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有哪些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标准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而制作的原始会计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其支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凭证等 。

什么是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有哪些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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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有哪些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标准】二、税前扣除凭证新规来了,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年末税前扣除凭证的一些自查点 。前期元核算汇总:核实是否取得税前扣除凭证(1)企业发生的费用,核实是否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二)尚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当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前期核算总结要点:2 。验证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完整(1)根据不同的支出项目,验证相应凭证是否完整:1 。如果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是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 。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规模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应税项目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虽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但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开具发票,则可以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或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检查是否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约定、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都完成了 。整理相关资料并留存备查,以确认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之前会计的总结点3:验证税前扣除凭证是否规范完整 。(1)核实发票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所有发票是否一次性开具,相关印章是否齐全正确 。(2)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以下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晰,不允许压线、错开;发票和抵扣联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3)核实增值税发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是否准确填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重点关注以下面部元素:1 。“税率/征收率”和“货物和劳务税收分类代码”选择是否正确;2.“销售清单”、“差额开票”、“红字开票”是否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正确开具;3.“备注栏”是否齐全,如提供施工服务 。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工程名称;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备注栏注明该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注明出发地、到达地、车辆类型和数量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务机关代纳税人开具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二)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要求对方在当年决算期结束前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 。补开或换开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之前会计的总结点5:如果对方不能补开或更改发票,准备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在补开或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对方因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可利用以下信息证明支出的真实性,支出可在税前扣除:1 .2.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据;5.货物入库和出库的内部凭证;6.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材料)注:(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本应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换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 。其中,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开或交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在被告知上述要点之日起60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
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上文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什么是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有哪些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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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怎么扣除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一般纳税调整 1.工资、薪金支出【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 。(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解释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 。【解释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例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600万元,借方实际发放工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5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 。【解释4】如何判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注意: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三项经费的结合)结合职工福利费的具体五项内容 。税法上的“临时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3.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解释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逾期仍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解释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解释4】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3.社会保险费(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解析】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原则企业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一般的原则是基本社会保险允许扣除,补充社会保险按比例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还有个原则是财产保险允许扣除,人身保险一般不得扣除(特殊工种除外) 。【提示1】错误做法:三项经费扣除标准合计:1000×18.5%=185(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三项经费合计130+20+26=176(万元),所以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提示2】不能把三项经费限额放到一起和企业实际发生三项经费总额进行比较 。一定要分别比较,分别调整 。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和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是哪些?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和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请参考下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成本和费用第八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 。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峁└飨钪г?苑?穸?⑸?姆延谩9芾矸延冒?ㄓ赡伤叭送骋桓旱5淖懿浚ü?荆┚?选⒀芯靠?⒎眩?际蹩?⒎眩?⑸缁岜U闲越煽睢⒗投?;し选⒁滴裾写?选⒐せ峋?选⒅肮そ逃??选⒐啥?蠡峄蚨?禄岱选⒖?旆烟??⑽扌巫什???ê?恋厥褂梅选⑼恋厮鹗Р钩シ眩?⒖蟛?试床钩シ选⒒嫡怂鹗А⒂』ㄋ暗人敖稹⑾?婪选⑴盼鄯选⒙袒?选⑼馐路押头?伞⒉莆瘛⒆柿洗?砑盎峒剖挛穹矫娴某杀荆ㄗ裳?选⑺咚戏选⑵盖胫薪榛?狗选⑸瘫曜⒉岱训龋??约跋蜃芑?梗ㄖ竿?环ㄈ说淖芄?拘灾实淖芑?梗┲Ц兜挠氡旧碛??疃?泄氐暮侠淼墓芾矸训取3???宜拔褡芫只蚱涫谌ǖ乃拔窕?嘏?纪猓?伤叭瞬坏昧兄?蚱涔亓?笠抵Ц兜墓芾矸选?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七) 独生子女补贴;(八) 内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资产折旧或摊销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一)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二)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三)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四) 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坏账损失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其他扣除项目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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