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人可享受税收协定吗 非居民有哪些税收协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备案时间

一、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议待遇条件的,可在申报纳税时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协议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协议待遇,如实申报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六条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表填报的信息符合享受协议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协议进行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表和资料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享受协议待遇的要求,或者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和在相关报表中填写的信息不符合享受协议待遇的条件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内税法进行扣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非居民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并获准享受协议待遇的,继续执行至有效期届满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按税收处理的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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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十五 。如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不一致,以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为准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二条.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率是多少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率通过与其他国家协商确定,税率范围为5%、8%、10%、15%和20% 。享受协定待遇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作为缔约一方的居民纳税人,作为股息、利息等的受益所有人等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防止滥用税收协议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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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率是多少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率通过与其他国家协商确定,税率范围为5%、8%、10%、15%和20% 。享受协定待遇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作为缔约一方的居民纳税人,作为股息、利息等的受益所有人等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五、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中《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转让的情形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应在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转让方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宜;代理人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在备案时应填写以下信息:(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股权转让业务概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股权转让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证明、股权转让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图等信息;(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附有中文译文);(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股权变更证明材料;(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未分配利润数据;(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 。
,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五、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备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一)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且同属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二)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管辖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 。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九、省税务机关应做好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工作,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
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提交什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七条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至附件10);(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非居民纳税人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告表填报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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