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内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或核算地代收代缴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好处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损益相互抵消后,可以减少当期的所得税支出,从而减少现金流出 。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其他独立纳税人一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以由总机构代收代缴 。本文主要介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问题 。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1)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等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利润和成本全部纳入总公司(或核算地)的账户 。这种情况下,在会计核算地统一计算损益,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企业所得税最终汇算清缴到thldl.org.cn,不需要审批 。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二 。独立核算分公司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由总机构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可以在损益相抵后纳税 。1.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总机构和各级分支机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有分支机构(支机构)、支机构和相当于支机构的办事处(支机构)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1)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比例一般为全年应纳所得税的60% 。2)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国家鼓励征税的成员企业,可就地预缴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 。3)如果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差异很大,地方预缴税金与集中清算结果差异较大,总机构可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地方预缴比例可适当调整 。2.损失补偿:分行在总行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损失,由总行在年度汇总清算中统一冲减,并按规定延期冲减 。各成员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再用本企业的应税所得弥补亏损 。3.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按照1998年12月2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并将资料报送给汇出企业 。没有当地税务机关签章的分公司纳税申报表,汇款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当场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于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后
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低于预缴企业所得税总额的部分,由汇款企业在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缴纳 。4.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抵免的处理: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分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扣除 。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在企业所得税集中清算时,由汇缴企业抵扣 。5.分公司违规缴纳所得税的处理: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上一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已按规定税率全额征收入库,未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预缴的税款,也未参与总公司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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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机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总机构和各级分支机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有分支机构(支机构)、支机构和相当于支机构的办事处(支机构)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1)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比例一般为全年应纳所得税的60% 。2)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国家鼓励征税的成员企业,可就地预缴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 。3)如果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差异很大,地方预缴税金与集中清算结果差异较大,总机构可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地方预缴比例可适当调整 。2.损失补偿:分行在总行集中清算当年发生的损失 。
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按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分公司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先经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分公司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分公司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集中清算拓展资料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拓展资料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分公司需要作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分公司不需要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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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进行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法: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独立核算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只需将财务报表上报独立核算的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在其所在地统一申报纳税即可;第二: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无权论是内部审计或上市,均不受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无需担心;第三: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应是季度终了15日内 。年度汇算清缴是次年5月底前;如您还有其他税务问题,请移步【51个税问答】小程序~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公司和子公司如何考虑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设立为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分公司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其他税种的影响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其他地税,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缴纳 。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六、分公司要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吗分公司不需要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 分公司如何做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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