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销售额含不含税 哪些属于 免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咋填申报表

一、免税销售额包括哪些
免税销售额是指纳税 , 以销售额减去免税销售额再乘以税率计算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 , 标题中的“销售额”是指恢复后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如果你企业有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 应填写“免税销售”;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 应填写“应税销售额” 。所以 , 你应该在“应税销售额”栏填“96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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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销售额含不含税 哪些属于 免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咋填申报表】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销售额指的是什么
是指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商品 。比如经营商品的公司也经营化肥农药 , 化肥农药的销售是免税销售 。
三、免税销售额是什么
免税销售额是一个税收术语 , 是指纳税时 , 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减征或免征 , 销售额乘以税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降价后的价格 。企业有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 , 应填写免税销售额;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 应填入应税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为应税销售额收取的价外费用总额 , 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小规模纳税人 ,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非小规模纳税人的 ,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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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下列七项免征增值税: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2.避孕药物和用具;3.古书:从社会上购买的古籍、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 。自用物品指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为征收增值税而临时发布的规定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新的增值税条例和细则已经修订 , 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 ,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11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公布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 税率为17% , 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和不动产租赁服务 , 销售不动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 税率为11%: 1 。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2.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塑料薄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 , 税率为6% , 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出口货物 , 税率为零;但是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劳务和无形资产 , 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项目的 ,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 , 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 ,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 , 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 , 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从事应税销售 , 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增值税 , 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是纳税人为应税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外费用 , 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第七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1)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增值税 。
(三)收购农产品时 ,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 应当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 。
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 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 , 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 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 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 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 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 ,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 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 , 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 , 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 ,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 ,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 , 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 ,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 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 , 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 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 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 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 , 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 , 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 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 , 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 , 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 , 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 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 , 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 销售不动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 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 , 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 , 税率为零;但是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 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四项:“(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 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 ,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 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 , 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此外 , 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五、免税销售额和免税劳务收入包括什么内容?请您将问题问的再详细一些好吗 。例如您所处企业的具体情况 。这样也好为您有的放矢的回答 。
六、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的 , 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 经国务院批准 ,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 , 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 , 免征营业税; 201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 按月申报的 , 当月收入3万元以下 , 按季度申报的 , 季度营业收入90000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也可以的) 。超过90000元的就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了 , 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就是说不到90000元的 , 不交增值税 , 超过90000元的 , 要全部计算缴纳增值税 , 而不能扣除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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