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大企业个性化服务 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有哪些,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亮点
从表面上看,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只涉及少数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的调整,可以提高税务部门处理复杂涉税业务的能力和效率 。事实上,它将对我国现有的税收管理框架、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在风险导向和分类管理方面的成功尝试,将为进一步优化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与国际接轨提供非常有益的借鉴 。可以说,大企业税收征管是我国新阶段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探路者,也是我国税收征管向高端领域迈进的里程碑 。大型企业的税务管理在北京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定量指标与定性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的45家首批定点联系企业中,有36家企业总部设在北京 。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大陆有58家,其中北京有41家 。2012年11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成立直属第五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税收管理,标志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型企业税收管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不仅直接决定了税收收入水平,也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管理水平 。如何加强大型企业的管理已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从实践出发,谈谈对推进大型企业税收管理的一些想法 。一是推进税收立法进程,明确税务稽查职能定位 。法律法规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依据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税务审计的明文规定,税务审计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税务稽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和定位如何划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的检查力量承担了大量的日常检查,其打击涉税犯罪的法定职责受到繁重的日常检查的约束 。建议从法律层面确定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区分日常税务稽查与税务违法调查(税务稽查)的功能定位,将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的法定职责放回原位,将原有的日常稽查力量充实到税务稽查工作中,税务稽查与税务稽查并行进行,共同提高大型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水平 。二是借鉴国内先进经验,以“两结合”的方式开展税务审计 。审计税务部门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在国内其他部门并不新鲜 。审计署、财政专员办、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审计工作 。从其经验来看,目前大型企业的税务审计工作应做到“两个结合”,即全国范围的“兵团作战”与小规模的专业队伍作战相结合,对一个行业或企业的全面审计与对同类型风险点的专业审计相结合,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三是培养专业审计人员,试点在工厂开展税务审计 。大企业大多人员素质高,财务核算健全,纳税遵从能力强 。同时,大企业管理不同于中小企业的显著特点是大企业涉税问题的复杂性,集中表现在跨国交易、税收筹划、跨区域集团经营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 。管理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不足,制约了大企业管理的发展 。建议培养优秀的审计人员,根据企业规模和审计工作量,组成审计小组,到大企业总部试行驻厂连续税务审计 。第四是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推出预裁定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集中受理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预裁定,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及时确认企业申请的交易或特定事项的税法适用,出具说明性文件,提高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增强税法透明度,帮助大企业有效防控税收风险 。(《北京税务》(总第60号)刘家全第五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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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对国税局纳税服务有哪些个性化需求?
做好个性化纳税服务 。做好税源调查,夯实服务基础 。福泉市国税局正在做好走访企业工作,深入细致开展税源调查,积极征求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纳税人文化素质、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意识、社会信誉等电子台账 。同时还制定服务方案,细化纳税服务方案 。根据已建立的纳税人户籍档案和不同指标,区分纳税人群体,了解不同需求,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个性化服务方案,并加强组织保障落实,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需求 。创新服务手段 。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按照服务纳税人无小事的原则,建立健全“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等各项服务制度,实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法律政策规定以外零收费” 。
三、2022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题有哪些?
2022年,春风税收便利行动的主题是:第一,需求响应将更快 。比如,优化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从“全省解答”到“一线解答”、从人工咨询到智能咨询、从“办题分离”到“办题协同”的转变 。第二,在线体验会更好 。继续扩大“网上缴税”项目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 。全国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将由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第三,分类服务会更好 。分别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分类纳税服务 。比如,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联动”合作,试点推进税务和银监部门数据直连,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 。第四,执法监督会更好 。在部分地区实施非强制执法试点,做到执法既有力,又有温度;推进“公职律师涉税纠纷咨询调解中心”建设,更好地保障纳税 。
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社会协同会更顺 。我们将通过推进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比如,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规范健康发展,让纳税人缴费人更有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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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税务总局最新回复31个热点问题问:我们想通过税收指南了解一些有意向前往投资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能从什么渠道获取您提到的这些指南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是在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里发布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网页免费下载19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的PDF版,由于税收指南的专业信息量较大,我们还为每份指南都单独编写了摘要,方便纳税人整体理解、重点掌握、合理获取相关税收知识 。后续我们还会持续做好指南的优化和更新工作,不断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 。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问: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 。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 。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 。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 。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 。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 。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 。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 。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 。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不是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 。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 。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 。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 。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 。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问:各位专家好!我是一名即将出国留学的学生,也会涉及到税收协定待遇的问题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也有必要关注涉及个人的跨境税收问题 。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 。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假设留学目的地是A国: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 。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 。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 。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详细的规定您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 。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 。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 。我们还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 。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 。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 。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我们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 。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险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报资料 。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 。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这不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 。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 。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愿意签署俄文合同 。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 。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 。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 。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优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问: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跨境税收方面,会有哪些纳税服务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连续三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1类70项便民办税措施,形成了“春风送暖花千树、便民办税惠万家”的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跨境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税 。今年,税务总局将继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跨境税收方面,将继续出台硬招、实招,持续精简资料,主要包括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等,从纳税人办税的视角,确定纳税人办税事项目录,以纳税人“怎么办”视角出发,从“准备什么资料、表单怎么填、在什么地方办、办多长时间”四个方面全面梳理纳税人办税流程,持续推出办税便利化措施,方便有跨境税收业务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办税 。
五、有哪些地市进行了税收预约裁定的试点?有发布正式文件吗?厦门、青岛、大连、广州等地进行了税收预约裁定的试点,但没有正式发文件 。早在201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明确提出要“试行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 。201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预约裁定制度的概念和实践,都是在纳税服务的范畴中提出和实施的 。但是,从本质意义上讲,预约裁定并不是纳税服务的概念,而应属于税收执法的范畴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施行税收预约裁定,但是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积极尝试 。
六、实现税收管理法治现代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的现代化,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要求的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实现税收管理体系整体的现代化 。社会现代化包括税收管理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在于税收管理体系整体功能的现代化,与社会整体现代化及其它社会结构体系现代化相协调,满足现代社会所赋予税收管理体系的各种现代结构功能需求 。2、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结构要素的现代化,如,管理机构、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管理法制等主要要素的现代化 。一、形成现代税收管理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 。现代社会对税收管理体系结构功能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现代税收管理体系价值目标的多元化 。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税收管理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于充分保障、准确实施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即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使颁布的税收法律和规章尽可能地得到完全的贯彻,从而使法定的字面上的税制与实际运行的税制之间的距离缩小到最低程度 。不仅如此,税收管理体系所提供的税收管理程序还具有许多相对独立于税收实体价值目标之外的现代税收管理程序价值目标,包括纳税人民主参与价值、税收管理和平秩序价值、税收管理权利保障价值、税收管理公平分配正义价值、税收管理程序制衡价值等 。税务机关内部,形成以共同价值观为引领,建立员工成长与组织发展进步相协调的,协调、协作、和谐、共赢的组织文化 。在征纳之间,积极倡导信赖合作主义理念,建立起基于互信的,合作、配合、遵从、共赢的组织文化 。二、建立现代税收管理结构形式 。根据现代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与纳税人自主评定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简称SAS[i])相适应的现代税收管理格局,即,以依法治税为原则,以现代信息技术和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保障,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优化服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评定为重点,以税收违法调查为震慑,规范执法,促进遵从的现代税收管理新格局 。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税收管理中心内容包括税收服务和税收执法,根本目标是促进税收遵从 。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建立现代税收服务体系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现代税收执法体系 。以依法治税为准绳,建立法治化现代税收管理新秩序 。以信息技术深化应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为重点,为促进税收遵从提供支持保障 。三、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现代化 。税收管理体系本身成为符合现代管理科学要求的现代管理系统 。根据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特点,现代管理理论的最新成果被科学地运用于税收管理体系的管理实践中,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税收管理管理理论体系 。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源的分布特点,建立与现代征管需求相适应的、集约化和扁平化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和现代管理原则,对征管体系中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保障税收管理体系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建立比较完备的税收管理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测控体系 。根据现代管理要求,税收管理业务流程结构、征管职能配置科学合理,体系各层面之间、各层面的不同环节之间衔接流畅、运行高效 。四、实现税收管理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意味着,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 。实现税收管理法制现代化,要求形成完整、严密、简明、和谐的现代税收实体法律体系和现代税收管理程序法律体系,税收法律解释具有严格的合法性; 税收管理体系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税收执法体系,税收法律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处于至上地位,以法定主义为内容的现代法治原则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的灵魂,税收法律制度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的核心机制;税收管理的程序合法性成为税收法律权威的确证机制,税收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能够充分确证税收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 一切税收管理行为以法律为依据,所有税收管理执法人员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向法律负责;税收管理资源的配置以有利于税收法制目标的实现为基本价值;税收管理法律既赋予税务机关以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同时,也对税收管理行为的进行制约;税收法律既确定纳税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税收法律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遵从 。在税收管理程序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1、落实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SAS) 。在纳税人自主申报阶段,税务机关不再实施基于管户的税收执法活动,主要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集与纳税申报相关的外部涉税等 。2、以健全完善的税收评定制度(tax assessment)[ii]为主要内容实施税源管理 。在受理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不再按照原来的纳税评估办法实施税源监控,而是按照规范的税收评定程序实施税源管理 。税收评定制度成为税源管理的主要形式和过程,税务稽查在税源管理中发挥震慑作用 。3、合理分担征纳双方的举证责任 。改变税务机关在税源监控过程中不适当承担举证责任分配格局 。依法赋予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的举证权利和责任,从法理上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同时,从法律上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五、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管理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效率价值也是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税收管理效率价值在三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1、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即税收征收所支付的资源消耗和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支付的资源消耗最小化,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支付的资源消耗最小化,或者,单位税收征收成本征收效益最大化和纳税人单位办税成本效益最大化 。2、税收管理活动中,征纳双方以最少的时间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有效办税成果,或以同样的时间消耗取得最多的有效办税成果 。3、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的整体效能与社会整体对税收管理功能需求之间的重合度高 。取消基于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全面实施税源分类管理 。在受理申报前,集中由办税服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日常的税收服务,受理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指向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动态的风险控管 。破除属地税务机关、管户的管理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固定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纳税人实施结构化分类管理,如:确立符合大企业纳税人遵从管理要求的管理方式 。1、按照OECD提供管理方略[iii],建立大企业公司治理和大企业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工作机制;2、在税收评定程序上,建立团队化、专业化、高频率的遵从风险控管机制;3、全市国税系统的优质征管资源优先向大企业税收遵从管理团队倾斜 。六、实现税收管理人员现代化 。根据现代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人员的潜能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管理的主要目标;在税收管理体系内形成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独特的税收管理组织文化 。造就一支适应现代社会和现代税收管理要求的税收管理队伍,即税收管理人员的现代化,是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 。现代化的税收管理队伍应主要由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税收管理职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士组成,包括,资深的会计师、经济师、律师以及资深的税收行政管理专家、资深的国际税收问题专家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税务专家 。这些职业税收管理专门人士成为适应现代法治要求、市场经济要求、经济全球化要求和税收管理信息化要求的税收管理主导力量 。为此,在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内部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税收管理职业人员管理机制,包括:建立起适应税收管理职业特点的、比较规范的税务职业人员选拔制度;建立比较稳定的税收管理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比较严明的税收管理人员惩戒制度;形成适应现代税收管理职业特点的税收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建立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税收管理职业能级评价体系;建立适应税收管理人员经常性知识更新需要的教育培训机制等 。七、实现税收管理技术、手段、流程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是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先进的数学、统计分析技术及方法、通讯、信息技术成为税收管理各领域、各主要环节的重要支撑,税收管理过程的数理化、智能化、自动化大幅提升 。通过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建设,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成果被广泛地应用于税收管理领域和税收管理的各主要环节;信息化装备成为税收管理的基本手段;现代通讯网络传输的电子信息成为税收管理信息获取的主要来源和实现税源监控的主要渠道;满足日常税收管理需要的应用软件系统涵盖税收管理体系各个主要环节;税源、税基信息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税收管理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分析使用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适应现代税收管理需要的其它税收管理装备、设备、工具得到有效配置和保障 。形成以税收管理流程设计及管理技术、税收管理调查技术、税收评定技术、税务稽查技术、税收法律解释及适用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现代税收管理技术体系 。具体包括:以流程为导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工作流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评定为重点的税收执法工作流体系,以法定主义为导向、以依法治税为核心的税收法制工作流体系,以促进遵从为导向、以人力、技术为关键的支持保障工作流体系 。建立情报驱动的税收遵从风险管理过程逻辑和运行方式 。将情报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前置步骤,作为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应对的前提,作为税源专业化技术过程的逻辑起点 。将情报采集应用贯穿于风险管理全过程 。工作流驱动成为税收管理专业化分工、协作、管理的主要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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