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税收执法具体的法定职权有哪些,税务机关执法权

一、急 急急!!!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后,会移交检察院吗?行政处罚后还有可能进行刑事处罚吗?《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否意味着发出后不会被抓?不,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1 。简易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微,有法律依据,应予惩处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违法案件 。执法人员如何实施简易程序?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 .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并为其陈述申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简易程序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列明哪些事项?税务机关的名称;编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罚款代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缴纳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是否迟交罚款,都会被罚款;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复议权和起诉权;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 。一般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调查取证 。对于需要先调查取证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使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国税机关根据其管辖权限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受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线索和材料,包括国税机关通过计算机系统选择、认证比对和调查发现的,有关单位移送的,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行举报或者申诉的,以及通过国际信息交换获得的 。经初步审查,认为有税收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检查部门应当派员对立案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然后按照《税收征管法》授予的权限进行调查 。调查取证时可以录音、录像、照相、复印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注意为被调查人保密的责任 。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要特别注意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 。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报告 。检查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和性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意见和处罚依据等 。对于需要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根据“问题是: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称虚开60张购货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会更严重,触犯刑律的将追加刑事追究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境外骗取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解释】构成本罪,必须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税
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 。17 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本犯罪的决定已废止,吸收到刑法中去,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参照作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起点标准 。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 。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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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一句话简要说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和规范 。税收的特征如下:1、强制性,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制约,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而不受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限制;2、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3、固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可理解为规范性,税收固定性的含义包括三个层次,即课税对象上的非惩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课征比例上的限度性 。固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 。也称税收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是税收区别于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三、纳税人的权利有什么?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税收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 。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五、税收救济权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 。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十、其他权利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一)请求回避权在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与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回避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申报(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等 。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但是,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五)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1.索取完税凭证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索取收据或清单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有权要求其开付收据,或者在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 。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继续补充: 纳税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整理如下: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1、知悉权《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 17、拒绝检查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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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稽查执法要以什么为依据,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税率下,税率和政府税收收入之间关系的曲线,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 Laffer)提出 。用来表示税收收入的弹性(因着税率变化造成税收收入的变化),是一个思想实验下的结果 。先考虑税率是0%和100%的极端例子,若税率0%时,很明显的不会有税收收入,拉弗曲线假设在税率100%时,其税收收入也是零 。因纳税人的收入完全用来纳税,理性的纳税人不会有意愿工作来赚取收入 。若税率0%及100%时都没有税收收入,根据\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 。
六、税款征收措施有哪些?税款征收措施常见如下:1、查账征收:一般情况下,对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健全,有全套的账务账簿的,都实行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对于纳税人的账务不健全,不能通过查账的方式征收的,但是能够控制纳税人的材料产量进销货的纳税单位或者个人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一般正常情况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根据此销售额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或商品,通过核查数量的形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来计算出销售收入,并以此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对一些小型个体工商户一般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或利润额,并根据核定的利润额来确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由支付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由税法规定的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支付人在支付时应该依法扣除税款,并按规定缴纳税款(比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体户在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同时扣除个税并上交给税务机关) 。6、代收代缴:由于收款方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收取款项时同时收取纳税人应交的税金,收款方在收取税金后应当按规定将税金缴纳至税务机关,(比如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依法收取并缴纳消费税) 。税款征收注意事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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