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教跨境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和缴税问题
5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支付需要提前向国税备案 , 备案完成并当场盖章 。但是 , 任何超过50 , 000美元或更少的对外支付都要缴纳税款 , 由付款人代扣代缴 。在规定时间内 , 申报缴纳 。以前是申报前缴税 , 现在是事后限期缴税 。具体是什么税?首先是增值税(增值税改革) 。除了交佣金和营业税 , 其他都改成增值税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详情请参考《营改增政策》电子书http://bbs.esnai.com/thread-4980938-1-1.html 。第二是所得税 , 10% 。中法税收协定有优惠待遇的 , 按照协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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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支付税务问题
来源:财税学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 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40号公告取消了对外支付需出具税务证明的要求 , 将原支付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改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报送税务机关 。它规定税务机关不需要当场审核税务事项 , 只在《备案表》上盖章 , 《备案表》没有体现 。40号公告规定 , 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 , 对申报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核 , 并可要求申报人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或源泉扣缴义务 , 依法追缴税款 , 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原政策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对外支付项目进行纳税或确认免税时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新政策主要是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自行申报纳税 , 对外支付时由被动变为主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纳税的 , 将按规定处理 。由于对外支付业务的特殊性 , 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风险 。纳税人应咨询好税务机关 ,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分清征免税 , 了解相关税收协定 , 熟悉签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合同时关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规定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非居民企业就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 从源头扣缴 ,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税款中扣缴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条规定 , 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 , 应当自扣缴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 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三、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 , 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后就不用每次都去了?
1.有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同时支付几笔小额合同 , 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 , 但总金额超过的 , 需要备案 。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 , 签约主体相同 , 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 , 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联系 , 如果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元 , 则无需备案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 ,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表格和资料 , 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二 。《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支付的单笔金额等于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 , 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 , 除特殊情况外 , 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方税务机关的 , 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一)交通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及许可、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的贸易收入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二)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报酬 ,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非资本转移捐赠、报酬、税收、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经常性转移所得;(三)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其他合法收入 。扩展信息《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 , 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 , 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从事证券或者衍生产品的发行和交易 ,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 , 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发行和交易 , 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批或者备案的 , 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外债统计和监测 , 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 外汇局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批准的 , 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 , 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 , 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 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 ,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 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 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 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 ,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 , 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 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 , 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 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 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 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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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 , 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 , 以后就不用每次去了1、有如下两种情况:(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 , 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 , 但是合计超过 , 是需要备案的 。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 , 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 , 加总超过5万美金 , 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 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 , 不需要备案 。您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 , 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 , 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 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 , 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外汇指定异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 , 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外汇指定异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 , 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 , 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 , 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 , 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 , 不得提前购汇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 , 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易贷贸易项下届口 , 未经外汇局批准 , 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经营外汇业务的异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 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 , 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 , 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 。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 应当向外汇局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 , 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 , 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 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 。对违反本规定的 , 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 , 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 外汇局可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
五、求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具体流程 。一、业务概述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 , 除规定的情形外 , 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 , 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号)三、申请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40 号)所列外汇资金 。四、办理材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加盖公章、个人的要签名)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 , 下同)下列外汇资金 , 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 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 , 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 ,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 , 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六、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运费是否需要做服务贸易备案?是否需要缴增值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运费不需要做服务贸易备案 , 也不需要缴增值税 , 相反 , 这部分费用还可以在你的公司作为进项税发票 , 冲减增值税交税基数 。向境外支付运费 , 可以列入运行成本 , 冲减货代费收入 。
【房屋对外经营怎样交税 对外支付贸易备案如何交税,对外贸易备案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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