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当中有哪些涉税风险
我们公司负责马志 。在以往的项目经验中 , 总结如下:1 .并购中的税务风险承担条款(法人);a正在收购企业股权 , 收购方最担心的是企业之前的税务风险(尤其是收购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时) 。如果收购后被税务机关查缴税款 , 可能面临巨额补缴税款和罚款等 。因此 , 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前期税务风险 , 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中写明“转让方应承担目标企业股权转让日前发生的任何税款、滞纳金和税收违法罚款” 。但根据税法规定 , 如果目标企业产生了欠税、滞纳金和罚款 , 税务机关会对目标企业进行处罚 , 这属于行政责任 , 不会因双方的民事合同而改变 。建议表述:表述可翻译为“并购企业承诺在股权转让日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股权转让方承诺对并购企业进行等额补偿” 。通过合同条款 , 将纳税的行政责任转化为双方的民事关系 。2.转让方(自然人)取得的赌资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投资或并购 。a交易 , 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 防止投资时被投资企业估值过高造成的损失 , 往往通过“对赌条款”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进行修正 , 以保证自身利益 。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的 , 投资者可以以货币或股权的形式补偿原股东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九条)的公告规定 , “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 , 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 视同股权转让所得” 。按照这种逻辑 , 转让方在取得赌协补偿时 , 应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 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交易中的税务成本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个人(包括境外个人)或者境外企业(注:境内企业纳税是因为股权转让的收益是和公司的损益合在一起的 , 所以不存在单独纳税的问题) , 由于股权转让需要单独计算 , 通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所涉及的税收成本由谁承担 , 即转让对价是税后还是含税 。实践中 , 股权转让合同通常喜欢写“所有税费由X方承担” 。实际上股权转让只涉及所得税(个人:个人所得税 , 境外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通常情况下 , 合同只需要明确哪一方将承担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 , 印花税通常由双方承担 , 股权转让应是转让方的收入和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是税法规定的 , 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约定 。双方自行约定纳税义务是违法无效的 。建议表述:合同中的表述应改为“股权转让价格为税后价格” 。4.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不符合税法规定 。实践中 , 很多自然人在转让股权时 , 通常会私下以公允价格或折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 , 并不去税务局备案 。这不符合税法 , 会受到税务稽查和处罚 。自然人转让股权后 , 应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银行收款凭证等备案 。税务机关 。如果不是公允价格转让 , 他也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5.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价格不公平 。许多自然人通常在其合同中规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条款 , 如折扣或公平价格转让 , 在
6.留存收益过高导致溢价过高 , 企业所得税多缴 。根据国(2010)79号文规定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 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股权而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 , 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可按股权分配的金额 。建议: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 , 可以先分配留存收益(居民企业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税) , 减少净资产 , 再转让股权 , 从而降低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收益 , 引入企业所得税 。以上回答为芝麻语调提供 , 希望对你有帮助 。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股权转让涉税有哪些风险,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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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有哪些
【主要风险】1 。股权转让溢价的所得税 ,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应该由哪一方承担?2.目标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问题 , 是否有未缴纳的应交增值税?3.目标企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或多报费用等严重涉税行为?【涉及税种】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取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
三、从税务角度看股权转让有哪些风险点
1.股权转让溢价所得税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目标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问题 , 是否有未缴纳的应交增值税?3.目标企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或多报费用等严重逃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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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商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使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实质性变化 。随着“两法合并”的步伐 ,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转变经营理念 , 按控股外方的税收成本纳税 。
筹划 , 以此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外商投资企业将持有的外方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性质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 企业的注册登记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 , 那么将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 , 追缴此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两法合并以后 ,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丧失 , 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领域的优惠地位正发生转变 ,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的股东 , 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实质变化 , 登记注册类型由此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后 , 由此也面临追缴此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文件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 2008年以后 , 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 , 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规定条件的 , 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补缴此前(包括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 , 追缴此前享受的增值税的退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内资企业的股东 , 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实质变化 , 登记注册类型由此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 , 也将面临着追缴此前享受的增值税退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 , 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 , 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 , 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 , 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发生转让情形 , 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 ,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经营性质发生变化 , 源泉扣缴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的股东 , 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 , 由此也面临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 , 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实行源泉扣缴 , 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涉税处理为:(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的规定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 , 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于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如境内c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 , 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 ,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 , 境内c企业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如境内c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 , 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3)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源泉扣缴义务人 , 扣缴b外方股东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2.b外方股东作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 要计算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b外方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 未引起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持有的外方股份转让给境外的另一个外方企业 ,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境外企业 , 且交易地点在境外 , 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未发生变化 , 只是企业的外方股东之间发生了变化 , 由此面临的涉税风险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 , 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甲企业作为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 ,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 , 应将股权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且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同时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 , 那么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甲应在商务局核准股权转让、工商局办理完变更登记后 , 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变更税务登记 , 并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甲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 , 则面临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二)b外方股东作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 ,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 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 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 , b外方股东作为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要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c所在地 , 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b外方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税收筹划,进行外方股权的转让交易时 , 要进行全面的涉税风险分析 ,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成本增加 。
五、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有哪些问题一、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9]554号)规定 , 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 , 属股权投资支出 , 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 , 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 , 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 待将来转移股权或收回投资时 , 用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 。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 。如企业在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 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 , 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 。问题二、企业的股权转让书据按什么贴印花?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 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 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 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 , 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注:此税率属于后增加的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上并没有的税率 。自2001年11月16日起 , 由4‰改为2‰征收 , 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为1‰ , 包括A股和B股 。)问题三、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 , 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 , 即 , 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 , 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在会计实务中 , 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 , 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 , 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问题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①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 , 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 , 视为投资回收 , 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 , 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 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 , 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 , 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③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 可以在税前扣除 , 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 , 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 ,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 , 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 , 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 , 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3)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 , 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 , 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 , 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 , 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 , 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 , 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 , 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 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问题五、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 。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 ,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 , 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 , 其债权、债务关系 , 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企业股权重组后 , 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 , 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清算时 , 亦不计入清算所得 。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 ,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 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 , 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 。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 , 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 , 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 , 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 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 , 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 , 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 , 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 , 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 , 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 , 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 , 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
六、企业股权转让会涉及哪些税务方面?股权转让涉及很多税种的 , 我一一列举一下:1、印花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投资方缴纳 , 被投资方无需缴纳 , 税率是万分之五;2、增值税和附加税这是特定情况才要交的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拿去转让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 而且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免税的 , 其他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税也就是6%;附加税就按照增值税来交就好了;3、企业所得税企业把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转让出去发生利益所得时 ,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税率25%;4、个人所得税基本所有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虽然企业转让股权时 , 暂时只缴纳企业所得税 , 但是最后也会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上 , 还是会沉淀个人所得税;直接缴纳个税的情况是个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发生利益所得时需缴纳的 , 税率为20%;5、土地增值税(这个比较隐形)主要是因为 , 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名下有大量不动产 , 在股权转让后 , 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发生变化 , 间接的导致了不动产所有人发生变化 , 税法规定这样相当于不动产转让 ,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拥有19年行业经验 , 可帮企业解决“企业不敢分红、企业所得税高、企业不敢分红、股权转让、增值税税负重、个人所得税高…”等税务一系列问题!可最大程度帮助企业/个人节税/省税/少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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