , 我们严格实行“四级”审核制度 , 严格把关 , 先由各片区专管员按法规要求审核 , 符合规定则由各所实地查看签署意见 , 报专卖办复核后交分管局长审批办证 , 不符合要求者在20天内下达不予办证通知书 , 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等等 , 并把上述内容的考核与当前行业开展的“明示承诺”以及专卖人员的工作责任制考核和其待遇考核相结合 , 以行政、经济等方式加以规范和控制 , 从而形成互相制约的监控体系 , 保证内部监管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 有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
烟草零售合理布局规定 如何开展卷烟零售客户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香烟

文章插图
烟草零售商户要遵守什么法律法规中国烟草专卖条例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但是现实中会出现许多倒买倒卖 , 非法运输等的问题 , 包括烟草专卖都不能依照条例来运作 。行行都有潜规则 , 现在你明白了吗
烟草法律法规宣传都包括哪些方面宣传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选定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内容很多 , 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 , 省级有省级的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 有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当地的管理规定 , 国家烟草专卖局还制定了1、2、3号令 , 其条款共有54章119条 。这些烟草法律法规可印制成一本书 , 这还不包括地方性规章规定在内 。诸多的烟草法律法规 , 如果不分重点一律普遍的宣传 , 不用说其它的 , 只是阅读恐怕也会花费几天时间 。因此 , 宣传烟草法律法规 , 需对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选择后 , 突出重点进行宣传 。那么 , 宣传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究竟该如何选定呢?笔者认为:原则是“抓住核心 , 结合实际 , 突出重点” 。第一 , 选择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必须知晓的内容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 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 这是烟草专卖管理的核心 。对类似这样的烟草法律规定必须作反复、深入地宣传 。必须让经营者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生产、经营卷烟必须申办并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而其它经营项目没有法律规定类似的限制 。第二 , 结合实际选择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了烟草从烟叶的种植到收购、调拨 , 从烟草制品的运输到销售 , 从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到销售 , 从烟草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贸易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都作了规定 。而在本地区烟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可能把这些规定都作为宣传的内容 。应结合本地实际 , 烟叶生产地区就应将种植收购烟叶的法律法规确定为主要宣传内容 , 只有经营卷烟而没有种植生产烟叶的地区就不必把种植收购烟叶的法律法规确定为宣传的主要内容 。宣传内容的选择应结合实际的需要而定 。第三 , 选择宣传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应突出重点 。重点内容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重点 。在制假、售假、贩假比较严重的地区就应把关于制贩、售假烟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进行经常的反复宣传 。只有突出宣传重点并长期管理打击才能遏止住违法行为的屡屡发生 。
烟草零售合理布局规定 如何开展卷烟零售客户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香烟

文章插图
如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这就需要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组织建立起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 。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就是将烟草零售客户划分成一个个的小“格” , 使这些小“格”成为烟草专卖管理零售客户的单元 。网格化管理即对这些单元通过先进的现代化设备将原本分散开来的单体通过技术手段组建成一个网络来进行统一管理模式 。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目的 , 就是要把此项工作与加快烟草管理的转型升级、推动烟草管理水平上升结合起来;与整合各方资源、创新烟草管理服务机制 , 维护烟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起来 。通过此项工作 , 努力在零售终端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服务机制 。那么呢?提高烟草专卖管理效率 , 更好的服务于零售客户 , 把烟草专卖的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笔者认为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强、创新性强的管理新模式 , 也是一项完善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的双赢工程 。网格化将过去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 在新形势下 , 各级烟草专卖局创新网格化管理都是门新课题、新挑战 。网格化是管理手段数字化 , 这主要体现在管理对象、过程和评价的数字化上 , 保证管理的敏捷、精确和高效 , 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 创新措施、狠抓落实 , 坚定不移地推进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是各级局的当前重要任务 。烟草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 , 已成为有效监管数字化的必然尝试 。网格化管理能够正确协调、处理、解决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网格化管理要分层次加强教育培训 。为了有效推进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工作 , 要强化学习培训工作 , 要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分责任、分阶段 , 持续不断的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 提高网格责任人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关烟草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网格管理人员要自觉加强相关知识、政策和技能的学习 ,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 更好的完成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工作任务 。三、网格化管理要强化考核 , 奖惩分明 。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将严格进行奖惩 , 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和表彰 。对长期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专卖管理人员 , 按照管理规定予以惩罚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级监督、内部监督、零售户的监督 。四、网格化管理要合理划分责任网格 , 建立好等级体系 。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的基本环节是网格的划分 。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 , 设置网格化管理小组 , 网格间有机衔接、不留空白 。结合本地区行政区域面积、辖区客户数量、专卖与营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 做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人有责” , “定岗”、“定格”、“定人”、“定责” , “专卖市管员、稽查员、送货员、客户经理” , 四员各负其责 , 四岗互控 , 实行责任制管理 , 承担网格区域监管、服务职责 , 更好的方便服务零售客户 , 接受监督 。运用一级电子巡查系统落实监管责任 。网格的责任人应按规定时间坚持巡查和监督 , 有效地规范卷烟零售终端市场经营秩序 , 运用网格化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服务和管理水平 , 更好地服务零售客户 。
【烟草零售合理布局规定 如何开展卷烟零售客户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香烟】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