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哪个科目 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哪些,公益性捐赠具体范围包括

一、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具体范围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灾、扶贫、助残等有困难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3)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 。非营利组织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期间确认为费用,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 。其具体待遇主要看给予利益的形式 。例如,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捐赠应确认为存货减少和捐赠费用增加,而对现金的无条件捐赠承诺应确认为应付账款和捐赠费用 。支出应当以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或者以债务免除或债务承诺形式提供的捐赠,应当以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附条件捐赠承诺和“附条件”捐赠,捐赠费用只有在符合资格要求后才能确认,处理方式与捐赠收入相对应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公益性救灾捐赠支出分为三类:3%抵扣(非金融企业)、10%抵扣和全额抵扣 。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相继规定,扣除限额的计算没有统一的规定,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 。现就如何正确计算扣除限额进行分析说明如下:捐赠支出的计算和申报主要根据申报表填写和申报,计算时也是必须的 。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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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怎么定义的?
公益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提供的捐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低于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3.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灾、扶贫、助残等有困难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3)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5.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均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直接向一个革命老区捐款50万,帮助其建设,不属于公益支出 。扩展信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四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均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的规定(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三)基金会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3年以上(含3年),申请前连续2年通过年检,或者最近一年通过年检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经费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通过年检 。前款所称年度检验,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验,并作出年度检验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价等级在3A(含3A)以上,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组织评价中被评为3A、4A、5A级,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 。来源:百度百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哪个科目 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哪些,公益性捐赠具体范围包括】:公益捐赠可全额抵扣的物品,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给以下物品:33601,红十字事业;2.老年人福利和非营利服务组织;3.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可扣除10%的项目: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非营利组织对指定文化事业的捐赠 。可扣除3%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公益性捐赠,包括对希望工程的捐赠 。而金融保险企业的扣除比例为1.5%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在回答补充问题:时,你应该将“之后”改为“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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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包括哪些?企业哪些情况下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通过想过机构间接捐赠才可以扣,直接捐赠,没有相关机构在中间不能扣
五、哪些公益事业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从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有哪些?上述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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