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现代服务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务上燃料包括哪些,三大燃料

一、哪些燃料油要征消费税 , 税率是多少?
哪些燃料油要征收消费税 , 税率是多少?汽油是一种主要的轻质石油产品 。它是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和调和而成 。无色至淡黄色液体 , 易燃 , 易爆 , 极易挥发 。按生产设备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解汽油 。调合后可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 。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本税目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和起动汽油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用作溶剂 , 不包括在本税目范围内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个主要类别 。它是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和调和而成 。易燃易爆 , 挥发性比汽油低 。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 。本税目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和军用轻柴油 。成品油税率 。汽油(1)含铅汽油1.40元/升(2)无铅汽油1.00元/升2 。柴油0.80元/升3 。航空煤油0.80元/升4 。石脑油1.00元/升5 。溶剂油1.00元/升6 。润滑油1.00元/升7 。燃油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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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目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烟花、化妆品、成品油、贵重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固定物、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汽车、电池、油漆等税目 , 部分税目又细分为若干个子目 。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五类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 如烟、酒、鞭炮、烟花等;第二类:奢侈品 , 非生活必需品 , 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高档消费品 , 如汽车、摩托车;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石油消费品 , 如汽油和柴油;第五类:有一定财务意义的产品 , 如护肤品、护发品等 。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 ,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 但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 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合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 税率较高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不征税;用于其他用途的 , 在转让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除受托人为个人外 , 受托方应当在向委托方交付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应税消费品用于委托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应当照章扣除已缴纳的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 , 应当在报关时纳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 , 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 , 消费税应当与关税一并征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除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
燃油税理论上包括养路费、航道养护费、道路运输管理费、道路客货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 因为燃油税取代了这六项收费 。燃油费是指成品油消费税产生的附加费 , 或者具体指燃油附加费 , 包括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和航空燃油附加费 。为建立规范的税费体系和完善的价格机制 , 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 , 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方案 。油价税改方案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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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燃油税费包含哪些费用
1.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 。(1)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谷子等杂粮(如大麦、燕麦)及加工面粉、大米、玉米等 。包括食品复制品(如挂面、方便面、副食)和各种熟食、淀粉 。(2)蔬菜的征税范围包括可作为副食的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木本植物 , 以及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加工的蔬菜、酱菜、泡菜、咸菜等 。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料包装并用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三)烟叶的征税范围 , 包括晾晒烟叶、晾晒烟叶和初烤烟叶;包括由非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茶叶的征税范围 , 包括各种粗茶(如红粗茶、绿粗茶、乌龙粗茶、白粗茶、黑粗茶等 。);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和
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园艺植物的征税范围 ,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 。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 , 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6)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 ,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 。(7)油料植物的征税范围 , 包括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 , 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子、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的征税范围 , 包括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 , 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的征税范围 , 包括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 , 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 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等其他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衣、树叶、树皮、藤条等);不包括锯材、竹笋罐头等 。(11)其他植物的征税范围 , 包括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 , 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 , 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12)水产品的征税范围 ,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 , 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 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 , 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不包括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 。(13)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 , 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以及它们的肉产品、肉类生制品(如猪肉、腌肉、熏肉等)、蛋类产品(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和鲜奶;不包括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和各种蛋类罐头以及用各种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 。(14)动物皮张的征税范围 , 包括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 , 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15)动物毛绒的征税范围 , 包括未经洗净后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不包括洗净毛、洗净绒 。(16)其他动物组织的征税范围 , 包括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蚕种)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 。2.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 , 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 , 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和棕榈油 。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自来水自来水的征税范围 , 包括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 , 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 。4.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暖气、热水的征税范围 , 包括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 , 使之形成的气体和热水 , 以及开发自然热能 , 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 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5.冷气冷气的征税范围 , 包括为了调节室内温度 , 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 , 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煤气的征税范围 ,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 。7.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的征税范围 , 包括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而成的液体 , 其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天然气的征税范围 ,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厂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沼气的征税范围 ,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征税范围 ,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的征税范围包括:(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 , 以及图片;(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 , 具有国内统一型号(CN)的报纸;(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 , 具有国内统一型号(CN)的刊物 。12.饲料饲料的征税范围 ,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3.化肥化肥的征税范围包括:(1)化学氮肥 。它包括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 。它包括磷矿粉、过磷酸粉、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 。它包括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 。它包括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 。它包括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 。(6)其他肥 , 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农药的征税范围 ,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 , 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 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和制剂等;不包括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 , 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 。15.农膜农膜的征税范围 , 包括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6.农机农机的征税范围包括:(1)拖拉机 。它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而拖拉机底盘属农机零部件 , 不属农机产品 , 故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土壤耕整机械 。它包括引犁机、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构 。(3)农田基本建设机构 。它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面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 。它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它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 。它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 。它包括各种脱粒机、清洗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 。它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它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棉花打包机)、食和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 ,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 。它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 。它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用的各种机械 , 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料机械、畜产品采集机器 。(12)渔业机械 。它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不包晤机动渔船 。(13)林业机械 。它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林苗栽植机喊;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 。(14)小农具 。它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不包括农机零部件 。17.矿产品矿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金属矿采选产品 。它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矿产品 。(2)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它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不包括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 。
五、消费税包括哪些应税消费品【属于现代服务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务上燃料包括哪些,三大燃料】消费税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应税消费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 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 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 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 如成品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 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拓展资料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 , 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 , 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 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 , 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 , 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 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 , 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 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 , 引导消费方向 ,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消费税
六、消费税的征税税目有哪些?一、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税 目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一、烟1.甲类卷烟45%2.乙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3.黄酒吨 240元4.啤酒吨 220元5.其他酒10%6.酒精5%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30%四、护肤护发品17%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六、鞭炮、焰火15%七、汽油升0.2元八、柴油升 0.1元九、汽车轮胎10%十、摩托车10%十一、小汽车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量 , 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成文日期:2001-05-11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 , 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 , 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 , 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 , 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 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 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 , 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 , 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 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 , 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 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 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 。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 , 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 , 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 , 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 , 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 , 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 , 一律实行查实征收 。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 , 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 , 以本《通知》为准 。三、财税[2006]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6-03-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 , 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 , 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 , 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 , 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 , 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 , 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 , 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 , 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 1吨=1385升;(2)溶剂油 1吨=1282升;(3)润滑油 1吨=1126升;(4)燃料油 1吨=1015升;(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 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 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 , 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 , 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税率为5%;(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税率为9%;(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税率为12%;(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税率为15%;(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 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 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 , 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 , 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 , 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二)高档手表为20%;(三)游艇为10%;(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五)实木地板为5%;(六)乘用车为8%;(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 , 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一)本通知实施以后 , 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 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 , 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 , 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 ,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 , 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 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 , 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 , 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 。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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