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征收行为 哪些是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

一、税收征管规范
法律分析:税务系统实现了国税和地税机构、人员、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逐步接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能 。为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流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新变化,满足税费管理和优化服务的新要求,对原国税、地税业务编制的税收征管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实现了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操作方式的统一、规范和标准化 。第一,明确所有税务业务的全国统一标准;二是明确了社保费征收常见问题的全国统一规范;三是全国统一实施的非税收入业务项目,要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规范,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和支付人,规范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营业收入;(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收入 。个人所得税按照居民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合并计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规范征收行为 哪些是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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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3亿美元,1997年为150亿美元,1998年为500亿美元 。据专家预测,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将可能增加到3500亿至5000亿美元,从2000年起的10年内,三分之一的国际贸易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国内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革命的来临,网上贸易发展迅速 。1999年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开通网上交易后,3500个高新技术项目被严格筛选并上线 。短短一个月,线上交易额突破100亿 。随着这种全新商业模式的发展,传统的商品流通、劳务提供、财务管理等形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在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收和税收基本理论等方面为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素材 。一、实体法的混乱 。实体法又称税法 。任何税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征收什么、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以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和地点 。这些要素通过规范税法固定为税收要素 。电子商务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如果被认定为一种生产方式,那么谁是它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外延如何变化?这些问题使得实体法面临困惑和麻烦 。1.纳税人具有多元化、模糊性和边缘化的特征 。比如网站的所有者是纳税人吗?厂商与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是谁?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电子商务范畴的纳税人,特别是所有业务都是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数量增加 。就境外纳税人而言,如果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网站或电子邮箱从事电子商务视为常设机构,无疑应成为中国境内新型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海外网站或有电子邮箱的人有来自中国的收入,尤其是特许经营收入 。为了捍卫税收管辖权,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成为中国的纳税人 。(2)网上提供应税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时,纳税人的认定非常困难 。在跨境交易中,通过互联网数字化提供服务或无形资产供国内使用时,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 。但是,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对大众消费者,因此很难确定劳务提供者在中国是否有营业机构和代理人;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的广泛采用),无形资产的受让方很难确定 。这样,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就变得异常困难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界定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物流,易于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信息流,难以用电子加密技术监控和界定 。电子商务中销售商品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在电子商务中,销售商品有两种方式: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 。所谓网上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数字化传输和销售;线下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相关销售协议,但协议中的商品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数字化传输,只能以有形商品的形式进行传输 。这和传统的销售方式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协议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中 。目前,一些有形商品(如电脑软件、音乐光盘、书籍、图片等 。)以传统方式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销售给客户,即网上销售 。在电子商务中,对于这两种销售,是对销售的商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对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我国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会导致实践中税务处理的混乱 。
3.纳税不容易识别和控制 。现行税法关于纳税的规定,是以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活动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营业额的征税 。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识别和控制,原有的纳税规则难以确定 。对纳税的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上交易,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 。结果可能是:部分税基的流失或转移增加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中间商之间共享的税基在网上交易下可能会流失,造成税收流失 。中介的消失会导致相应的税点消失 。对进口商品征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照章缴纳增值税,这个增值税由海关征收 。关于
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离线交易,与传统方式没有区别,在传统交易中,进口货物大多通过代理人或中间商,然后再转至消费者或买受人 。即使不通过中间商而自行进口,海关也会代征增值税 。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送后,这些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征税机关如何掌握交易的内容呢?在电子商务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 。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者身上的税基可能会丧失,从国际角度看,这表示有些国家可能会使税基增大,有些则可能反而减少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 。从我国现行税法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次征收等多种,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对所得来源地认定及所得种类划分更为不易,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 。例如,我国公民在法国设立一个网站,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则我国居民由该网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二 税收征管法的困惑 税收征管法是指税收征收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 。有些人认为,电子商务会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无形的,交易过程将不留任何痕迹,因而更难控制,也有人说电子商务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也把一个新挑战摆在税务部门的面前——网上贸易的税收征管 。1.税款流失严重 。许多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 。比如,美国的函购公司搬到互联网后,政府失去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 。目前,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通过互联网,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 。据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 。[①] 2.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 。从目前看,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管理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的原则,对居民来自全球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入课税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跨越国境的 。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不易界定 。3.税务稽核很难适应 。采用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因其隐蔽的特点,能够发现其经营行为就是困难的事情,由于电子商务采取的方法,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固定,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核无从下手,既不能采取按帐惩收的办法,也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就可以 。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 。作为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其收款日期、发出货物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捉摸的,这些情况的存在,税务机关就无法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征税 。国际税收更难处理 。首先是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困难 。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这样,就产生了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力 。此外,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其收入来源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对来源于国外的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尚不明确 。其次,国际避税日益加剧 。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址即可 。[②] 5.征管信息和课税依据遇到了阻力 。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 。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传输媒介上不同,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 。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的无纸贸易,作为企业课税依据的帐册凭证并不存在,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易状况难以追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6.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 。经销商只要点一点鼠标,就可以上网浏览商品,从网上选购所要经销的商品品种,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采购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 。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 。三、正确解决税法与电子商务的矛盾 既然电子商务属于经营行为,必然不能回避税收 。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 。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定义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运用的条款 。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再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 。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家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进而可以对全球所得征税,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③]就流转税而言,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离线销售(属有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17%的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 。而对于在线销售(属于无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5%的营业税 。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的范畴,应缴营业税 。[④] 建设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征管制度 。网络经济是市场高效率运行的经济形态,税收征管制度应当跟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步伐,否则就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实行电子化改革,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上配合与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漏税行为,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就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笔者建议:(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的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登记证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作好保密工作 。这样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 。[⑤](2)实现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建立动态法律系统 。我国电子报税和征税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政机关、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的协调等复杂问题,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程序中 。[⑥]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加强网上交易控制 。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 。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 。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 。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连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消费者通常通过某种担保来对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付款,广泛被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信用卡、电话卡、借记卡(a debit card) 。当私人向外国企业支付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费用时,税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 。[⑦](3)应该在税法中加入有关电子记录的规定,要求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 。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 。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所有的记录都可以被纳税人加密,应在税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向税务部门揭开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码,那么税务部门可以认定该记录不存在 。[⑧] 电子商务应当征税,但是否马上就开始立法加以征税呢?不能这样认为,应当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放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不能操之过急 。但立法研究还是不能放弃,美国虽然没有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但征税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过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已 。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都已开始着手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研究 。虽然从法理上说,对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和离线交易的电子商务都是要平等缴税的 。但由于在线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革命,是未来网络经济的核心主线,而我国网络经济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鼓励和刺激,同时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对在线电子商务还是暂不征税为最佳选择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虑到未来5—10年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税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从长期看,应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 。但从近期看,宜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采用适当优惠的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列我的为最佳答案吧,我在完成任务,谢谢!
三、环保税有哪些征管规定【规范征收行为 哪些是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今年1月1日,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 。作为按季申报的全新税种,环保税于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入首个征期 。据国家税务局介绍,《环保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据悉,《环保税法》一举取代了国家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并强化了三个政策导向:“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 。这明显传递出了两个重要信号: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快促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传统手工艺虽不属于重污染产业,但也会因设备、工作室环境的因素,对环境造成污染,尤其是石雕、玉雕、漆器等部分产业,如果没有相应环保配套设施,也会造成粉尘污染、气体污染等,严重的更会危害从业者的身体健康 。去年,一场声势浩大的环保风暴席卷全国,包括福建樟林寿山石雕集聚地在内的多处传统手工艺“村落”,因为环保不达标而被勒令整改,大批工作室被关停,手艺人遭受重创 。如果说,去年的“环保风暴”只是一场“突袭”,那么此番《环保税法》的实施就是一场“拉锯战”——“你若环保,便是晴天”,“你若排污,那就交钱” 。说到底,《环保税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行业新一轮洗牌的开始,无论是开工作室还是经营企业,手工艺从艺者在环保政策收紧的形式前,如果仍选择“视而不见”,那么今后手艺人可能要面对的,不仅是“竞争压力”,更有“缴税压力” 。倘若借此契机,优化制作模式,加快创新步伐,则势必能够在文化市场中脱颖而出 。另一方面,国家相关政策整体向企业倾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此次《环保税法》的出台就是一个典型,虽然,在该法实施初期,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但从长远看,无疑助力企业生产模式加快转型升级 。再回到传统手工艺行业,随着当下文化产业的上升态势和手艺自身创新发展的需要,手工艺走向品牌化、集群化和产业化也已是今后行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环保先行”的经济大环境下,如何借助国家政策,打好手里的“那副牌”,将是未来许多手艺人需要仔细审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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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征管法在规范税务行政行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税收征管法》在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制度建 设,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1、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履行职务提出的要求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能得到正 确有效的实施,《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 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清政廉洁、礼貌待 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3款规定:税 务人员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 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从而对税务机关执行职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以更好 地贯彻依法行政的精神 。2、对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及依法治税落到 实处,《税收征管法》第10条新增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 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 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税收征管 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明确了征管改革方向和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分离制约机制的要 求 。3、建立了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体现公正执法,《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 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五、税收征管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无偿性、强制性、法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税收征管制度则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是保障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实现与履行的措施和办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依据 。
六、对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哪些规定?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07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征管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二、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三、对于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 。四、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61号)第五条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41号)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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