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正常申报时多交了税款,银行已经扣款,能通过更正申报把税款退回来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重新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重新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少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税,或者征得纳税人同意,抵扣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信息扩展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出具汇算清缴的表格、凭证、票据和账簿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发现企业未填报相关资料或者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补足和更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当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的逻辑性和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是否一致,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结转了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 。(3)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条件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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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纳税人零申报是什么都不填直接保存申报吗?
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时,发现企业未填报全部相关资料或者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在最终汇算清缴期内补正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组织安排每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管理由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一般纳税人零申报相关要求规定:1 。如公司在某一财政年度在香港没有业务,可向政府申请该年度零申报,即没有业务,并申请豁免会计、审计及缴税 。2.审核报税表所有在香港经营的有限公司,必须妥善保存妥善的账簿,编制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审计)后,按期向香港政府申报报税表 。3.公司成立18个月,你会收到税务局的税单 。你需要出具核数师的审计报告,向政府申报你公司的财务状况,向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税豁免(非零申报)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三、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
已构成偷税,纳税后可从轻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凭证,或者在会计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纳税
启用更正申报一直处于申报失败状态 。可能是你的操作程序有错误,也可能是你多充了钱,无法改正 。最好的咨询软件服务商了解详情 。反馈一直是扣费不成功 。确认已经扣钱成功 。如果已经成功了,那就是税务局的问题了 。如果真的抵扣不成功,请联系税务局,拿到钱再交 。
四、个人所得税修正申报跟正常申报有什么区别?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投入产出和应交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 。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五、工业企业达到哪些标准能申报一般纳税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关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国家为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的税收负担而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降低、税率降低和税额降低 。包括由财政部门办理的出口退税和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批准减免税和备案 。
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
【更正申报会影响纳税等级 哪些税种可以补正申报,网上办税大厅税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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