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要哪些手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报验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流程
法律解析: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的结算,并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反馈,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在事项结算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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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法律分析:跨地区涉税事项检查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进行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的汇算清缴,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报表 。经营地地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经营地地税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回复,实行联合办税即时回复) 。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和解的,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跨地区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当向营业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应纳税款和其他涉税事项的结算,并向营业地国税机关申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地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经营地地税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回复,实行联合办税即时回复) 。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和解的,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 。
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请查阅以下文件和资料:问: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举报稽查事项如何办理?答: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郭襄国税发〔2017〕13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直接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有关事项,执行010-3000 。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将相应的电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及时确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相关信息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稽查,应当注销营业场所 。该规定自2017年10月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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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国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出具相关证明,改为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而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行跨区域涉税稽查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分机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纳税人跨地区经营合同延期,可以向经营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延长检验管理有效期 。三 。跨区域稽查管理事项的报告、稽查、延伸、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营业地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跨区域涉税稽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五、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法律分析: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 。跨地区经营纳税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检查管理有效期的手续 。三 。跨区域稽查管理事项的报告、稽查、延伸、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营业地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检查 。5.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宜,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表 。当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 。六、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
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要哪些手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报验】六、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该办理什么手续?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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