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3亿美元,1997年为150亿美元,1998年为500亿美元 。据专家预测,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将可能增加到3500亿至5000亿美元,从2000年起的10年内,三分之一的国际贸易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国内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革命的来临,网上贸易发展迅速 。1999年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开通网上交易后,3500个高新技术项目被严格筛选并上线 。短短一个月,线上交易额突破100亿 。随着这种全新商业模式的发展,传统的商品流通、劳务提供、财务管理等形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在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收和税收基本理论等方面为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素材 。一、实体法的混乱 。实体法又称税法 。任何税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征收什么、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以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和地点 。这些要素通过规范税法固定为税收要素 。电子商务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如果被认定为一种生产方式,那么谁是它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外延如何变化?这些问题使得实体法面临困惑和麻烦 。1.纳税人具有多元化、模糊性和边缘化的特征 。比如网站的所有者是纳税人吗?厂商与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是谁?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电子商务范畴的纳税人,特别是所有业务都是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数量增加 。就境外纳税人而言,如果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网站或电子邮箱从事电子商务视为常设机构,无疑应成为中国境内新型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海外网站或有电子邮箱的人有来自中国的收入,尤其是特许经营收入 。为了捍卫税收管辖权,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成为中国的纳税人 。(2)网上提供应税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时,纳税人的认定非常困难 。在跨境交易中,通过互联网数字化提供服务或无形资产供国内使用时,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 。但是,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对大众消费者,因此很难确定劳务提供者在中国是否有营业机构和代理人;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的广泛采用),无形资产的受让方很难确定 。这样,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就变得异常困难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界定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物流,易于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信息流,难以用电子加密技术监控和界定 。电子商务中销售商品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在电子商务中,销售商品有两种方式: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 。所谓网上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数字化传输和销售;线下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相关销售协议,但协议中的商品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数字化传输,只能以有形商品的形式进行传输 。这和传统的销售方式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协议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中 。目前,一些有形商品(如电脑软件、音乐光盘、书籍、图片等 。)以传统方式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销售给客户,即网上销售 。在电子商务中,对于这两种销售,是对销售的商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对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我国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会导致实践中税务处理的混乱 。
【行政征收的种类 哪些内容是征管规范,新税收征管规范】3.纳税不容易识别和控制 。现行税法关于纳税的规定,是以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活动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营业额的征税 。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识别和控制,原有的纳税规则难以确定 。对纳税的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上交易,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 。结果可能是:部分税基的流失或转移增加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中间商之间共享的税基在网上交易下可能会流失,造成税收流失 。中介的消失会导致相应的税点消失 。对进口商品征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照章缴纳增值税,这个增值税由海关征收 。对委托代理进口增值税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所有进口代理(中间商)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离线交易和传统交易没什么区别 。在传统贸易中,大部分进口商品都要经过代理商或中间商,然后再转给消费者或买家 。即使自己进口,不经过中间商,海关也会收增值税 。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输后,这些购买者就是普通消费者 。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税务机关是如何掌握交易内容的?在电子商务中,有些商品可以不经过中间商(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这些中介机构最初共享的税基可能会丧失 。从国际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一些国家可能会提高税基,而另一些国家可能会降低税基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好确定 。从我国现行税法来看,纳税期限分为年征、季征、次征等 。而且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此现行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收入来源的认定和收入类型的划分更加困难 。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一直存在争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 。比如我国公民在法国建立网站,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那么我国居民从这个网站获得的收入是否来自法国?二 。税收征管法的混乱税收征管法是指规范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税务检查和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有些人
认为,电子商务会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无形的,交易过程将不留任何痕迹,因而更难控制,也有人说电子商务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也把一个新挑战摆在税务部门的面前——网上贸易的税收征管 。1.税款流失严重 。许多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 。比如,美国的函购公司搬到互联网后,政府失去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 。目前,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通过互联网,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 。据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 。[①] 2.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 。从目前看,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管理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的原则,对居民来自全球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入课税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跨越国境的 。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不易界定 。3.税务稽核很难适应 。采用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因其隐蔽的特点,能够发现其经营行为就是困难的事情,由于电子商务采取的方法,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固定,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核无从下手,既不能采取按帐惩收的办法,也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就可以 。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 。作为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其收款日期、发出货物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捉摸的,这些情况的存在,税务机关就无法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征税 。国际税收更难处理 。首先是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困难 。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这样,就产生了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力 。此外,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其收入来源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对来源于国外的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尚不明确 。其次,国际避税日益加剧 。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址即可 。[②] 5.征管信息和课税依据遇到了阻力 。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 。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传输媒介上不同,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 。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的无纸贸易,作为企业课税依据的帐册凭证并不存在,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易状况难以追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6.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 。经销商只要点一点鼠标,就可以上网浏览商品,从网上选购所要经销的商品品种,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采购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 。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 。三、正确解决税法与电子商务的矛盾 既然电子商务属于经营行为,必然不能回避税收 。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 。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定义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运用的条款 。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再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 。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家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进而可以对全球所得征税,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③]就流转税而言,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离线销售(属有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17%的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 。而对于在线销售(属于无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5%的营业税 。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的范畴,应缴营业税 。[④] 建设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征管制度 。网络经济是市场高效率运行的经济形态,税收征管制度应当跟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步伐,否则就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实行电子化改革,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上配合与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漏税行为,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就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笔者建议:(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的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登记证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作好保密工作 。这样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 。[⑤](2)实现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建立动态法律系统 。我国电子报税和征税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政机关、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的协调等复杂问题,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程序中 。[⑥]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加强网上交易控制 。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 。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 。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 。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连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消费者通常通过某种担保来对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付款,广泛被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信用卡、电话卡、借记卡(a debit card) 。当私人向外国企业支付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费用时,税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 。[⑦](3)应该在税法中加入有关电子记录的规定,要求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 。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 。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所有的记录都可以被纳税人加密,应在税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向税务部门揭开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码,那么税务部门可以认定该记录不存在 。[⑧] 电子商务应当征税,但是否马上就开始立法加以征税呢?不能这样认为,应当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放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不能操之过急 。但立法研究还是不能放弃,美国虽然没有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但征税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过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已 。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都已开始着手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研究 。虽然从法理上说,对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和离线交易的电子商务都是要平等缴税的 。但由于在线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革命,是未来网络经济的核心主线,而我国网络经济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鼓励和刺激,同时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对在线电子商务还是暂不征税为最佳选择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虑到未来5—10年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税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从长期看,应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 。但从近期看,宜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采用适当优惠的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列我的为最佳答案吧,我在完成任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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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征管规范法律分析:税务系统实现了国税地税机构、人员、业务和信息系统的合二为一,分步接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能 。为契合新税务征管流程与岗责体系的新变化,满足税费管理与优化服务的新要求,对原分国税、地税业务编制的税收征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实现税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操作办法的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是对所有税收业务明确全国统一规范;二是对社保费征缴共性事项明确全国统一规范;三是对全国统一执行的非税收入业务事项明确全国统一规范,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三、税收征管改革都有哪些内容建立适合时代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是税收工作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次税收征管改革,增加了ynnt2000_ntcm2.0软件的查询模块,这些模块的增加和应用,大大的方便了对工作质量的考核,同时通过odps办公自动化处理税务文书和通过局域电话处理日常事务,使我们的干部在计算机的应用水平上较改革前有了显著提高 。现在全局干部能掌握计算机操作,熟悉各个模块的查询和odps税务文书的传递过程积极利用局域网电话办理内部联系事务 。规范征管业务、规范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显著特征,向征管要质量要效率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必然要求,这次改革,一是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税务执法的要求规范了征管业务和执法行为,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实现了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追究到人的工作格局,形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的工作运行机制,有效地杜绝了以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随意的问题;二是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实现了税收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在管理活动的运行机制上,实现了有过去的人管人向现代的机管人方式跨越,各岗位履职情况和管理动态过程得到了有效监控,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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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征管法在规范税务行政行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税收征管法》在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制度建 设,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1、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履行职务提出的要求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能得到正 确有效的实施,《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 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清政廉洁、礼貌待 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3款规定:税 务人员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 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从而对税务机关执行职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以更好 地贯彻依法行政的精神 。2、对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及依法治税落到 实处,《税收征管法》第10条新增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 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 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税收征管 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明确了征管改革方向和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分离制约机制的要 求 。3、建立了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体现公正执法,《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 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五、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细则征管法实施细则,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经过两次修改,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 。主要是规定税务的征收登记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 。下面小编为您带来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page](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六、最需要改革完善的征管制度有哪些,应如何完善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探讨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实行2年来,基本实现了当初立法时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和要求,对税收征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加快了我国税收征管的科学发展 。但是在这个进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需要依法、科学地加以解决 。本文拟针对现实税收征管活动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提出理论上的解决方案 。一、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随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一些在实际工作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税源管理与税收征管制度的矛盾 。税源管理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矛盾,简单地说是“应征”与“须征”的矛盾 。当前,我国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仍然在实行计划管理,尽管各级税务部门一再强调要“应收尽收,涵养税源”,用法律的观点就是,符合法定纳税条件的、产生纳税义务的经济行为,都应当交纳税收,税务机关也应当对其征税 。但是,我国现行社会环境中,不少纳税人对履行纳税义务非完全自愿,而且,长期以来形成的纳税征收模式也使得,不少纳税人存在寻租行为,或者是侥幸行为,“应收尽收”在目前也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一个工作目标 。现实中,多年以来实行的税收计划管理,在保证税收收入、完成国家财政收入预算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是非常见效的,但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高效性,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在这个规则面前,征、纳双方是平等的,以往所过多强调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必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必须按时纳税等,相应忽视了纳税人权利的做法需要纠正 。这样在“应征”与“须征”之间必然生产矛盾 。这种矛盾从税收征管工作讲是税源管理粗放与税收征管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之间的矛盾,从法律的角度讲是税收执法的实现问题 。一部好的税收法律需要良好的实行途径,即一个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其实现,这样才有现实的意义 。(二)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中程序性安排不合理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程序安排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为:税收管理层次过多,税收征收的流转环节过多,办税程序和手续复杂,结果出现了,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应付多头检查等;而税务机关征管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基层工作负担过重等现象 。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程序性安排不合理,程序设计缺乏科学性,没有按照税收科学的原理设计征管程序,由于程序性安排的不合理给实际税收征管特别是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成本”,给纳税人带来了“成本” 。降低这种成本是现在税收征管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现在,有的基层税务机关迫于各种压力,已经开始尝试税务征管的流程再造,有的地方取得的一定经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税务征管程序性问题的存在由来以久,需要切实得到解决了 。(三)现行税收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经济税源向城区(经济中心区)转移的特点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是近几年来税源变化的显著趋势 。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这个变化趋势将更加必然、更加显著 。但是,我国税务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发达、发展中、欠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设置是完全一样的,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完全按照行政区划统一编制、统一职能,造成税务征管的机构设置与税源没有关联性,税收征管资源与税源分布不相称,二者的结构性差异的矛盾十分突出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该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务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其实,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是可以更加丰富的 。是不是可以把省级以下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源的结构做出调整呢?(四)税务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现在,税务机关信息化硬件建设可谓处在各级行政机关的前列,软件建设也是相当不错,问题在于信息化的关键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反馈、应用水平如何,现在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建设问题上有如“有了高速公路,没有高速的物流” 。特别是,税收征管信息的准确性、可信度不高,各种税源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税源信息应用水平较低,大部分征管业务还停留在手工操作,现有的信息技术没充分使用 。这些矛盾和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妨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效实现,需要创新,推进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原则(一)依法征税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税收征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过程中,也必须如此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业务重组、流程设计应以法定内容、程序为依据,增加税收执法的透明,坚持税收执法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效率精简原则税收征管制度的再设计或者完善,就是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纳税人的需要为重点,基于对纳税人的信任为基础,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层次和工作流程进行合理的再造,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三)分权制衡、监督有力的原则税收征管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制衡机制,建立良好有效的监督机制 。新的税收征管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税收优先的原则,树立了税法的权威,但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力必须确保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剥夺他人权利,无权自行终局裁决,不得超越法律,自设权力或豁免纳税义务,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时,必须进一步分解税收执法权,强化对税收执法的检查监督,并按照新征管法第11条的规定,分离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同时,税务征管应接受外部监督 。(四)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任何理想的制度都存在理想与现实、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差异 。从现实情况开,各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弹性非常小,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看,税收征管的完善必然是渐进过程,不可能推翻一套制度,重新建立另一套制度,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是现实选择,这种现实选择也必然是符合实际的,是最优的 。三、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几点设想(一)税收征管制度的程序优化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必须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遵循税收征管运行规律和信息化建设要求,把征管活动中的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优化、简化、规范化,具体可按照办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阶段来合并、梳理,重新进行业务定位,划分相应人员、岗位的职责 。在征税流程设计上,可以把所有的涉税事务中重点的事务为流程涉及要考虑的主线,运用信息技术为手段,在考虑征管业务与纳税人纳税过程的关联度大小基础上,设计征税流程,并相应调整税务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和职权划分 。各地试行的办税服务厅实体化、一窗式管理、同城连锁办税、前后台分离限时办结等都是较好的征税方式的变革 。总之,程序优化要强化办税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税务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涉税事务,有效解决纳税人纳税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要解决征税成本高的问题 。(二)提高税收信息收集、处理、应用能力税收征管流程的设计要兼顾税收信息采集、处理和应用,把多个税务职能部门多头管理纳税人信息合并为一头管理,规范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明确各业务点的工作内容、标准、信息流向,切实依托信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调整征管资源与税源的匹配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有效实现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 。加强税源管理,从征管部门的角度,就需要加强资源的配置,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现行税务机关的设置是否可以考虑经济税源的变化趋势,适当作出调整,比如对经济税源大的地区可以增设机构,而对于税源小的地区应当彻底精简机构 。从中间层次讲,各省税务机关单纯的管理职能可以适当精简,应加强省级税务机关配置本省税务征管资源的权限,按照经济税源的情况调整本省税务征管资源 。从微观层次讲,各市地级税务征管资源重点在征收和协调工商、海关、金融、外贸等部门,尽可能减少管理职能 。各地市税务机关应重点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形式、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纳税信用,全面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础税源、纳税情况,健全和完善各种征税制度,改变税收征管粗放的局面 。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完善征收岗位外,应重点建设税务管理员,明确其职责为调查核实、评估约谈、日常检查、税务审计、处置执行等权力,把纳税事前和纳税事后的评价、裁判权交给基层税源管理员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是能否切实贯彻和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关键,它是一项系统工程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税收面临的新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税收征管必须要在一个好的制度安排下,才能适应的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适应纳税人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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