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是视同销售抵扣进项税?哪些又是不用视同销售,但是进项必须转出?
你好,回答你的问题,下面是我的课堂总结:有两个标准,一个是行为是否增加价值,一个是行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1)如果经济行为导致增加价值,则视为销售 。例如,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不论内部消耗、职工福利、免税使用,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视为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 。2)如果经济行为没有增加价值,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 。如果是企业内部的,那么属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况;如果是企业外部的,则视为销售 。如果购买的材料没有增值,那么它将用于消费、职工福利、免税和企业内部其他方面,这就是进项不能抵扣的情况;如果采购的物资用于发放、捐赠、投资等 。企业外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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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销售应视为自产或外购商品从本环节转入下一环节,但不属于正常销售(不进行价格结算);销售视同销售业务,计算销项税额 。不可抵扣进项税是指从上一环节采购的货物,在采购时已经缴纳或承担了增值税,直接进入该环节的最终消费 。不是销售问题,没有计算销项税,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购入的货物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范围的,在购入时已支付或已缴纳的增值税直接计入相关成本,不做进项税处理 。购买时已抵扣进项税的货物,以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转出,即抵扣当期进项税 。它被视为销售业务 。计算销项税额时,应纳税销售额根据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非销售价格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确定 。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可以按照原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无法确定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按照当期成本乘以税率转出 。延伸信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将商品交付他人代销;代销商品;两个以上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无偿送给他人 。在会计上具体解释如下:(1)将商品交付他人代销:将委托方处理3354a视为买断,一般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2)收到委托方的委托单时,确认收入;(3)认定两个以上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调拨到另一个机构销售,除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外:收入(4)不确认为自产自用,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收入不确认为:在建工程(非生产性机器设备)贷:存货(成本)(此处注意:营改增后不再视同 。(5)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进行投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借款:长期股权投资贷:存货(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率)贷:资本公积(差额)或借款:长期股权投资贷:固定资产清算(账面价值)贷:资本公积(差额)非同一控制下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3354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向股东或投资者发放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商品贷:应付股利贷:应交主营业务所得税3354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发放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贷:应交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交职工薪酬办 。“企业向职工提供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费用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8)视同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 。贷:营业外支出:库存商品应交税费(成本)-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三、11年现行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不予抵扣的项目有哪些,视同销售的项目有哪些? 谢谢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的运输费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和委托商品用于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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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吗?【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哪些属于视同销售不能抵扣进项,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视同销售是将本环节自产或外购的货物向下一环节移送,但又不属于正常销售的情况(无价款结算);视同销售按销售业务处理,计算的是销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是从上一环节购入的货物,购入时已支付或负担了增值税,在本环节直接进入最终消费,不是销售问题,不计算销项税,因而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视同销售业务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计税销售额按同类货物对外售价确定,无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在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无法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现在的成本乘以税率转出 。
五、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 。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贷:库存商品 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 总结与归纳(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 。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不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吗?不得抵扣进项税,其含义是企业购入的商品,企业为最终消费者,商品价值没有转移到企业的产品上去,所以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而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将自己的产品无偿运用于某些方面,其销项税不得减免而导致的视同销售行为 。同样是用于职工福利,如果是外购品,就是不得抵扣进项行为,如果是自产产品,就是视同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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