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老项目开专票还是普票 营改增 哪些不能开专票,简易征收可以开专票吗

一、哪些情形不能开增值税专票
纳税人不得为下列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3.委托方提供经纪服务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4.提供旅游服务 , 选择住宿、餐饮、交通、签证费、扣除差价的入场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公司的旅游费用;5.金融商品的转让;6.旧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合同中 , 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金额时 , 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7.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 , 向用工单位收取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数据扩充有下列行为之一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仍未改正的: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6.未按规定保存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7.未按规定申请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和发放的;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如有领购专用发票等上述情形 , 主管税务机关应扣缴专用发票和IC卡余额 。参考: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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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专票吗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条例》第十条规定不予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照简易办法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 , 并开具普通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已使用过的、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 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 , 并开具普通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已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外购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 , 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并开具普通发票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固定资产以外的旧物品 ,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并开具普通发票 。5.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他们在被认定为普通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 , 可以简易方式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并开具普通发票 。6.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 销售按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可以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 。
三、请问下营改增之后 ,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吗
1.营改增后 , 企业间的贷款利息不能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票 。2.企业间的贷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 , 支付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 , 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 。3.相关规定: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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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如下: 1 。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2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应税服务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2 .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 , 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本辖区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 , 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和其他可以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三 。免征增值税 , 不开专用发票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免税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 。3.销售免税商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商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违规开具专用发票的 , 其开具的销售额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收
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5.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 , 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 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六条6.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7.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 ,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 , 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 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 ,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8.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 , 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四条 。9.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 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三条10.自2007年1月1日起 , 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 , 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第二条1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 , 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 , 方可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60号)(2)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 。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 ,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12.债转股企业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四、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 只能代开专用发票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3.纳税人销售旧货 , 应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4.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特殊规定以外 ,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代开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 , 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 , 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五十条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 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 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6.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 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 。六、票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 。七、纳税人销售旧货 , 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 , 应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 , 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 ,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 , 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 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条 。九、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 。十、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 ,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附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2.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 , 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并建立健全账簿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 。十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十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和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 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 。十三、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 。十四、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第六条十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 , 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 , 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第二条 。十六、简易计税方法不开专票情况1.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 , 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不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 应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3.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 ,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应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2)纳税人销售旧货 , 应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3)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
五、营改增后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营改增后的开发票需要注意十六点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问题1、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 , 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 , 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 , 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 , 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 ,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 , 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 , 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 , 重新开具 。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 , 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 , 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 , 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 , 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 , 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 , 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 , 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 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 , 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 , 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 , 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 ,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 ,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 , 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 不填写销售方名称 , 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5、代开专票能否同时代开销售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 ,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 ,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 , 部分地区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 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 ,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 , 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 , 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 , 代开清单比较麻烦 , 部分地区要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 , 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 , 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59号)第五条规定 ,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 , 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 , 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 , 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 。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 , 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自行填报 , 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 , 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代开专票是否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 ,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 , 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 ,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 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 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7、代开专票一共有几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规定 ,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 , 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 , 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 , 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 , 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 , 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 , 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是三至六联次 , 代开的专票统一是六联专用发票 。8、代开专票是否有限额标准?对代开专票的最低金额 , 没有限制 , 但是对于最高金额 , 各地有限制标准 。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 , 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 ,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 , 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 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 。根据业务需要 , 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 , 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9、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 , 经国、地税局协商 , 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 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 , 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 , 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规定 , 经协商 , 不实行代征方式的 , 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 。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 , 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 , 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规定 ,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 , 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 。因此 , 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由当地国、地税局自行协商 。参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69号)规定 , 国税代开发票时 , 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为地税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规定 , 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 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 , 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7个问题1、哪些纳税人能代开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 , 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 , 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 , 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 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 , 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 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 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 , 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 , 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 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临时取得收入 , 需要开具发票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简而言之 , 主要有以下六类纳税人可以代开普通发票:(1)临时超出领购发票范围的(2)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3)被依法收缴发票(4)应当异地开票 , 且开票量少 , 未领购发票的(5)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税务登记的(6)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2、哪些发票不能代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 , 餐饮、娱乐业发票不能代开 。3、临时经营户在何处代开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 ,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二)项规定 ,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 ,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 ,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 , 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 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 , 临时经营户开展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上述纳税地点的规定 , 在相应的地点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 。4、代开普通发票盖什么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 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 , 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 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 , 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 , 也可手工填开 。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 , 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 否则无效 。由于大部分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 , 没有发票专用章 , 因此代开的普通发票只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 , 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5、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统一样式?目前 , 代开发票专用章没有统一的样式 , 大部分地区的发票专用章为方形章 , 部分地区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章 , 参考以下政策:《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开发票专用印章样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5〕55号)规定 , 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可比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设计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 , 进行统一编号使用 。具体式样如下:《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关于统一更换代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规定 , 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如下:6、已开具发票能否申请退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 , 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 , 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 , 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规定 , 代开发票后 , 发生开票有误、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等情形 , 需要作废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 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未进行账务处理的 , 代开申请人应填写《发票代开作废申请表》 , 将需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缴还地方税务机关 , 地方税务机关将所有联次装订在一起 , 并注明“作废”字样 。需要重新开具的 , 重新开具的发票应与第一次申请开具时的项目、金额等内容保持一致 , 否则视为发生其他应税劳务 , 需另外申请代开发票 。(二)已经进行账务处理的:1.发票联、记账联无法退回的 , 代开申请人应当提供受票方有关业务变更证明 , 并经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 和其余联次一起缴回税务机关 ,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 , 代为开具负数发票;2.发票联能退回但记账联无法退回的 , 代开申请人可凭原发票的发票联和其余联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需退还已缴纳税款的 , 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因此 , 代开的发票可以申请退回 , 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下期抵缴 , 具体处理办法可以参考当地规定 。7、代开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 ,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 , 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并登报声明作废 , 具体处理参考各地政策规定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 , 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 , 由丢失方登报(市级以上)声明作废 , 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后 , 可持相关资料 , 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 , 可作为记账凭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 , 代开发票发票联丢失的 , 申请人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丢失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 声明作废 , 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可持完税凭证、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 , 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或打印发票开具信息) , 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 附相关资料可替代丢失发票入账 , 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 , 第十八条规定 , 代开发票发生发票联丢失的 , 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在持完税凭证、登报申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 , 到原代开地税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 经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 可附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 。
六、营改增后房租发票可以开专票吗?营改增后房租发票可以开专票 。相关规定:1.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出租不动产业务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 代开窗口需先审 。核 。纳税人是否具备自开票条件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 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 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 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 , 按1.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按1.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3.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如商铺、写字楼等) , 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 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 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 , 按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 ,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按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4.小规模企业出租不动产 , 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 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 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 , 按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小规模企业出租不动产 ,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按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
【营改增后老项目开专票还是普票 营改增 哪些不能开专票,简易征收可以开专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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