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管理的税务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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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税收管理是国家根据税收的特点和客观规律 , 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 以保证税收职能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 , 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要 , 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活动 。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法律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计划管理和税收征管管理 。1.税收法律管理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 , 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 。它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 , 是整个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 , 是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和规范 。税收立法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 , 税收执法由各级税务机关承担 , 税收司法工作由国家司法机关开展 。税收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部分 。与一般立法的含义相对应 , 税收立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 制定不同规范层次和效力层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税收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税法的活动 。税收立法是指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法规的一系列活动 。依法治税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只有制定法律 , 把税收征纳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 才能依法治税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体系和税收立法程序两个方面;其中 ,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一般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 。由于各级机构的税收立法不同 , 所制定的税收法规的层次和效力也不同 。对于税收立法活动来说 , 税收立法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规的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步骤和方法 。税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 税收立法程序是税收立法活动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税收立法的实践证明 , 严格遵循立法程序 , 对于保证国家税法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 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 维护税法的尊严至关重要 。其中 , 提出税收议案是税收立法的第一步 。税收议案提出后 , 税收立法程序进入新阶段:税收立法议案审议阶段 , 经过审议 , 税收立法程序表决通过税收议案 。投票结果直接影响税法草案能否成为法律 。立法机关或制定机关将以某种形式正式公开发布通过的税法 。它标志着税法制定程序的最终完成 。税法公布后 , 要么立即生效 , 要么在特定日期生效 。2.税收征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种 , 是指税法制定后 , 税务机关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税务人员实施税法的过程 。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减免税和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税务稽查和税务稽查、税务档案管理 。3.税收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税收计划管理、重点税源管理、税务会计管理和税务统计管理 。4.税务管理又称税务组织管理 , 是对税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包括具体税务机关的设置与管理 , 税务征收机关的组织与分工管理 , 税务工作的程序管理 , 组织与ide
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活动中 , 通过行使行政职权 ,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 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所作出的单方行为 。那么 ,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 。这是由行政复议为当事人提供行政救济的目的决定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 , 或者税务机关尚未作出处理 ,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 , 则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申请产生 。当事人的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当事人不申请 , 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 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 ,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基础上 , 就两种程序的衔接而言 , 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有其特殊性 。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 对于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不复议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复议后仍不服的 , 才能提起诉讼;因处分、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引起的纠纷 , 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诉讼程序 。如果他们选择复议程序 , 仍然不服复议决定 ,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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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哪些特点
税收管理权主要包括税收执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税收管理权
, 简单地说 , 就是税务机关内部在人、财、物的配置上所拥有的权力 。因此 , 加强税收行政管理 , 强化对税收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和制约 , 是整个税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证 。详见:http://www.wmxh.com/Article/xslw/xzgl/200605/47691.shtml
五、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
新公共管理是现代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 , 是上世纪70年代由西方政府行政改革研究的新行政管理模式 , 主旨是应用市场机制 , 并借鉴私人管理经验来提高绩效 。它又被称作“企业化政府” 。其提倡的改革方向对现代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改革也有着重大意义 , 近年 , 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只要内容和特征进行简介 , 并对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进行阐述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上世纪70年代至今西方政府行政改革中的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模式 , 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 。它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来提高政府绩效 , 又被称为“企业化政府” 。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为理论基础 , 不强调利用集权、监督以及加强责任制的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 , 而是主张在政府管理中采纳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来提高管理效率 , 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 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来改善行政绩效 。
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第一 , 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 , 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 , 以公民为顾客 , 强调顾客的价值 , 政府为服务组织 , 向顾客提供最佳服务 , 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第二 , 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 改变过去只关心投入而不关心产出的做法 , 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 , 强调政策、规划、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第三 , 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 , 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 , 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 , 主张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第四 , 强调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 , 取消行政服务供给的垄断性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
近年来 , 我国积极借鉴公共管理理念 , 作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有益参照 , 并取得初步成效 , 如建设“服务型政府”、“问责型政府”、“企业型政府”、“学习型机关”等都是发源于新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确立和传播对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完善行政管理职能 , 按照“调动人力 , 减少成本 , 优化服务”的基本方针 , 建立服务理念和制度、服务精神和形式高度统一的 ,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谐互动的 , 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趋于完善的 , 税务机关服务和中介机构代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有着重要意义 。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 思想观念的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 , 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两个方面转变:
1.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淡化权利意识 , 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 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征管工作始终 , 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
2.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从税收管理实践看 , 以往强调“刚性”管理 , 而忽视“柔性”服务 , 应站在管理者的立场 , 改变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 , 相信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诚信的履行纳税义务 , 将服务基点从对纳税人的不信任转变到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 , 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思想 , 以服务促管理 ,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 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来预防涉税犯罪 , 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互相促进 , 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 , 优化了税收秩序 , 提高了征管效率和质量 。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与效能的服务体系
税收工作应把“经济、效率、效能”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 ,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 , 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 , 整合税务信息资源 , 提供涉_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 , 实现全天候的“一站服务”或“无站服务” , 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环节 , 降低服务费用 , 提高服务效率 , 实现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纳税服务 。
2.运用流程再造理论 , 开展结果导向的管理 , 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 , 使程序运作现代化 , 解决办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现象 。
3.加强过程控制 , 把优化服务渗透到税收征管的每项工作、每个岗位、每道环节 , 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
4.纳税服务更多的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 , 税务机关虽然是纳税服务的核心主体 , 但并不是唯一的主体 , 在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 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主导 , 多种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纳税服务体系 , 将具体的纳税服务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民间非赢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 。
(三)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指标体系 , 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建设
绩效评估机制的设计要以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为基础 , 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 并以此制定出客观可衡量的绩效指标 , 避免管理者盲目管理、工作人员失去工作方向 。税务机关的绩效评估可分为组织绩效评估和个人绩效评估两套机制 。组织绩效评估机制要设计定量指标 , 引入外部力量进行评估 , 定期根据综合效能考核指标对内部部门进行综合效能考核;个人绩效评估机制不宜采用定量指标 , 部门内部根据岗责指标考核到人 , 由直接上司和部门负责人来评估下属的绩效 。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估应该有五个阶段 , 即制定绩效目标、指标、实施考核评估、评估对象对评估报告的反馈、公布评估报告、绩效改进反馈 , 目前的税务绩效考核中后三项比较缺乏 。
(四)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 ,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一方面 , 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 完善职务与能级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 。同时 , 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 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指标 , 完善推荐、测评、评议制度 , 建立上级考核、同级评比、下级评议、自我评价相结合的人才评价体系 , 做到“能者上 , 庸者下” , 使税务人员的行为与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统一协调起来 。另一方面 , 实施人本管理 , 做到“知人善任” , 激发干部工作热情 , 充分调动人力资源 。创造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 , 加强税收文化建设 , 用先进的文化来培育人;在税务人员中形成一种共有的思想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行为标准 , 使这种文化意识渗透到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中 。
来源:今日财富
六、税收复议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 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lO月1日起实施 ,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 并于l999年lO月1日起实行 。编辑本段一、特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 , 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 ,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 , 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 。当事人不申请 , 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 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 , 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基础上 , 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 , 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 。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 对于因问题引起的争议 ,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 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 , 经复议仍不服的 , 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 ,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 如选择复议程序 ,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 可以向法院起诉 。编辑本段二、受案范围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 ,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主要包括:(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此项内容 , 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 , 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 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 , 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 , 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 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也就是说 , 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编辑本段三、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 ,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应该注意的是 , 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 , 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 , 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 。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 , 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 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 此种情况 , 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 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 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 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 , 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 , 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 , 在上述情况下 , 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编辑本段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纳税人而言 ,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 , 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 。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 , 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复议决定不服 , 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书面申请 , 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 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 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本段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 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 决定不予受理 ,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 , 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 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 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 , 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停止执行: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 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 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编辑本段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税务机关内部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 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 ,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 , 提出书面答复 ,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 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 经说明理由 , 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 行政复议终止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 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 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 , 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七)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 , 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 ,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八)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 , 提出意见 , 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 ,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适用依据正确 , 程序合法 , 内容适当的 , 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 , 应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 , 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疑难复议申请的标准 , 由各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九)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 ,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 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 , 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 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税务机关退还多征纳税人多缴的税款时 , 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 ,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 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 ,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并加盖公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 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 , 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为 , 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 追究法律责任 。(二)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复议活动所需经费 , 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 , 可使用复议专用章 。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
【税务行政管理风险主要内容包括 税务行政管理特点包括哪些方面,税务局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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