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混合销售的税率怎么算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 , 一个销售行为往往既涉及销售货物 , 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 。如果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 , 除了提供装修公司的服务外 , 还销售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 。根据新流通税制的规定 , 销售壁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 , 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于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装饰服务 , 应适用营业税 。如果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货物 , 则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凡零售企业、企业单位、个体户按一定规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混合销售的 , 视同销售货物 , 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营销行为 ,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征收营业税 。税收:税法根据“主营业务”确定混合销售的税收 , 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 , 企业的并发销售和混合销售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在税收筹划中 , 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 , 只要应税货物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即可;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 , 只需要使应税服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即可 。即企业可以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比例 , 以达到选择低税负纳税人的目的 。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混合销售的税率怎么算】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混合销售的税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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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应如何征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 , 一个销售行为往往既涉及销售货物 , 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 。比如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用户装修房屋 , 不仅为装修公司提供服务 , 还销售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 。税法对于混合销售行为 , 按照“主营业务”确定征税 , 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 , 企业的并发销售和混合销售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在税收筹划中 , 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 , 只要应税货物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即可;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 , 只需要使应税服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即可 。即企业可以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比例 , 以达到选择低税负纳税人的目的 。
三、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兼业经营 , 是指纳税人不仅从事货物的生产和销售 , 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还从事服务性业务 。前者属于增值税范围 , 后者属于营业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货物和劳务服务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有两种经营项目:商品和劳务服务 。二者的区别:兼营强调两类经营项目客观存在于同一纳税人的经营过程中 , 而不是必然发生于同一销售行为中;混合销售强调 , 就销售行为而言 , 两种类型的业务项目同时发生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 , 兼职活动应当单独核算 , 单独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 , 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 应当缴纳增值税;提供劳务服务的 , 征收营业税 。不能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 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 按照增值税税率征收税款 。单独核算时要注意: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主要是单独核算销售额;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除单独核算销售额外 , 用于营业税税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应当单独列示 , 不得抵扣 。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 , 需要转出计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原则是:只能缴纳一种税 , 不能单独缴纳 , 即要么缴纳增值税 , 要么缴纳营业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 适用的税种主要按照主营业务划分 , 主要从事工业或商业(指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 其提供的劳务服务金额视为货物销售额 , 缴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 , 销售货物视同提供劳务服务 , 缴纳营业税 。以服务业为主体 , 单个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 , 单个机构混合销售的服务劳务金额应随货物一并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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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应如何纳税?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纳税办法:一般情况下 , 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是不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则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 , 不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 , 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 ,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 ,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 , 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服务 , 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 ,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五、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问: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经营行为 , 但在实践中容易与兼营行为混淆 。那么混合销售应该如何征税呢?所谓混合销售 , 在营业税和增值税 。
中各有所指 。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 , 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 , 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 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 。兼营行为 , 指纳税人既销售货物 , 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其特点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 ,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 即对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 , 虽然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经营范围都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营业税劳务 , 但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存在两类经营项目 , 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 , 兼营行为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不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 ,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鉴于混合销售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中的指代不同 , 对于如何征税 ,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 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货物 , 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 缴纳营业税 。这里所称的货物 , 指有形动产 , 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者零售为主 , 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混合销售行为 ,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货物 ,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不缴纳增值税 。其中 ,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 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混合销售行为 ,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 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 ,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 它们对混合销售的定义是很明确的 。对列举的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采用的是分别计税的方法;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货物 ,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 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 , 上列条款是现行营业税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 由于“营改增”全国试点的开展 , 造成现行营业税及增值税部分条款与“营改增”政策相抵触 。比如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因此纳税人如果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也不属于兼营行为 , 属于混业经营 , 缴纳增值税但税率不同 。部分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性质的判断 , 仅是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变化 。除了上述的通行规定之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还对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 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 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 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 , 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 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 , 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由上述规定可看出 ,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 , 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基本原则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 本应全额征收营业税或者全额征收增值税 。但是 , 全额征收营业税会产生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又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 还需就自产货物按市场售价再征一道增值税 , 造成自产货物金额重复征税问题 。所以 , 将此混合销售行为拆分为兼营行为处理 , 避免了重复征税 。因此 , 所有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全部按兼营行为处理 , 不论该纳税人属于生产型企业还是建筑安装业 。
六、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 , 无论怎样核算 , 均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 应分开核算 , 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 征收增值税 , 不征收营业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 征收营业税 。所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应税劳务 ,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 ,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 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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