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附加税只扣了城建税 哪些税可以扣城建税,城建税可以抵扣吗

一、在企业所得税中为什么要扣除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照税收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但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 , 允许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 , 扣除计算至项目发生当年 , 但补缴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因此 , 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 , 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最多可按项目年度计算扣除 , 但缴费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说的税 ,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扩展信息:1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债务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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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二)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 或者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其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6号文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扣除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 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 。征地拆迁补偿 , 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安置费、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房支出等 。项目前期费用 , 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测绘、“三通一平”等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以外包方式支付给承包人的建设工程造价 , 以及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卫生、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设施费 , 包括开发小区内公共设施发生的不能有偿转让的费用 。间接开发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 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土地开发及新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 可按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分摊 , 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允许据实扣除 , 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金额之和的5%以内扣除 。不能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应当在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上述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屋建筑物评估价格 , 是指旧房屋建筑物转让时 , 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的折现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 , 是指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转让不动产所支付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作为税金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的金额总和加计扣除20% 。“第三 ,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如果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 则不计入抵扣范围
一)营改增后 , 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 , 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 , 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可以扣除营业税、城建税之类的税金吗?什么样的可以什么样的不可以?不能一概而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能扣除税金的有:1.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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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增值税是价外税 , 跟利润没有关系 , 不存在税前税后扣除的问题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 , 是正常的营业税费 , 可以在税前扣除 。
【为什么附加税只扣了城建税 哪些税可以扣城建税,城建税可以抵扣吗】五、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 允许从收入中扣减的税金及附加有那些?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 允许从收入中扣减的税金及附加有: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2)土地开发成本、费用;(3)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 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上述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单位 , 则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及有关费用 , 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 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允许据实扣除 , 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 ,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 , 加计20%的扣除 。(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六条的规定 ,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 , 分期分批开发 , 转让房地产的 , 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 或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也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分摊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 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 , 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 ,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 , 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 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 , 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税率30%、40%、50%、60%) 。
六、什么情况下就可以计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分别按照未交增值税(留抵除外)7%、3%、2%计提城建税、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纳税人按营业收入计提营业税 , 分别按营业税7%、3%、2%计提城建税、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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