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有哪些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有:1 。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收取滞纳金 。4.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7.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赞助费用 。8.未批准的储备支出 。9.其他与收入无关的费用 。以前年度纳税中支付的滞纳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 。延伸信息:税前扣除主要包括: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3360指销售税及附加(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税外,不纳入计税范围,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由企业缴纳,已扣除管理费的,不再作为营业税单独扣除 。2.其他费用,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外,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 。提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计算限额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寿险公司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额的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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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哪些业务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普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化妆品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白酒制造)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1 。从事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白酒制造除外)的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三、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指哪些
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过去内资企业对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实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外资企业则允许据实扣除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合并计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 。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主要考虑:一是很多行业反映业务推广费和广告费性质类似,要统一处理;二是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费用,应允许税前扣除;第三,广告费具有投资大、受益期长的特点;第四,目前我国广告市场不规范,有的甚至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实行年度比例扣除有利于收支比例,符合广告费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1 .化妆品制造业、药品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不含酒类制造业,下同)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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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按销售收入的15%据实列支,超出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对白酒、烟草行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
五、不能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宣传费就是指不符合规定的,比如广告费一定要通过广播 电视等媒体向外宣传,那种以赞助费形式变相做广告的就不能扣除了 。具体可以参照税法教材企业所得税的讲解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方得以明确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然不得扣除、其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均为不超过15%除以上由“财税48号通知”列举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仍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不超过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对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 。执行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 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3.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 。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5.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 。该条是“财税48号通知”新设立的规定,也是一大亮点,对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可以在盈利与亏损、税率高与低的关联企业之间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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