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行为哪些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但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按照《办法》的规定,对重点税源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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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稽查局在什么情况下把案件移交给公安税侦大队?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稽查局专门负责查处偷税、骗税、抗税行为 。但稽查部门只是行政机关,只对不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偷税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偷税被处罚偷税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机关对达到上述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不予移送的,按渎职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四)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行政处罚明细及凭证复印件” 。对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资料:(1)起草税务检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则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相关业务规定;说明税务检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一般性问题;(二)配合立法、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监督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组织处罚听证会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全国或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六)协调税务检查中的司法工作;参与税收安全的协调工作 。(七)受理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和调查相关事宜并提出审理意见 。(八)组织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参与调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九)参与专项资金管理检查 。(十)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哪些案子稽查局会移送到公安局经侦大队?
顾名思义,经侦大队负责经济犯罪案件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如果确定是经济犯罪,就会转到公安局经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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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件移送标准 哪些案件应移交稽查局,税务案件检举办法】四、税务稽查的流程
税务检查的程序 。案例选择 。主要采用计算机病例选择分析系统进行筛查,采用人工收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查,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送、交叉调查、信息交换等信息确定考察对象 。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之一 。2.检查 。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事先书面通知被检查对象,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材料、信息等 。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事先通知:公民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检查机关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提前通知妨碍检查 。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检查对象、证人、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者现场检查 。3.审判 。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的基础上,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定案件事实,审查鉴定证据,分析鉴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 。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关应及时提交税务机关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以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和适当 。4.执行 。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督促被检查对象及时足额向国库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和罚款 。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
五、稽查局案源信息有哪些
【法律分析】案件来源信息主要包括:(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数据、稽查数据、信息交换和侦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专项税务检查;(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举报的税收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移送的违法税收信息;(7)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实行选案、稽查、听证、执行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布的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指定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检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检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六、要是想举报税务问题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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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偷税漏税需要什么证据,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4号第十条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 。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税务机关就会受理 。但是如果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现有的证据:如果是盖有公司单方面公章的合同,这个基本上没有效力(但是如果与销售数据对应形成证据链另当别论);资金来往账号,还有销售数据,这两样应该对稽查部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帮助 。证据这种东西,多多益善 。提供的资料越多越详尽,那么税务机关将的举报暂存待查的概率就越小,查处打击偷逃税行为也更快得以实现 。扩展资料:第三章检举事项的处理第十四条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 。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检举事项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五条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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