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证券业按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准备金和期货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1 .证券储备(1)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20%手续费和10%年费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每笔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每笔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应当缴纳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三、国债现货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的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的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的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的万分之二十、4天期国债的万分之五十 。按日支付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百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百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百分之十二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沪深交易所按交易手续费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5% ~ 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 。期货准备金(I)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按照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规定数额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从其交易手续费收入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减去应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净收入的5%,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的比例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中支付的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在基金总额达到相关规定金额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The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已报未决赔款准备金、未报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报未决赔款准备金最高按当期已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赔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未决赔款准备金按当年实际赔款金额的8%提取 。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Credit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从已税前扣除的担保代偿准备金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中扣除,不足冲抵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允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包括(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进出口票据、同业拆借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金融企业借出并负责对外偿还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 。金融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应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号
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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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中准入扣除的项目包括 哪些准备金支出可税前扣除,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计提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三、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 。3、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 。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企业财务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扩展资料: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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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预提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费用和负债,但如果仅会计上预提却未实际支付和取得合法扣除凭证,虽有个别地区规定可以扣除,实务中是否都能实现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是有争议的 。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一些预提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作出了具体规定,如预提未发放的工资、预提未实际使用或上缴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而对其他预提成本费用能否扣除、如何扣除,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莫衷一是,往往成为汇算清缴的“老大难” 。政策解析预提费用税前扣除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合法、相关、合理、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 。也就是说,预提费用确实已实际发生(证据、发票),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费用能可靠计量,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 。同时,还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银行贷款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注意,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可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是可以预提并税前扣除的 。但要注意,预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应计入下一年的成本费用,本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 。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如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及五项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等 。不能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售后服务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税前扣除 。售后服务费作为预提费用若尚未发生,属于不确定的支出,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2013年销售汽车100辆,根据权责发生制及谨慎性原则,年底按每辆1万元计提售后服务费,计提销售费用300万元,待下年实际发生维修服务时冲减预计负债 。那么该公司计提的300万元销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时再作纳税调减 。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对于账面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且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 。如果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若有余额,应进行纳税调增,待下年实际发放时调减 。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
五、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四是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执行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明确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包括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两类 。证券类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及扣除标准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类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及扣除标准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日常业务中,金融企业往往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要求,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 。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将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到期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
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支出不得扣除一、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包括: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 。其中,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二、不得扣除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扩展资料准予扣除的扣除标准: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为14%,工会经费扣除额为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5、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7、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 。2、配比性 。3、相关性 。4、确定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准予扣除项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予扣除项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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