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纳税人年度汇算办理渠道 纳税人购货渠道有哪些,进货渠道

一、若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而购货得的渠道有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那进购材料设备时有什么区别?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 。使用不同的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进行销售 。他们可以向税务局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开具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货物时,他们可以收到普通发票,也可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账务处理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照金额支付成本,纳税部分缴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小规模纳税人全额进入成本 。3.应付税款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都是按照‘抵扣制度’计税,也就是按照产出减去投入的余额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销售收入额乘以(1)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3% 。4.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和17%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工业企业统一按3%征收(免税的除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含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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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项与进项税额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你好!公司合理避税可搜索“捷税宝”3354顾问一对一免费策划,政府扶持套餐落地!一、结算方式的筹划增值税纳税人作为生产资料的购买者,可以对所购买的生产资料进行成本筹划,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进项税的纳税筹划是可行点之一 。买方购买商品的结算方式可分为现金购买、赊购和分期付款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尽量选择分期付款,分期开发票 。企业在采购商品的过程中,一般采取先付清货款,再取得发票的方式 。如果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支付,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减轻税收压力 。一般情况下,销售结算方式由卖方决定,买方对所购商品结算方式的选择权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谈判协议 。买方可以利用市场供销情况进货,在谈判中占据主动,让卖方提前纳税,以此来拖延纳税时间,为企业争取尽可能长的“无息贷款” 。二 。进项税抵扣时间规划《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时间如何确定》严格规定了各类企业(经营业务不同)的进项税抵扣时间 。销售环节的进项税抵扣内容是前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纳税人不能随意提前抵扣进项税,以达到缓缴税的目的 。进项税抵扣时间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区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买方,可以通过规划进项税抵扣时间来延迟纳税 。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尽快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计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降低当期增值税税负;如果取得非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购买方是工业企业,则应缩短所购货物的入库时间;如果是商业企业,买方选择按需支付,那么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支付期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用应付账款结算货款,则不能在购买商品的当期抵扣所购商品的增值税,只能在全部货款结算完毕的当期进行进项抵扣,增加了当期的增值税税负,达不到缓缴的目的 。这时买方可以选择的税务筹划方式就是结算方式的选择,通过结算方式可以规划进项税抵扣时间 。比如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 。税法规定,分期付款取得的货物,其进项抵扣时间为分期付款每个付款日的当期,这样就可以分步产生延期纳税的收益,以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为服务费用结算日的当期 。此时,增值税税负也可以通过结算方式递延 。三 。选择供应价格的计划 。由于增值税实行发票抵扣制度,只有普通纳税人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到买方的增值税税负 。一般纳税人买方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购买渠道 。一种是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可以取得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如果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可以
对于买方来说,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后的净利润相等,那么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如果双方投标基础给买方纳税人带来的净利润不同,则应选择给买方带来更大净利润的供应商作为货源,于是就有了价格折扣率(R) 。这个时候应该怎么选择?作者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比如买方有两个进货渠道,其中一个是一般纳税人,买方支付的进货金额为Y;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金额为x,购买金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抵扣,t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t“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Py为一般 。
纳税人供货价格,Px为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价格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 。分析:假设从不同供货方取得的货物后的净利润相等,则有Px=Rp(t,t”) 。购货方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并无差异,此时Rp(t,t”)即为价格折让率 。如果Px>Rp(t,t”)Py,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低于比价格折让率折让后的价格,对于购货方来说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方,取得增值税按照购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抵扣的好处 。如果Px购货方纳税人可以按照价格折让率选择供货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至3%,相对于购货方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17%和13%,就有不同情况下的价格折让率Rp(t,t”),则Rp (17%,13%)=86.80%;Rp (17%,0)=84.02%;Rp (13%,3%)=90.24%;Rp(13%,0)=87.34%,其中Rp(17%,0)表示购货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供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普通专用发票 。四、运费的筹划购货方购入的货物可以由自营车辆承担运输,也可以委托专营运输的企业运输 。对于这两种方式发生的运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所不同 。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购入货物产生的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 。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支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那么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会对企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纳税筹划时就必须找到运费扣税平衡点,即当企业运费价格中可抵扣项目金额比例达到平衡点时,无论选择哪种运输方式,企业所抵扣的进项税额相等 。如果自营车辆产生的运输耗用费用大于平衡点时,使用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车辆运输购入的货物就可能承担较高的税负,此时就应该选择外购运输费用或将非独立的自营车辆独立出来成为独立核算的企业 。总之,增值税纳税人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可以单个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以上方法 。但是这些选择方法仅从纳税的角度考虑,并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因素,如其他购货成本、合同条款、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的质量差异等,企业应从企业的终极财务管理目标的角度来考虑税收筹划 。
【下列关于纳税人年度汇算办理渠道 纳税人购货渠道有哪些,进货渠道】三、《增值税暂行条例》里规定的企业特殊销售方式有哪些?各种特殊销售方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解惑《增值税暂行条例》里规定的企业特殊销售方式和税务处理: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 。三、以旧换新销售(一)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 。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除金银首饰以外)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五、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综上规定,纳税人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没有以折扣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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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暂行条例》里规定的企业特殊销售方式有哪些?各种特殊销售方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大家解惑(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三种折扣:1)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税法规定: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
五、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是一个什么样的东东啊?1、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就是证明企业有正常的购销渠道,而不是没有真实业务的皮包公司;一般来说,企业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就可以作为货物购销渠道证明;2、相关的合同,收入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如果只有几万快是不能证明企业有达到收入标准的能力的;
六、纳税人购买服务业定额发票方式有哪几种?服务业定额发票一般由地税机关发售给纳税人,不存在代替税务机关销售发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工本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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