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您好 , 一般如果以实物资产出资 , 公司和个人一般需要交纳什么税种啊?
(1)个人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 , 根据纳税原则 , 增值部分可按被投资单位折旧进度并入个人收入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东以自有设备对公司进行增资的 , 除了契税和合同印花税外 , 该股东无需缴纳其他税费 。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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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投资要交什么税?
如果是建筑物 , 投资者不用交任何税 , 如果是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就要交增值税 。
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物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实物资产的出资应视为销售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根据法律 。第《公司法》 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出资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近年来 , 越来越多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这项业务涉及一系列税收政策 。笔者试通过两个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 , A公司向m公司投入现金5000万元 , 使用了总价值3000万元的设备材料 , 旧设备是2006年购买的 , 原值2000万元 , 其中1000万元已折旧 , 净值1000万元 , 价格1500万元(含税) 。材料自产 , 成本1000万 , 价格1500万(含税)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根据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或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应视为销售 。因此 , 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和材料应缴纳增值税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 。旧设备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 , 旧设备投资应视同销售 , 具体按照以下方法纳税:应交增值税=1500(1.4%)4%2=28.85(万元) 。注意事项:1 。2008年 , 增值税要交 。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 , 不缴纳增值税 , 否则减半征收增值税4% 。2009年以后 , 根据财税[2008] 170号文件“不超过原值不征税的规定” , 无论出售或视同对外出售的旧固定资产价值是否超过原值 , 一律照章纳税 。2.根据国[2009]90号文件 , 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 , 销售额增长率按3%计算 。例如 , 本例中投资旧固定资产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 , 应缴纳增值税=1500(1.3%)2%=29.13(万元) 。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 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这意味着增值税应由被投资企业缴纳 。2.材料投资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材料投入应视为销售 , 销售材料的计税方法也是一样的 。本例中 , 材料投资应交增值税=1500(1.17%)17%=217.95(万元) 。注意事项:1 。A公司可以开具材料投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被投资的M公司可以凭此发票抵扣 , 因此上下游企业的总税负为0 。货物投资之所以要缴纳增值税 , 是为了保持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 , M公司就没有进项税抵扣 , 整个增值税链条就不完整 。2.在这种情况下 , 一些非货币性资产被用于对外投资 。A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或构成“业务组合”的部分资产进行投资的 , 可以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令公布的资产重组涉及货物免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为销售 , 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因此 , A公司投入设备材料应视为销售 ,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1.旧设备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500-[1500(14%)4%2]=1500-28.85=1471.1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1000=1000(万元)作为应税 。材料视同销售 ,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销售收入=1500-[1500(1.17%)17%]=1500-217.95=1282.05(万元)为销售成本=1000(万元)为应纳税所得额=1282.05-1000=2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已废止 , 但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并未废止 。按照规定 , 这种行为还是属于征税范围的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产生税务和会计差异 , 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中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 , 本例中 , 使用材料做账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贷款:库存商品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
17.95万元即 , 会计上该项业务部确认损失 , 而税收上认为库存商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282.05万元 , 因此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282.05万元、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 , 从而达到纳税调增282.05万元的目的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 , 1282.05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入附表一中 , 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如果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 , 该项业务税收同会计无差异 。3、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曾经规定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 , 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 , 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 , 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 。由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当时并未取得现金流 , 如果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 , 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 , 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资产收购 , 对于投资资产占企业资产75%以上的行为 , 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 递延纳税 。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 , 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 , 则计税基础按照评估价值确认 。例如 , 本例中以材料投资如果采取会计制度记账 , 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17.95万元 , 但是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 。假设A公司只有材料投资形成的一项股权 , 且转让该项股权作价1500万元 , 则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282.05万元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 , 会计账面价值为282.05万元 , 应该纳税调减282.05万元 。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做账 , 则该项税收与会计差异不会形成 。5、由于以设备或材料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 因此对于被投资企业M公司而言必须需要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或折旧费用 。只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 , 不能作为M公司的合法扣税凭证 。6、对于M公司而言 , 接受旧设备投资的目前总局无明确文件界定其折旧年限 , 一般认为按照其剩余折旧年限比较合理 。比如本例中 , 旧设备在A公司已经计提折旧10年 , 在在M公司应该按照10年来提取折旧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从侧面说明总局对接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 是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来处理的 。7、假设投资方A公司是个人张先生 , 虽然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的第522项已经将319号文件作废 , 因此即使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仍然应该就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被投资企业M公司应当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8000万×万分之五=4(万元)案例二:2011年5月 , A公司以原值3000万元的不动产出资 , B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 。双方合资成立M公司 , 各占50%股份 , A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 , 该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之规定 ,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 共享利润 , 共担风险的行为 , 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注意要点:1、以货物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 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营业税 。其原因在于 , 一般来说 , 增值税为环环抵扣 , 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 下游环节则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 , 对于增值税链条上的单环节免税是无意义的 , 因此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 对货物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原则上没有抵扣的规定 , 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 , 则随着投资链条的拉长 , 被投资的资产就会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 , 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由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 , 因此A公司投资行为不能开具发票 , M公司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得扣税凭证 。3、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 ,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 , 在股权转让时 , 仍然无需缴纳营业税 。因此在税收策划中 , 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案例较为多见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 , 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 , 自2006年3月2日开始 ,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 , 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 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 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 , 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 , 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 ,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视同转让 , 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因此 , 本例中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 , 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 , 则缴纳契税:5000万×3%=150(万元)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 不征收契税 。那么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175号文件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无偿划转”呢?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曾经规定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 , 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 , 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 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 , 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不征收契税 。即: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 , 对子公司增资行为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 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 。当时应当看到 , 514号文件之所以作废 , 是其依据的上位法财税【2003】184号文件已经作废 , 但是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2008】175号文件承继 , 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 。(三)企业所得税同上例分析: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25%=500(万元)(四)印花税同上分析 , 被投资方M公司应该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税 。印花税=1亿元×万分之五=500(万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权 , 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 。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 , 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2011年2月 , 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权作价750万元 , M2公司作价2000万元 , 合计作价2750万元作为出资 , 投资到B公司;张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 作价2000万元投资到B公司 。(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M1公司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 是A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 , 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750万视同销售成本=500万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应纳所得税额=250万×25%=62.5(万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 , 如果符合该文件第5条的5个条件 , 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税务机关备案后 , 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 假设A公司以M2公司投资到B公司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万=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 。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 。(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 因此张先生虽然以持有的100%股权投资到B公司 , 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0万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四)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 ,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 , 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 , 以股权投资的行为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被投资企业则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 , 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 ,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 ,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 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 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因此 , 以此类推 , 投资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是否也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呢?目前这是一个尚未完全明确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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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都涉及那些税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 , 故需缴纳营业税 , 但不是根据增值部分计算 , 而是根据销售价格 。所以不对增值的部分专门计量征税 。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 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静态投资资产不得扣除 , 动态转让资产 , 可以扣除 。
六、无形资产投资增值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1)营业税 ——2016年5月1日后改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八、转让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 不征收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 , 应按本税目征税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 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公司应当将上述处置无形资产收益并入年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
【资产管理公司涉及的税 资产出资涉及哪些税,实物资产出资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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