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中不动产租赁包括哪些,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营业执照上面的经营范围:房屋租赁和自有房屋租赁有什么区别啊??!!!
第一套房屋租赁是指社会上所说的中介 , 正式说法是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自有房屋租赁是指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 , 例如物业公司向商户租赁经营服务 。所以 , 两者是有区别的 。区别在于房源是来自社会还是自己的房子 。

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中不动产租赁包括哪些,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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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房地产中介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营销、房地产代理业务、商品房或私有房屋租售代理、二手房租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 。(1)房地产信息咨询包括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及其动态趋势、拟出让地块、拟出售、出租、交换、抵押的房地产以及投资与投资、购房与换房的信息咨询 。(二)房地产法和商务咨询 。关于房地产交易、租赁和抵押的房地产法律、政策和程序的咨询 。(三)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是指对房地产的经济价格进行测算和评估的业务活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 , 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 。(四)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客户提供房地产信息和中介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机构 , 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信息交流、市场展示等服务 。他们的主要功能是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 , 提供服务 , 促成交易 。(5)代理房地产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的研究开发 。延伸信息: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办 , 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承办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3)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五)交易资金的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地址和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项目时 , 还应当在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撮合同类房地产经纪服务的 ,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的名称、地址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和完成标准;(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示范文本
纳税人:1 。税率13%: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明的除外)和销售劳务 。2.9%的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普遍从事营改增项目:1 。税率13%: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税率为9%:交通运输服务业:陆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航空运输服务业(含航天运输服务业)和管道服务业 , 以及无运输工具的运输服务业;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快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基础电信服务;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不动产的销售:转移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现代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税率6%: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业:研究与开发;d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及其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销售:转让技术、商标、版权、商誉、自然资源及其他无形资产权益 。
【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中不动产租赁包括哪些,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中不动产租赁包括哪些,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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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范围和开具税票要求是什么?
四、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有形动产租赁 ,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 ,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拓展资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以下简称“36号文”) ,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纳税相关内容介绍如下:(一)概念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 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税率适用问题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 , 36号文相关规定如下:一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税率为17%;二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 , 许多地方是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 , 因此 , 上述案例中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 , 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购进的有形动产从事经营性租赁服务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应该按照17%税率征税 。试点改革以前 , 即2012年11月1日(不包括11月1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 , 可以按照3%征收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 2012年11月1日以后(包括11月1日)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 , 按照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36号文规定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义务时间为: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租金 ,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 ,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 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 , 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后 ,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试点中唯一适用17%税率的行业 , 主要考虑到纳税人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 , 也可以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 , 很多企业用于租赁的动产 , 大部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 , 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 如果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其税负将比营改增试点前大大增加 , 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因此 , 36号文对这种情况给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 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规定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 , 但是带来一个问题 , 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 , 是否可以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有观点认为 , 这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 36号文附件一规定如下 , 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可以看出 , 36号文并没有明确说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而且 , 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样 , 均为3%;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 而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 , 一般纳税人并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果又不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以下简称“9号文”)列举了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各类货物;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 , 9号文中列举的各类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 只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必须开具普通发票 , 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也就是说其他货物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已出台的文件 , 对于营改增试点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无限制性规定 , 所以 , 笔者认为 , 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范围根据36号文 , 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范围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 , 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 , 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 。第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 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这一点 , 36号文有了新的变化 , 改为“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简易计税方法一经确定 , 不能随意改变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 , 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 , 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 。承租人情况不同 , 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也不同 。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 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 。36号文附件一规定 ,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但一经选择 ,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 , 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征税计税方法 , 对不同的纳税人 , 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因此 , 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 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六、房产中介经营范围有哪些?房产中介常见的经营范围有三种 , 主要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以及房地产经纪 。具体的经营范围如下:1、房地产咨询: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涵盖的范围有各地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提供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 。2、房地产评估:其主要的经营活动内容是根据一定的估价目的 , 遵循估价原则以及估价程序 , 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 , 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 , 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房地产经纪:其主要的经营内容是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包括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 , 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 , 提供服务促成交易 。房地产中介设立流程:1、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后 , 方可开业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 , 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 , 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房地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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