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南到棚户区 大同拆迁如何计算,大同拆迁政策

山西省大同市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我是10年五中的拆迁工 。一对一交流 。如果不是60,那就是60 。其间10平米成本价,一平1800(看你选哪个小区,价格不同)超过市场价60平米3800 。现在所有的高楼,你把楼道那一平米填满,就知道去年为什么那么多人跳楼了 。

大同南到棚户区 大同拆迁如何计算,大同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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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现在拆迁补偿是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的吗
自己对比《大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大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郑桐政发[2003]83号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施行日期:2003年6月20日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权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净值给予补偿 。第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下列标准安置: (一)拆迁单元建筑和安置单元建筑按同一面积安置 。(2)拆迁平房并安置单位建筑的,标准为:平房建筑面积加上被安置房屋的附属建筑面积(包括厨房、卫生间、共用公共建筑面积等 。).附属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十四平方米 。第五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已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另行计算提高建筑质量的附加费用,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附属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造价预付,产权按入住时核定的造价补足差价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应当按照安置房的市场价格支付 。第六条拆迁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已偿还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合并为新安置房屋的结算前差价;附属建筑面积部分,在办理拆迁时,由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先行垫付,产权按入住时核定建筑成本的补足差价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支付 。第七条对从好地段搬迁到差地段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每搬迁一类地段,由拆迁人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置标准基础上,奖励住宅建筑面积的20%或相应货币金额 。入住时,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成本进行结算,并结清奖励面积或者金额 。第八条1958年、1964年改造社会主义私有房屋需要执行政策的房屋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对原产权人给予补偿,对承租人予以安置 。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对原产权人进行补偿,同时给予补偿金额50%的奖励;对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承租方办理拆迁时,应预付施工款
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称安置房建设成本,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估算 。第十一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经协商未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并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经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强制拆迁案件,必须按照司法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用房不能提供现有住房安置的,可以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一般住宅项目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住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应当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后一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有合法契证的被拆迁房屋每个自然房每月100元计算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应发400元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二
【大同南到棚户区 大同拆迁如何计算,大同拆迁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 *** 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目录国务院令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三章 补偿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编辑本段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编辑本段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编辑本段第三章 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关于大同市城区内大面积的平房拆迁如何补偿私产的3800每平米,公产的800每平米你买下,产权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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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居民拆迁每平方米多少钱?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判断,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还要根据当地的补偿方案等综合判断 。赔偿标准您也可以通过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关信息得知,如政府未公布也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2020年山西大同市得胜堡村旧村拆迁房补偿款价格?2020年山西大同市第1首古村村拆迁房补偿款价格,然后补偿款的价格也就是非常的好,还好人家也就是一平米有价格,你有1000块,剩下的都是人家的,所以呀不错的是相当好 。老牛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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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补偿范围是怎样的在企业拆迁中,对中小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吴少博律师总结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通俗来说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出让划拨的方式得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过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取得工业用地资质的,这都应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 。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是重置成新的问题 。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 。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 。有一些厂房是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并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 。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的,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 。还有很多人会问到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而是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这按照重置费来算 。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而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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