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租赁个税怎么算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哪些,许可类租赁服务包括哪些

一、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征的有形动产租赁经营活动 。2.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改变租赁物的所有权,将货物、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涉税内容介绍如下: (一)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的概念,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改变租赁物的所有权,将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经营活动 。水路运输的光租赁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 。(二)税率适用关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36号文相关规定如下:一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以及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多地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 。因此,上述案件中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前购买有形动产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购买的有形动产,从事经营租赁服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在试点改革之前,即2012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征收 。2012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取得的有形动产,可用于经营租赁服务,减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3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到租金或取得租金收入价格证明的当天;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当天 。已收租金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租金收入证明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未确定支付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 。2.预先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为收到预付款之日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发生的,为服务完成之日 。二 。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注意事项(一)简易计税方法能否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试点中唯一适用17%税率的行业,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购买或制作有形动产时也可享受17%的进项税抵扣 。而很多企业用于租赁的动产大多是在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 。如果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将比营改增试点前大幅增加,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因此,Cir
36号文附件一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开具专用发票规定如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可见36号文并没有明确说一般纳税人对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且一般纳税人对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为3% 。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发票,而与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是,普通纳税人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不让他们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简单列举了纳税人可以征收增值税的各类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对于9号文件中所列的可以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的各类货物,只有纳税人必须就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开具普通发票 。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目前对营改增试点后计税方法简单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限制 。因此,笔者认为,纳税人可以对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根据36号文,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租赁有形动产 。
择简易征收的范围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 。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这一点,36号文有了新的变化,改为“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简易计税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 。承租人情况不同,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也不同 。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 。36号文附件一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征税计税方法,对不同的纳税人,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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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形动产租赁业都包括什么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还有不懂的,可以问本人 。
三、什么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 。——恩美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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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指什么?房屋租赁属于么?【有形动产租赁个税怎么算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哪些,许可类租赁服务包括哪些】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房屋租赁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 。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
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吗?包括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动产租赁 。天津市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已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天津百 财 易老师为您解答,欢迎与我们交流学习!
六、23.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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