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哪些进项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1 。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3.购买农产品 ,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 还应当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支付运输费用的 ,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接受运输服务 ,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 还应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 向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缴纳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增值税 。关于扩展数据的说明:1 。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人脸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或者是否及时申报认证 。2.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以低值易耗品和修理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 , 以各种借口抵扣进项税额;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是否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的科研用固定资产是否申报并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3.所购货物是否用于其他用途(如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 。)而且进项税还是申报抵扣的 。4.有无非正常损失的外购商品、在产品、产成品 , 按正常损失报批 , 不结转进项税 。5.企业兼营非应税服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 是否按照购进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既从事出口又从事国内销售 。进项税是否按照采购的国内原材料全额抵扣 。6.如有退购或折扣 , 收回价款和增值税 , 当期进项税额不会相应减少 , 造成虚增进项税额 。7.从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是否转入账外小金库 , 未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将获得的实物回扣以接受捐赠的名义入账 ,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注销销项税额而不用从买方获得的统一退税来抵消进项税额是没有错的 。参考百度百科-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哪些进项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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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1.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3.购买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抵扣率(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 , 按照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 , 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准予扣除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买废旧物资 , 可以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按10%抵扣进项税额 。6.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大概有购买材料 , 固定资产 , 结算运输费用 , 销售废旧物资 , 海关进口增值税 。凡是能开增值税发票的 , 税务局都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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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除了以下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除税法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外 , 均可抵扣 。其中 , 不可抵扣输入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社会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2.非正常损失的采购货物 ,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以及运输服务 。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 对在产品和产成品有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劳务 。
4.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 , 以及该房地产所消耗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和建造服务 。
5.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外购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 , 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
6.购买了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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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哪些进项税额能抵扣?抵扣方式是什么
纳税人一般可抵扣进项税范围为:
第八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以下简称购买货物或者应税服务)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 。
下列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三)购进农产品 ,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 ,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 , 由国务院决定 。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 , 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 , 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 ,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 ,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 , 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 ,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 ,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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