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推行营改增 国外营改增的最先是哪些国家,营改增什么意思

一、我想找国外的,哪些国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了以及合并的好处???
首先,你这个问题有问题 。西方国家大多不征收增值税,西方的税基是以各种所得税为基础的 。属于增值税,是隐形税,所以好像有些西方国家经常征收40%的所得税,很吓人 。但实际上,中国的税负还是要额外缴纳17%的增值税,肯定不低 。其次,中国的营改增在近几十年的世界税收发展中并不多见 。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由来已久,内外经济环境没有可比性,没必要去找这些资料 。第三,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 。对于80%以上实施营改增的企业,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 。但是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其实对我们的实际生活并没有什么好处 。最后,还有一点我不明白 。私信我,很难三言两语解释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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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都没有增值税这一说,为什么我们还营改增?
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从比较和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引进国外增值税制度1.1法国增值税制度增值税在法国问世 。早在1954年,法国就在原有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推广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 。1978年进一步扩展到与经济和生产直接相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增值税模式 。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3% 。总的来说,在,法国的增值税几乎涵盖了生产和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涵盖了所有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 。允许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一次性抵扣,实行消费增值税 。的税率方面,法国有多级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 。一般商品和服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非常严格 。法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征管体系,这也是其成功的经验 。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不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 。当纳税人拖欠或未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可以不通过法院实施税收强制措施 。如果纳税人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诉 。1.2增值税制度在德国,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增值税制度,以取代已实施多年并扩展至零售领域的“阶梯式”销售税 。经过近30年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日趋合理,征管更加规范,积累了经验 。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综合增值税(VAT),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任何从事进口活动的人 。劳务征收范围包括自供自用的劳务、除土地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租赁业务、代理从事的劳务及部分金融活动、租赁合同、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 。在税率上,德国的增值税分为三档:标准税率(普通税率)、降低税率(特殊税率)、零税率 。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进口;降低的税率适用于家畜、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具等46种特殊商品 。零税率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初的,鉴于西欧成员国普遍实行增值税 。1973年,英国改革商品税制,将购置税和特殊雇佣税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这一税种成为英国最重要的间接税 。其税收收入通常占间接税总收入的50%-60% 。在,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扣除纳税人购买的所有商品或服务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是从事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的企业主以及任何从事进口活动的人 。除了政府通过特别税法免除增值税的交易外,企业主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任何活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至于进口活动,企业主和非企业主都有缴纳进口活动增值税的义务,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英国的增值税有三种税率: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别税率)和零税率 。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 。
在免税方面,英国的增值税免税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免税,即销项税免税,但进项税不能抵扣,称为“不可抵扣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征销项税的同时可以抵扣全部进项税,称为“可抵扣免税” 。目前,不可抵扣免税主要适用于:购买不动产;企业的转移;部分金融业务;邮局提供的通信和其他服务的供给(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 。).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品、水、书籍等商品和服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服务 。1.4韩国在 的增值税制度韩国于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韩国采用消费增值税,税率为10%,单一税率 。部分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与我国普通纳税人相同 。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30%左右,剩下的70%的纳税人采取的是简化纳税方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是10%,不像我们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征收税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 。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 。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 。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 。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 。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 。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
三、哪些国家最先进行 经济评价的研究国经济责任审计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在其发展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审计监督,为我国的反腐倡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发挥了极大作用 。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审计的产生 。企业的经营者经营所有者的财产物资使其产生经济利润,并从所有者手中取得报酬,由此产生受托责任关系,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评价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所有者面临的一个困境 。本文围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搜集了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文的研究方向 。本文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分析了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的背景和研究的必要性,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初步界定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框架和使用的主要方法 。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笔者首先界定了文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在前人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研究经验进行了相关界定;然后介绍了本文在论述过程中所使用的理论,包括内部审计理论、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 。最后整理了国外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相关文献,分析了国外政府绩效审计的先进做法和取得的经验,为下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评价方法的选择提供参考;然后针对国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等的相关文献做了一定研究,分析我国学者在经济责任审计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面取得成就和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总结评价,从而梳理出本文的研究重点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历程,阐述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提出、现状以及发展历程等,并且分析了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缉沪光疚叱狡癸挟含锚,该部分首先对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思路和指标的选取等做了整体分析;然后根据第二章中界定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设计了盈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发展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以及社会责任指标、内部控制指标、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指标、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指标等九个方面的一级指标,并给出了二级指标中定量指标的计算公式,并对该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每一个二级指标的含义、评价标准等做了解释说明 。最后对经济责任审计程序进行了分析,并使用模糊层次综合评价法和案例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量化分析 。第五部分是总结与展望,该部分首先总结了本文的研究内容,指出了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针对目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大量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全面的构建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每一个具体指标进行了公示推演和解释说明,在具体使用评价指标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体系中的一部分指标使用,从而增大了该体系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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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改增开始实施是什么时间?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扩展资料: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参考资料:营业税改增值税百度百科
五、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文章为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处长王葳在营改增”税务公益大讲堂中讲话 。内容大概分三部分:首先,介绍一下这次“营改增”基本的概况 。第二,给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主要涉及到的一些主要的政策文件 。第三,根据现在增值税的税制要素,逐一给大家简要说明一下现在政策里比较重点或者难点的部分 。这次“营改增”,之前3+7行业已经纳到“营改增”范围,这次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保险和生活服务包括服务业全部都纳到这次“营改增”的范围,从5月1号开始,全部营业税纳税人都会改交增值税,不会再有交营业税的情况了,5月1号开始,营业税这个税种在我国基本停止征收了,这是这次改革基本的征收范围 。再有,这次改革,相当于把现在增值税从生产型或者半消费型改成彻底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不动产、不动产进项可以抵扣,从税制上来说,增值税变成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这是这次改革第二个特点 。第三,我们出台了一些过度性政策,一个是为保障这次税制平稳过度;再一个是为了落实克强总理保障这次改革的行当税负不增加的指示,所以,我们在整个文件或者税制设计过程之中增加了一些过度政策 。比如一些老项目,简易征收方法,再比如原来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上都平移到现在的“营改增”文件之中 。由于现在增值税的税制可能没办法解决税负增加的行业,也给了一些过度政策,比如有些行当还保留了差额征税的政策,这也是一种过度的安排 。包括有些进项比较少,进项可以取得比较少的行业,给简易征税的过度办法,比如文化体育服务,搞表演的,搞体育表演,搞文艺演出的,人工成本占比比较高,我们给一个过度办法 。相关文件在总局网站都可以看得到,专门有“营改增”模块,把这次“营改增”制发的相关文件都放在里面 。当然,最主要的是财税2016年36号文,是整个“营改增”最基础的文件,或者相当于这次所有“营改增”行业条例加细则 。在36号文之后,我们对于一些特殊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制发了公告,比如纳税申报,专门发了13号公告,不动产进项抵扣,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跨区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有专门的增值税管理办法,昨天发了“营改增”征收管理公告,很综合性的文件,涵盖内容很多,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包括发票使用,包括发票的开具等等,最近一段时期我们接到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包括纳税人提到的问题,都在公告里给了解答,在座各位学习“营改增”政策,这也是很重要文件 。我们在写“营改增”最基础文件就是财税2016年36号文时候我们的一些想法,以便于大家理解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些过度安排或者为什么有这样的政策出来 。首先,写新的“营改增”文件时候,我们本着这么几个原则:一个是基于2013年106号文,上次“营改增”大文件,36号文首先基于106号文基础之上做了一些增加或者完善,包括过度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优惠政策也做了增加,这是大前提,没有改变2013年106号文大的框架,当然,不是说现在写的36号文的框架包括范围是最完美的结果,涉及到此前已经“营改增”行业适用的政策包括他们对文件的理解或者习惯性掌握,这次做新的36号文件时候,没有大的调整106号文模式或者范围,比如写到税目注释时候,现在税目注释,涵盖原来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甚至还有一些增加,写注释的时候,最理想状态,我们是想按照经济行为的性质划分,增值税毕竟是按行为征税的间接税,最理想模式划分税目一定跟经济行为的性质划分,对于106号文写的注释就会有调整,这个调整可能会对原来纳税人的理解包括对原来政策可能有冲击,我们写新的税目注释时候没办法做到最完美或者最理想化的税目注释,结合106号文注释,包括结合原来营业税的注释,结合2001年国家统计局发的国民经济分类,安全分类的描述或者细分行业对现代的注释做了完善和修订 。包括可能近些年来新发生的一些经济行为和经济业态,在原来营业税注释里没有表现出来,有的全笼统的涵盖在营业税所谓其它服务业税目之下,比如新增的商务辅助服务,大部分征税内容原来都属于营业税其它服务业范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新兴液态,在现代服务里专门把商务辅助服务提出来,包括生活服务,这是原来营业税税目注释里不够清楚的 。还有无形资产,原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正列举范围,其实我们日常经济生活中发生很多权益性转移,本身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但是,由于我们在征税范围里写成正列举范围,在原来营业税征收的时候,有些经济行为纳不到征税范围里,这次写新的注释时候,也把这些新的经济行为纳入进来,包括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包括配额转让都放到这次注释里 。第二个考虑,要结合原来营业税的一些特点或者营业税原有的条例细则的规定,我们在写新的36号文的时候,把原来营业税的一些规定或者有优点、有优势的地方结合到这次36号文里,如果大家对原来的营业税熟悉的话,也可以看到这次36号文里其实很多地方体现了原来营业税条例细则或者相关规定的一些办法或者一些做法 。比如刚才提到的差额征税,这是原有营业税规定里存在的,当然也是为了解决营业税全额征税的税制之下造成某些行当税负会增加的问题,在营业税的税制之下,出台了一些差额征税的政策 。这些政策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如果改征增值税,本身如果可以解决税制增加问题,自然,利用正常的增值税税制解决这些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纳税发生时间、纳税地点都可以看到原来营业税条例细则的影子 。第三个考虑,这次写36号文的时候,这次时点是从“营改增”改革试点初期到下一不增值税立法过程中转折的节点,36号文一些规定也是为下一步立法相当于做铺垫,把现在的增值税税制做个完善,为下次立法做准备 。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对比现在增值税的条例跟“营改增”行业适用的所谓条例细则,在有些规定方面做了调整,跟老的增值税条例细则相比,我们在有些规定上其实做了调整,或者做了完善,这些完善都是想为下一步立法做准备,下一步增值税立法,这个法一定是基于现在所有的行业,包括货物、包括服务、包括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有行当基础之上做的立法 。立法之前,我们希望在原来增值税条例基础之上把存在的弊端和缺陷尽量完善了 。这是写这次“营改增”大文件时的想法,如果大家看到了“营改增”政策,文件非常长,3.9万字,算是有史以来税收上最长的一个文件,这么大的文件,刚看的时候,对于有些规定可能不见得能够理解,大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我们的初衷就是这几个,政策的出台或者政策的修订调整都是由于上述几个原因做的调整 。接下来,按照增值税的税制要素把这次“营改增”规定里的重点内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和讲解 。第一块,征税范围 。刚才,我在给大家介绍我们写36号文想法时候也说到过,这次“营改增”涵盖了原来营业税所有征税行当,36号文的征税范围涵盖了原来所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经济行为、经济现象,比如刚才提到的权益性无形资产,都是新增的,原来营业税没有征税的范围 。再有,细化了一些原有营业税税目注释征税但是没有明确出来的行当,比如商务辅助服务,这些都是这次细化的内容 。第二块,完善了征税范围的定义或者完善了现在的“营改增”征税范围 。为什么这么说?什么叫征收“营改增”增值税?什么行为应该征收“营改增”增值税?或者发生什么情况应该交增值税?对“营改增”的行业来说 。最基本的条件四个:第一,你要在境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是一个基础的原则;第二,这个行为是要有偿的;第三,我们提供的服务也好,转让不动产也好,都是向他人的;第四,发生的业务要属于注释范围的,这是征收“营改增”增值税最基本或者理解它的征收范围最基本的几个要点 。但是,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做了一些特例的规定,比如有些行为确实满足我刚才提到的四个要件,但是,我们明确列明了,这些行为不征增值税,比如存款,附件2里写到存款是不征税的,为什么存款不征税?我跟大家简单聊聊,涉及到贷款不能抵扣的事情,在很多企业来说,贷款算经营成本中比较大的一块,这次设计税制时候,抵扣范围里,贷款利息的支出不允许扣进项,为什么有这么一个设计?我跟大家简单聊聊,涉及到存款不征税,存款不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一个规定,如果对银行贷款征税的话,可能一个前提是存款也要征税,对于银行来说,进销项才有基本的均衡,如果对存款征税的话,大家想象一下,拿到存款利息的这些单位和个人都要交存款增值税,范围非常大,可能从曾经上来说,即使申报存款利息免税,对于纳税机关和纳税人都很难 。另现在我国是凭票抵扣,存款利息怎么抵扣呢?现在很难做到,在纳到不征纳范围下,贷款利息自然不能抵,这是税率上的基本规定 。在征税范围里,有些行为是满足我刚才提到的增值税征税的四个基本要件,但是存款利息不征税 。包括行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政府收的行政事业经费和政府基金纯粹为了履行国家职能,现在规定对这块不征税,满足了四个要件,现在排除到征税范围之外,属于征税范围的一个特例 。再一个征税范围的特例,可能不满足刚才提到的四个要件,但是,我们也要对它征税,比如规定的无偿要视同有偿,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无偿销售不动产都要视同有偿征税,这个规定是对现在税制的一个完善,跟原来营业税的规定其实有调整和变化,原来只对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视同有偿征税,对于无偿服务没有视同有偿服务 。无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时候,在增值税条例里视同有偿征税,从税制完善上来说,为了完善税制或者堵塞漏洞的规定,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如果规定所有无偿行为都不征税的话,确实会有一部分纳税人会钻空子,说我跟另外一个企业之间的行为是无偿的,税务局的税就收不上来了,其实是对完善税制的一个规定 。当然,在无偿之下,我们也规定了,如果无偿行为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针对社会大众的,这种无偿行为也不征税,比如发生汶川地震或者印尼海啸时候,都是国家指令的,有的是国务院直接发布指令的,要运送救灾物资,或者把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接回境内来,根据国家指令做的运输服务都是无偿的,免费的,不收钱,这种行为如果视同有偿征税,对企业来说不尽公平,合税,但是不合合情理,写到无偿视同有偿行为时候把这种行为剔除了,用于社会大众的无偿服务不会视同征税,对增值税条例中无偿视同有偿的改进,无偿视同有偿销售货物没有剔除项目,即使用于捐赠救灾物资,也要照章视同有偿征税,这是这次做的一个完善 。第二块,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说一个跟原来106号文有调整的内容,删除了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规定,直接是买受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过程之中,我们听到一些反映,首先,现在在政策上,这么多年来,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概念从94年的营业税条例就有的,什么叫代理人呢?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不是说我们不愿意做,而是代理人的定义确实很难定义,我想在座各位很多是事务所的,大家如果接触到这儿的时候,可以跟企业聊聊代理人定义很难做出来,这么多年来,我们在政策上一直没有对代理人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第二,执行过程中会有一些争议,比如对于购买方来说,不知道对方有没有代理人,卖方有没有代理人,我不知道,有代理人,有没有扣缴增值税,我也不知道,如果谁都没有扣缴增值税,未扣缴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呢?执行中会有争议 。这次写新的36号文的时候,把代理人删除掉了,只留了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当然,也留了口子,有另外情况,可以领行规定扣缴义务人 。第三,税率和征收率,税率还是11和6,征收率有些特殊规定,做附件2过度政策的时候,对于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维持5%的征收率,跟3%的征收率不一样,为什么这样呢?为了原来营业税不动产和租赁都是采用5%营业税税率,改征增值税之后,如果把征收率直接降到3%的话,对收入有一大块影响,包括销售、出租,在营业税税收收入里确实是一个大的税源,在原有3%征收率基础上加上临时过度5%的征收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现在放到交通运输,由原来的6%变成11% 。这是税率变化部分 。第二,融资性售会回租,原来是17%,有形动产售后回租17%,现在放到贷款服务里,适用6% 。另外,提醒一下,贷款服务征税的计税依据是贷款取得的利息,不含本金,自然的售后回租业务,征收时候,确定销售额的时候,也只是利息部分,没有含本金 。第四,进项税额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能抵?哪些不能抵?这是增值税税制里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 。我想拣几个理解起来或者相对重要的一些问题给大家讲一下 。一个是不动产,由于这次增,把销售不动产纳到增值税范围之后,自然,买不动产可以做抵扣,对于不动产的抵扣有这么几点要注意:5月1号之后,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5月1号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分两年抵扣,不是像正常的买货物、买无形资产那样一次性抵扣,跟原有规定稍微有点区别,分两年抵扣 。当然,具体分两年抵扣办法,我们出了一个专门的公告,大家可以看一下公告里边的内容,写到怎么分两年计算,包括什么情况转出、什么情况转入,转出、转入时候怎么计算,公告里都有清晰的规定,这是不动产抵扣一定要注意的 。第二,不动产抵扣也会涉及到不动产是用于可抵扣的项目,还是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在这个规定之上,我们在税制设计上基本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现在的规定,如果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对不起,这块不动产不能抵,如果不是专用于,而是兼用于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现在规定这个不动产可以做全额进项抵扣,跟国际上其他征收增值税国家相比,这个规定应该是相对从宽或者更有利于纳税人,在座很多事务所企业也有研究国外税制的,大家可以看看,很多国家对于不动产抵扣上有专门的规定或者专门一套办法,相当于对用途进行了区分,采取相对合理的分配方式,把不动产进项进行分配,兼用于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项目时候,在国外一些国家不可以全部抵扣,我们本着对纳税人有利的原则采用的这个原则 。第二块,贷款,涉及到贷款,或者有借款项目时候,提醒大家注意一下,首先,大家可以看到,在征税的时候,什么样的收入要按照贷款征税呢?是你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都要按照贷款服务征税 。自然的,对方支付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费用全都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都是贷款利息支出 。第二附件2进项税额专门规定里提到过,跟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费用包括手续费都是不允许抵扣的,这个规定为了防止息转费,双方签贷款合同时候,除了会规定合同里正常要贷款的时间是多长时间、利率多少、怎么付息、贷款利息多少之外,还会规定贷款过程中会收取一些中介服务费,如果没有跟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率不允许抵扣的话,可能会有些纳税人为了多做进项抵扣跟对方商量好,本来收5%的利息,利息变成4%,剩余1%作为费用,这样可以抵扣,为了堵塞漏洞,附件2有一些规定,跟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能抵扣 。第三块,旅客运输服务,原来106号文中写到过,不允许抵进项 。为什么有这么一个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确实是企业一部分经营成本,实际上旅客运输服务到底是为了生产经营?还是为了个人消费?在实际上很难划分,这也是各国征收增值税时候一个难点,国际通常惯例是这样,对于旅客运输,坐飞机也好,坐轮船也好,你付的运费都不允许抵扣进项 。我想提到什么呢?把握什么样的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时候,在理解上,我们发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有误解,我们所说的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指什么呢?指用于消费性质的旅客运输服务,比如有些情况下,我付的是客运运费,其实是联合运输正常经营支出,比如说我很好了,这些人要去旅游,我要把它从北京一直运到上海,不是飞机方式,从天津要到上海,比如没有直达航班时候,从天津承运他的时候,先用客运运到北京吉昌,从北京机场再飞到上海,如果第一个承运人把所有运费都收上来,这时候收到的运费会有一部分支付给北京到上海的航空运输公司,付出去时候,其实我们两家是联合运输业务,我付出去的确实是旅客运输费用,这个费用并不是不得抵扣的项目 。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扣进项,在理解上不要有偏差 。销售额的规定,也是我们计算增值税销售税额包括简易征收时计算税额的基本依据 。基本规定上还是全额作为销售额,刚才我提到过了,我们做了一些过度政策,现在的有些销售额是差额的,跟老增值税条例细则有比较大的突破,大家看一下我们发的文件,我不再细说了 。我想提醒的是,一个是房地产项目,差额部分可以扣土地出让金,这是营业税规定里也没有的,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很多,但是,也不允许扣土地出让金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由5%营业税税率变成11%的营业税税率,土地出让金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比较大项的支出 。尤其像北上广深这种一线城市,土地成本占比比较高 。但是,从政府手里拿到的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拿不到现在所谓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拿不到扣税凭证,这块成本不能扣除的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税负可能要上升,所以,我们在税制设置上,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支付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只是针对一般计税房地产项目,如果简易计税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照样不可以扣,在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管理办法里有具体规定 。在销售额里融资性售后回租,在这次写36号文的时候,税目、税率都有变化,我们做过度政策安排时候,分了新老项目,如果4月30号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仍然维持原来的,按照融资租赁并且可以差额征税政策 。如果5月1号新的售后回租合同,甭管新的有形产售后回租,还是无形产售会回租,都按照6%征收,第二,差额征税时,收入里含本金 。计税方法,在设计“营改增”税制的时候给了一些过度的计税方法政策,比如有些项目,我们给了简易征收、简易计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过度政策,比如建筑业,我们给过度政策比较多的行当,不光是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轻包工的建筑项目,包括甲供的建筑项目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在简易计税方法基础之上维持了原来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办法,推算下来,建筑行当“营改增”税负应该不会有增加 。纳税地点,现在“营改增”文件说原来营业税行当改成征收增值税之后,纳税地点基本都是按照机构所在地这个基本原则规定的,当然,除了其他个人,比如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做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是在所在地交税,除此之外,其它的都是按机构所在地交税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某些特殊行当比如建筑、不动产租赁来说,跟原来营业税纳税地点有比较大的变化,原来营业税规定建筑在劳务发生地交税,销售、出租不动产都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交税 。改征增值税之后,为什么把所有纳税地点放在机构所在地呢?因为税制有大的变化,只有在机构所在地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完整算出纳税额,增值税不像营业税,营业税是收入乘税率,增值数是销项减进项,只有机构地才能核算最终的纳税人 。税制安排之上,我们对于建筑、不动产有大量过度政策,有预征安排,也是为了维持原来税源没有过多转移的原则,比如建筑,异地施工,工程项目所在地做预征,所有税回到机构地做纳税申报 。附件2里有很多过度政策,考虑到原来营业税一些规定,在纳税地点上有变化,维持税源不做大的转移,保证这次税制平稳过度 。
六、营改增什么时候开始,具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2013年8月1日在全国实行
【为什么推行营改增 国外营改增的最先是哪些国家,营改增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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