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认定 故意毁坏电线杆如何认定,电线杆

刑法124条危及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刑法第124条,其罪名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否构成本罪,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一是要把握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客体是通信公共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他们可以是普通市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传播业务的人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二,把握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这种犯罪和盗窃的界限 。实践中,盗窃通信设备的案件(如盗窃电话线、通信电缆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有发生 。被盗的通信设备在库存或者生产、维修中的,只能侵犯财产所有权,不危害通信公共安全,应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设备,如盗窃正在使用的电话线、电缆,盗窃电线杆等 。必将阻碍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还危害了通信,从而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 。这类案件应该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数额较小,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坏方法除了拆除通信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手段上有牵连 。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重罪处罚 。即应当按照放火罪、爆炸罪处罚 。当然,纵火爆炸的方法本身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能成立,也只是以此罪论处 。3.本罪与破坏车辆、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一些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施经常用于现代交通工具,例如导航和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铁路部门都有自己的专用通信设施 。破坏车辆和交通设施内的通信设施,不仅会危及公共通信安全,还会危及交通运输安全 。如果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使火车、轮船、飞机等倾覆或毁坏 。还犯了破坏车辆和交通设施罪 。对,应该选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如果破坏车辆、交通设施内的通信设施,不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信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根据本罪特点和案件情节,如被破坏通信设备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通信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区域、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 。应该综合考虑确定 。具体多少年除了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区间,其他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网上网友就算是法官也不能主观臆断!我在研究刑法具体条文的时候把这个罪名的重要信息都贴给你了 。希望有所帮助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 。犯罪构成(一)客体要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通信中的公共安全 。本罪的客体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信设施 。正在使用的,包括发射塔、发射机室、电源室等发射和接收无线电波的电台设施 。电视台发送和接收电视图像的设备,有线广播电视覆盖设施;邮电部门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公用电话交换设施和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地线路、无线线路等 。发射和接收卫星电信信号的设施;微波、监控和传真通信设施;铁路、军队、电话交换机、航空无线电通信网等国家重要部门;航空、海上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施;等一下 。如果行为人破坏了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等非直接用于通信的设施,或者虽为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但仅属于一般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的闭路电视网、城市的公用电话亭、一般民用住宅电话等 。他们不是本罪的客体 。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罪论处 。此外,通信设施必须在使用中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 。如果不在使用中,比如正在制造或者正在制造但没有安装交付使用,如果被破坏就不构成这个成本 。
罪 。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 。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 。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 (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 。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 。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 。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 。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 。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 。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M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10号〕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 。处理这类案件,要防上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
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最少或最多会被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具体多少年除了法律规定法定刑区间外,其他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网上的网友就算是法官也不能主观臆断啊!!!!!我把学习刑法分则时所有该罪的重要资料贴给你慢慢看吧,希望有所帮助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 概念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 。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 。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 。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 。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 。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 (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 。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 。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 。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 。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 。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 。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M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10号〕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 。处理这类案件,要防上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认定 故意毁坏电线杆如何认定,电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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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啊?您好,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
偷通信电缆会受到什么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具体多少年除了法律规定法定刑区间外,其他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网上的网友就算是法官也不能主观臆断啊!!!!! 我把学习刑法分则时所有该罪的重要资料贴给你慢慢看吧,希望有所帮助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一、 概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 。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 。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 。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 。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 。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 (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 。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 。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 。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 。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 。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 。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M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10号〕 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 。处理这类案件,要防上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认定 故意毁坏电线杆如何认定,电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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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拆除公共供暖设备负有什么法律责任?要赔偿经济损失,只要是没有破坏公共设备就不严重破坏公用设施罪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中文名破坏公用设施罪依据刑法学科法学行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快速导航犯本罪判型罪名判定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 。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 。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 。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 。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 。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犯本罪判型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认定 故意毁坏电线杆如何认定,电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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