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增值税外购视同销售行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无偿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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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增值税视同销售:本质上是增值税“抵扣输入,生产输出”的链条被终止,比如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职工福利等 。但销售不在会计中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扩展数据:销售金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1)当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二)最近一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值:组成计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但是,当商品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的最后一项为零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上述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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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 。3360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托运;(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五、增值税纳税人的哪些行为视同销售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增值税外购视同销售行为】【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六、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如:①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业务 。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原材料××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价值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②用于在建工程,③用于非应税劳务,④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⑤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贷:库存商品××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并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 。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库存商品××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 。①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机构(××商品)贷:库存商品××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③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四项条件,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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