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有哪些,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一、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应当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变化如下:1 。变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名称;2.变更法定代表人;4.改变经济类型;5.变更地址或经营场所;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7.添加或取消分支机构;8.更改电话号码 。9.税务登记变更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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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情形的有哪些?
包括: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二)变更住所和营业场所(不含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三)改变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四)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5)变更产权关系;(6)变更注册资本等 。税务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 。税务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它是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和凭证,也是纳税人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意义在于:有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管,防止偷税漏税,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正常工作关系,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 。税务登记分为三种: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
三、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
税务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名称;2.法定代表人;3.改变经济性质;4.添加或取消分支机构;5.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注销登记);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7.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8.改变隶属关系;9.变更生产经营期限;10.变更银行和账号;11.变更生产经营所有权等税务登记内容 。因住所或者经营地址变更而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的纳税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地址,或者在住所或者经营地址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办理转出税务登记,并在税务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当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转入税务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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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应当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变化如下:1 。变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名称;2.变更法定代表人;3.改变经济类型;5.变更地址或经营场所;6.改变生产和公共汽车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应当持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持有税控装置IC卡的纳税人,涉及IC卡变更的:一是税务登记名称变更前停止在本机上计数;二、在更名的同时,持本单位所有税控装置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机名称变更和授权 。三、变更完成后,请联系各自税控设备的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为您办理税控机的授权操作 。2.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持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纳税人,应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任免通知,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纳税人因非独立核算变更企业总机构的,应持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税务登记复印件及复印件 。4.企业涉及变更经济性质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改制相关的《申请书》、《批复》复印件 。经济性质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持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 。股东由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如股东为非自然人出资,请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5.其他地区转户:需持转户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纳税清算表及其复印件 。如涉及其他内容,请带其他照片 。
关资料及复印件 。6、丢失补办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经第一税务所审批后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到市级各类报纸上登报“遗失声明” 。登报声明后,持加盖公章的“遗失声明”、公章及另一份税务登记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其中一项的) 。7、涉及银行帐号变更的,持变更后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复印件 。8、涉及电话、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数、隶属关系、财务制度、记账方法、主管部门变更的,持本单位公章 。9、纳税人属总机构,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10、纳税人为总机构的需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后,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的代码章,公章,到总机构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税款证明> 。11、企业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如果是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变更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限公司章程及复印件,如果股东也发生了变化,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 。
六、企业发生哪些情况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有明文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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