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法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包括哪些,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是

一、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 , 在纳税义务方面排除了两种情况:一是应税污染物不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 , 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 , 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 , 不必缴纳环境保护税 。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 , 减少污染物排放 ,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开征环境保护税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 , 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 。二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收体系 , 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 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 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是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 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 强化预算约束 。参考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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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税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1.对排放污染征收的税种包括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汽车尾气等征税 , 如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化学税等 。2.对高能耗和易耗品的行为征收的税 , 也可称为固体废物处理税 , 如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电池税等 。3.为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而征收的税种 , 如开采税、地下水税、森林税和土壤保护税 。4.对造成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污染的行为征税 , 如噪音税、拥堵税、垃圾税等 。5.对农村或农业污染征收的税 , 如超额肥料税、肥料税、杀虫剂税等 。6.为防止核污染而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铀税 。信息拓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 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 确保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合作机制 。从法律上明确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发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排污数据、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欠缴税款、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来源:百度百科-环境保护税
三、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7月31日 , 我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 , 为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 国家税务总局与环境保护部正式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合作机制备忘录 , 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 , 明确职责分工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 环境保护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 , 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为征税对象 。其计税依据不同于其他税种 , 专业性强 , 征管复杂 。因此 ,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 , 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随着2018年1月1日环保税正式开征日期的临近 , 相关征管准备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 。此次签署的合作机制围绕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合作的任务 , 突出了当前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 包括发布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规范、制定实施减免税政策的操作性文件、开发建设核心税收征管系统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等 。据介绍 , 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将认真落实备忘录 。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 进一步明确分工 , 细化任务 , 倒排工期 , 推进整合 , 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务、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 , 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如期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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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哪些?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按照国际惯例 ,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 ,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该具有普遍性 , 即所有此类行为和产品都应纳入征收范围 。但是 , 鉴于目前我国对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缺乏经验 , 在开征这一税种的初期 , 征收范围不宜过宽 。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 从重点污染源和容易征收的征收对象入手 , 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目前 , 首先应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是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和各种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排放 。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在我国的环境污染最为严重 , 仅工业废物排放就占我国污染源的70% 。而且 , 对这种行为征税 , 我国不仅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依据 , 还有很多国外的经验可供借鉴 。其次 , 那些由难以降解和回收的材料制成的 , 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包装商品应纳入征收范围 。这种商品严重污染环境 , 不容易淘汰 , 容易征税 。
五、环保税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征收范围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在现行排污费标准的基础上 , 设定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
六、环境保护税的征税
对象有哪些?环境保护税的课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 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 ,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 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 。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 , 在开征此税的初期 , 课征范围不宜太宽 。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 , 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 , 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目前 , 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 。因为 , 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 , 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 , 对此类行为课税 , 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 , 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 。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 。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 , 且不易消除 , 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法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包括哪些,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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